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陳德治被 告 陳宣宏
陳薇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幤22萬9204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以115年補字第21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