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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延收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延收字第6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代 理 人 謝佳育

方家琪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SOLIHATI BT WARIA SANTANA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000 0 00 0000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1月18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 │109年1月22日以109年度續收字第90號裁定准予續予 ││ │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條之4第2 項): ││ │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 │ 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 │2.受收容人前於106年5月10日入境擔任監護工,於10││ │ 6年6月15日行方不明,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 │ 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另受收容人現雖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然││ │聲請人就是否聲請收容仍有裁量餘地,本件既經聲請││ │人認受收容人仍具延長收容事由,且與卷證資料相符││ │,本院爰認確具延長收容之必要性,而為延長收容之││ │裁定。至嗣後受收容人經受刑事執行或其他處分,而││ │有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等情形,聲請人自得依││ │職權停止收容,併此敘明。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 │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博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