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13號債 權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 表 人 吳松齡債 務 人 張○○兼法定代理人 張○○
林○○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109年度停字第1號停止執行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109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停止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一審案號: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8號、二審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6號)業已裁判確定,停止執行之原因業已消滅,應認有撤銷停止執行之原因,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