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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楊渝葵被 告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81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本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572萬7,397元(計算式見附表一),執行標的物經冠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價額合計為1,868萬2,916元(計算式見附表二),高於前開執行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前開執行債權額核定為572萬7,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表一:執行債權明細(金額單位:新臺幣)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小計(四捨五入制整數位) 1 500萬元 - - - - 500萬元 2 同上 112年9月23日 115年8月20日 (2+332/365) 5% 72萬7,397元 合計 572萬7,397元附表二:執行標的物價額明細編號 不動產內容 鑑定價值 備註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 591萬7,688元 2 同上段102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 1,183萬8,330元 3 同上段88建號建物(全部) 49萬7,563元 4 同上段600建號建物(全部) 42萬9,335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合計 1,868萬2,916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