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2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NGUYEN THU SUONG(阮秋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THU SUONG(阮秋霜)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9 年11月15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 │109 年11月24日以109 年度續收字第2176號裁定續予││ │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條之4第2項): ││ │⒈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 │ 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 │⒉受收容人因以未經查驗方式(偷渡)入國,於109 ││ │ 年11月15日經臺南市政府警察永康分局查獲,又無││ │ 返國旅費,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 │ 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⒈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⒉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⒋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⒌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固經司法機關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有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6 款得不予收容情形,││ │然本件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仍有效存在,考量受收容人││ │仍具有前開收容原因,且其係未經許可入國(偷渡)││ │,在我國並無固定住所、穩定之家庭關係,復無同法││ │第38條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且限制出境││ │處分隨刑事案件進行程度仍有變更之可能,為確保強││ │制驅逐出境處分之執行,二者尚非全然無併存之可能││ │,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仍有延長收容必要。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14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