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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停收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收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受收容人 KHUC THUA HUNG(曲乘興)代 理 人 廖威斯律師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鐘景琨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2、第237條之13、第23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0項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等規定,為確保強制出境處分之執行,如有「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於境外遭通緝」等情形之一,且無法定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及有收容之必要性(即無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自得予以收容。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續予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高雄收容所在案。聲請人之居留期限至110年8月19日到期,本有自行回國之打算,然因疫情因素有延期之必要,其仲介公司亦有協助聲請人延期居留,並經相對人獲准,故聲請人應無收容之原因;縱認有收容之原因,聲請人已覓得在臺設有戶籍之第三人即高景文,且高景文願供具保請求停止收容,另聲請人之越南籍友人吳雪絨亦願意提供住所供聲請人居住,擔保聲請人將來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執行,故已無收容之必要性,為此聲請停止收容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則以:聲請人於110年9月25日涉嫌殺人未遂案,並於高雄市專勤隊調查筆錄中自陳想留在臺灣,確有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為確保司法程序之執行,不宜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且聲請人未向本署提出替代收容處分之聲請,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及家庭穩定關係,亦無三親等內合法居留親屬為保證人。雖有在臺設有戶籍之國人高景文願具保請求停止收容,惟查,高景文有多項刑事前科,於110年11月2日到所提供資料時亦自稱其無業,恐難以督促聲請人作成收容替代處分後定期報到及守法之責任,並不適任保證人。綜上,聲請人非自行到案,亦無自行出國之意願,且已有違悖我國法令之行為,倘未能繼續收容,聲請人仍有再次行方不明、觸犯刑法及社會秩序之可能,故聲請人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性,以保全強制出境處分之執行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即受收容人為越南籍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仍有效存續中,其於110年9月27日經內政部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嗣經本院於110年10月5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1263號裁定續予收容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各該案卷核閱明確。

(二)按聲請人雖主張:伊已覓得在臺設有戶籍之第三人高景文,且高景文願供具保請求停止收容,另聲請人之越南籍友人吳雪絨亦願意提供住所供聲請人居住云云。惟查,聲請人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0年9月27日調查筆錄自陳:伊係於107年8月19日持工作簽證來臺工作,伊知道是110年8月20日逾期等語(參本院卷第41頁),迨110年9月27日為警查獲,逾期居留已達32日。據此,實足認就其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至於聲請人雖以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高景文,願為其具保及繳納指定之相當金額保證金,而主張本件無續予收容之必要性;惟衡諸聲請人表示仍有意願留在臺灣,逾期居留仍未主動申請延展或回國,並於逾期期間涉有刑事案件,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而聲請人所指名為「高景文」之男子,亦未見釋明與聲請人究係有何關係而願意且足以擔保、督促聲請人能達到保全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之目的及結果,是自難僅憑聲請人此部分所指,即認本件已無收容之必要性。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即受收容人受有強制驅逐出境之處分,仍屬有效存續中,且無得不予收容之法定事由存在,復無得為有效可行之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等情。準此,聲請人為本件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停止收容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