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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33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號原 告 鍾碧帆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崑山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交通路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0年5月27日高市監裁照字第00-000000C36號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9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另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交通路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0年5月27日高市監裁照字第00-00000C36號裁決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原處分。依上揭說明,本件為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延長訴願逾期不為決定為前提,方屬適法。然原告未提起訴願,此有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0年7月8日高市監企字第1100053157號函(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93號卷第12頁)及本院電話紀錄(參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是本件未踐行訴願程序,原告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