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陳乃瑜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代 表 人 林曜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未休假加班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蕭承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