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原 告 林聖評被 告 潘星宏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監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惟起訴狀未表明本件被告資料、訴訟標的(載明原處分及申訴決定之文號)與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及申訴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事項,及檢附處分書、申訴決定書,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碩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