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續收字第 1912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續收字第1912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代 理 人 謝佳育

方家琪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RUDI HARTONO(盧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RUDI HARTONO(盧弟)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8 年12月25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 │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 │條第1 項): ││ │前因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臺灣台南地方檢察││ │署通緝,於108年11月17日緝獲,於同年12月25日執 ││ │行觀察勒戒期滿,同日經聲請人為暫予收容處分。相││ │對人雖有護照,但無返國旅費,且之前有因行方不明││ │遭通緝情形,而據其表明仍有意願留在臺灣,足認有││ │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顏珮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