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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邱旭廷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被 告 詹碧桃

邱孟瑄邱芷伶邱姮穎邱鼎鈞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追加訴之聲明第四項至第七項)金額共計核定為新臺幣310萬4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8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請求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