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陳柏任

陳奕伶被 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以115年補字第28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