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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蔡招治訴訟代理人 詹芸珮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雪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3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