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盧宏烱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冬啟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註:本件事實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訂立保險契約,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即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所指之交通裁決事件,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6號裁定指明在卷,合先敘明),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韋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