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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王蔡秋桂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