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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延收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延收字第32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代 理 人 謝佳育

方家琪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PHUONG HUU VINH(芳友榮)(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 ○ ○○ (芳友榮)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8 年9 月10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 │以108 年9 月19日108 年度續收字第1205號裁定准予││ │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條之4 第2 項): ││ │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現無護照及相關││ │ 旅行文件,且尚未辦妥上開證件,有延長收容之必││ │ 要。 ││ │2.受收容人未經許可入國,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 │ 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固於108 年10月28日經司法機關為限制出境││ │之處分,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6 款││ │得不予收容情形,然本件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仍有效存││ │在,考量受收容人仍具有前開收容原因,且其係未經││ │許可入國(偷渡),在我國並無固定住所、穩定之家││ │庭關係,復無同法第38條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 │情形,且限制出境處分隨刑事案件進行程度仍有變更││ │之可能,為確保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之執行,二者尚非││ │全然無併存之可能,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仍有延長││ │收容必要。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14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