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施麗專

王英仁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茂松被 告 李宜興

李安棋李安田

李正吉李炎書李宣佑李政雄

李甫瑩

李甫奭

邱清綉

李保志

李桿伯

李忠洲

李麗華

李陳瑞選李汝堅

李忠興(李許碧玲之繼承人)

李姿慧(李許碧玲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忠穎(李許碧玲之繼承人)被 告 李惠芬

李惠雯

李忠毅

李檀娜莊谷中即李明浩之遺產管理人

趙玉蓉李政融

李錫楷

李甫怡

李明芬

宋美華李芷陵

李吉村

李正昌

李振興

李信達

陳伯儀

詹陳月禮

陳月秀陳月色

李明溢李明芳李亞蒨

李珮薇李順興(兼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定修

李侑栴

李唯一

黃莉華

李棟雄

李品卉

李蔡玉珠(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秀娟(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秀梅(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曉雯

李來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李許碧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忠穎(即李許碧玲之繼承人)、李忠興(即李許碧玲之繼承人)、李姿慧(即李許碧玲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