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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2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盧宏烱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冬啟程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韋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日期: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