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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曹之胤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代 表 人 黃金章訴訟代理人 彭樹成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同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