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賴勝雄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被 告 黃寶惠
郭月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1,239萬8,080元(計算式:請求人民幣256萬×起訴日即115年7月2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843元=新臺幣1,239萬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0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0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真1平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