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趙建喬訴訟代理人 毛宏義
余佩君簡慧貞被 告 鄭逸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本件訴訟前經本院認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牽涉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以高市工務人字第10434793500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原發給被告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法制專業加給之處分,並請被告返還所溢領之法制專業加給差額新臺幣(下同)192,018元。而被告就原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牽涉該行政訴訟之裁判,故裁定命在該訴訟(即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01號加給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開本院104年度簡字第號101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