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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續收字第 1413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續收字第1413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鐘景琨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TARANA JATUPHON(加杜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 ○○○○(加杜朋)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 ││ │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 條第1項): ││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2.受收容人於108年8月27日入境擔任製造業技工,於││ │ 110年9月17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戒治所執││ │ 行,於同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由臺南市專勤隊提││ │ 解出監,而非自行到案,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 │ 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4 第 2 項後段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博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