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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他調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他調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能炎

生前籍設臺南市○○區○○里○○0○0號生前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台南市私立開元養護之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能炎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830號裁定停止審判在案。茲被告業於114年4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已無從到庭,本件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可歆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