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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行執字第 2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行執字第21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海軍技術學校代 表 人 郭治國相對人即債 務 人 曾秀絨(即曾林燕珠之繼承人)

曾秀惠(即曾林燕珠之繼承人)曾秀花(即曾林燕珠之繼承人)曾秀絹(即曾林燕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學賠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相關問題,因法律並無明文,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惟類推適用,應就性質相類似者為之;而基於國家享有公權力,對人民居於優越地位之公法特性,為求公法法律關係之安定,及臻於明確起見,公行政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其公權利本身應消滅。至於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亦僅闡明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不及於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故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宜類推適用民法第144條關於抗辯權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亦可資參照。由上可知,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採債權消滅主義,即時效完成後,公法上之請求權即告消滅,與私法上請求權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不同。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其公權利本身即已消滅,如債權人以時效完成而公權利消滅之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後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從而,倘公法請求權之債權人所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依其記載之資料已足認逾5年之公法請求權時效,而債權人復未能提出有任何中斷時效之事由可資憑據,則債權人顯已不得再執該已權利消滅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即執行法院依形式上調查,即可得知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當然消滅時,執行法院即應依審查之結果,駁回公法債權人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退學賠償金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之原執行名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92年度公字第000000000號公證書正本」(下稱原執行名義,參本院卷第7頁),原執行名義所附「海軍技術學校學生退學(開除)分期清償賠款協議書」(下稱分期清償賠款協議書,參本院卷第16頁)第4條約定:債務人曾林燕珠(即訴外人曾駿智之祖母)應賠償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18,659元。另依協議書第5條約定,曾林燕珠應於民國92年7月31日前清償9,303元,並於92年8月5日前清償第1期賠款4,806元,其餘金額分107期,自92年8月6日起,按月清償5,650元。詎曾林燕珠之最後清償日為94年10月20日,尚欠金額為482,050元,惟曾林燕珠業於97年2月12日死亡,此有其除戶謄本可稽(參本院卷第18頁),而曾林燕珠之繼承人曾加水、曾秀絨、曾秀惠、曾秀花、曾秀絹(下稱曾加水等5人)均未拋棄繼承,聲請人乃持該原執行名義之公證書向本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此有上開原執行名義、分期清償賠款協議書、曾林燕珠除戶謄本、曾加水等5人之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文(參本院卷第34頁)分別可資參憑,堪信為真實。

三、惟查,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退學賠償金債權,核其性質係屬公法上之請求權,則揆諸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聲請人之原執行名義係於92年7月16日作成,此有該執行名義之公證書可稽(參本院卷第7頁),而聲請人亦自承聲請人自取得原執行名義後,曾林燕珠本有按期清償,直至94年10月20日起才未清償,而自彼時至今,聲請人並未以原執行名義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亦未曾向債務人請求或寄發存證信函請求清償等情(參本院卷第37頁),足徵自92年7月16日聲請人取得原執行名義之日起迄今,早已逾前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5年時效。且聲請人於105年4月2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行政執行(參本院卷第4頁),其顯已逾5年之時效期間,從而,聲請人公法上之權利業已消滅。

四、綜上,聲請人據以為執行名義之公證書上所載之公法上請求權,既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則聲請人嗣後再持原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