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7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被 告 陳冠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八十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個月一期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雙方並簽有借款契約,就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利息(按年息8.12%計算)及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利率2成計收,每期以1個月計,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之計算方式均有明確約定。原告並已依約將系爭借款交付被告完畢。詎被告取得旨揭借款後,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經原告迭次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借款契約之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旨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被告迄今仍未清償旨揭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契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之前具狀陳述如下:被告承認與原告之間的債務關係存在,並無拒絕清償或免除債務之意圖,並請求法院將本案移付調解。被告自115年1月起即主動向原告提出困難說明與一次性清償方案,惟原告提出方案仍超出其客觀能力;被告目前具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與中低收入戶身分,主要仰賴每1月約5,437元之政府補助維生,且因身為警示戶及在地臨工機會有限,客觀上難以立即取得穩定工作或進行周轉。被告目前在能力範圍內仍持續繳納信用卡債務,本次提出約一成之一次性清償方案實為現階段籌措極限;此外,被告另遭詐欺損失80萬元一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344號起訴在案),被告承諾日後若實際獲得該案之賠償或返還款項,將全數用於清償對原告之債務,請求法院斟酌上述客觀情狀並配合調解程序等語。
四、經查: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雙方並簽有借款契約,就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利息(按年息8.12%計算)及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利率2成計收,每期以1個月計,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之計算方式均有明確約定。且原告並已依約將旨揭借款交付被告完畢等情,業具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催告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各 1份在卷可稽,亦為被告所承認,故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固辯稱其具備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與中低收入戶身分,並因警示帳戶、臨工機會有限及遭詐欺受有損害,致客觀上欠缺償還能力等情。惟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無給付請求權,係以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為據;至債務人實際上是否具備清償能力,乃將來強制執行階段能否清償之問題。是以被告個人經濟困難或資力不足,均無從阻礙原告消費借貸請求權之行使,其上開防禦方法,於法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00元,及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1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個月一期計算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