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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陳乃瑜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佳融律師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代 表 人 林曜祥訴訟代理人 陳櫻姜上列當事人間未休假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行調查之處,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因本件涉及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及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之緣由及解釋,是否有使銓敘部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參加訴訟之必要,請依同法第45條第2項以書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案由:未休假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