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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救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睿姈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 琄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獲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此有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是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釋明。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婉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