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衍志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張瑞琿上列當事人間因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民國111年6月9日高市環局廢處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從而,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景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