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蔡明宏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軍人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89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