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號聲 請 人 詹千儀即詹和祥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102153-6 1 200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130774-7 1 20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198783-4 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