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續收字第1056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代 理 人 謝佳育
方家琪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BANDOLIN ELMER GARCIA(艾墨)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000 00 000 (艾墨)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 │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 條第1項): ││ │受收容人於107年6月8日入境擔任製造工,前因違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5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 │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9年6月22日││ │期滿出所,並自同日起暫予收容,而受收容人於我國││ │無固定住居所,亦無合法居留親屬,足認有行方不明││ │、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博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