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潘美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102081-7 1 100 0049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