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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李玉祥被 告 許秀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下同)114年1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傑」等人所屬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由被告擔任車手(所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677號提起公訴)。被告與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為詐欺行為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負責向被害人詐騙後,再由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內「取款車手」工作,負責前往超商收取內含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包裹,並將收取之包裹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原告先於114年9月間,瀏覽網際網路微慾文化交友網站並加入會員後,即有LINE暱稱「開卡專員」、「佳怡」等人慫恿原告前往https://jianaivip.club投資,並對原告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原告誤信為真而在該網站註冊帳號,並依指示於114年11月12日11時許,前往桃園市平鎮金陵郵局提款新台幣(下同)130萬元,將提領之130萬元現金裝入包裹(見彰化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1958號卷第75頁),於同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空軍一號桃園楊梅站,將上開包裹投遞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員林甜甜站「馬欣」收。而暱稱「李傑」旋即指示被告於114年11月12日15時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空軍一號員林甜甜站,領取原告所郵寄內含上開現金之包裹,再將上開領取之包裹持往高鐵彰化站交付予不詳之人,被告則從中獲取每領一件包裹1000元之酬勞。

二、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29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損害13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抗辯:當時未將包裹打開,不知內部裝有現金,於新竹經警察逮捕後,始知悉自身遭利用充當車手等語。

參、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14年11月12日15時許,前往空軍一號員林甜甜站,領取原告所郵寄內含上開現金之包裹,再將上開領取之包裹持往高鐵彰化站交付予不詳之人。

二、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肆、本院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詐欺集團領取郵遞包裹(內有原告遭詐財物即新台幣130萬元)車手,上開詐欺取財行為,致生損害於原告等情,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本院調閱之刑事證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被告於取款範圍內,對原告所受之130萬元之損害各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者,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故原告依據連帶給付法理,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0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為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約定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主張就損害賠償金額請求自起訴狀繕本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女子監獄長官送達被告翌日即11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見附民卷第13頁),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