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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被 告 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暨清算人 李謀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兩造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先前代墊之款項,而觀諸系爭契約書第15條第10項可知,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卷第22頁),足見兩造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