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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2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永昇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包喬凡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與己○○於民國100年5月間,均任職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下稱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職稱同為助理教授,且2人均在等候升等為該校微電子工程系副教授。丁○○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先於100年5月8日18時4分20秒

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繕打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後,再透過電腦網路設備,連接至教育部長民意信箱(網址: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end.php?sGo=1),未經「陳杉」同意或授權,冒用「陳杉」名義,於「來信者」欄填寫「陳杉」,以示「陳杉」具名以電子郵件陳情之意,並在「來信內容」欄載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使教育部於100年5月8日18時4分20秒許(起訴書記載為100年5月9日),收受該電子信件,而行使偽造該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陳杉」及教育部對於陳情事件之行政管理及對陳情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

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先於100年5月11日或之前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修改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內容(即將「教育部」修改為「學校」),再利用不知情之不詳人士,未經戊○○同意或授權,冒用戊○○名義,於海科大學生申訴申請書(下稱申訴申請書)「姓名」欄填寫戊○○(代表人),以示戊○○具名代表申訴之意,製作申訴申請書,並於申訴申請書「申訴理由欄」填寫「如下附件」,附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內容之附件後,郵寄予海科大,使海科大於100年5月16日收受上開文書,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戊○○及海科大對於學生申訴事件之行政管理及對申訴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

㈢嗣因教育部將該電子郵件陳情信轉請海科大查明、處理,及

海科大收受上開申訴申請書後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經聯絡戊○○本人後得知其並未提出申訴,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己○○告發(起訴書記載為己○○訴請偵辦,應予更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等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詳本院訴卷二第39頁背面第6行以下),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否認有何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沒有為事實欄一

㈠、㈡所示行為等語。經查:㈠100年5月間,被告與告發人己○○均任職海科大微電子工程

系,職稱同為助理教授,2人均在等候升等為該校微電子工程系副教授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詳本院訴卷一第304頁之不爭執事項),且有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暨研究所師資介紹業面在卷可參(詳本院訴卷一第28頁、第31頁)。又100年5月8日18時4分20秒,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內容之陳情信,來信者以「陳杉」之名義,透過網際網路,以電子郵件寄至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嗣於同年月16日,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內容為附件之申訴申請書,以戊○○之名義,郵寄至海科大等節,有上開陳情信、申訴申請書及附件在卷可稽(詳他卷第17頁至第23頁;本院訴卷一第59頁至第60頁背面、第125頁至第132頁背面、第158頁至第159頁背面)。又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在校學生、畢業校友中,均無「陳杉」之人,另該系雖有「戊○○」之人,然戊○○於100年5月間為現役軍人,至同年8月始退伍,且未提出申訴,申訴申請書上之資料亦非戊○○所有,戊○○於100年5月11日亦未離營外出,營區內也無民間網路可使用等情,業經被害人戊○○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詳本院訴卷一第53頁倒數第1行、第53頁背面第1行以下),並有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砲兵第四營100年6月7日陸六佳道字第1000000310號函附件在營證明人員名冊、學生諮商組第100003號案聯繫事項、戊○○自白書、海科大100年11月2日海科大學字第1000013228號函暨附件黑函後續處理情形附卷可考(詳本院訴卷一第63頁背面、第64頁、第130頁、第140頁、第162頁背面至第164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院審酌:

1.關於被告指示海科大學生寄發如附件二編號3所示內容信件等情,業據證人即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林孟璇於另案警詢、審理時證陳:被告及己○○均為系上老師,100年6月初,海科大有收到己○○教學方法及評分方式之文件【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詳本院訴卷一第61頁至第62頁背面、第104頁至第111頁,下稱系爭文件】,被告當時幾個禮拜前有提到要寄送系爭文件,到寄送的前1、2天有說確定要寄送的時間,被告於半夜打手機聯絡我,告知明天會有人將文件放在我們租屋處樓下,並請我幫忙買郵票、信封,幫忙寄送;要去吃飯時,就看到很厚一疊系爭文件用透明塑膠袋裝著放在那,當天到場的有廖建洲、許元菘、趙研栩、李建霖、許凱翔、我、甲○○(原名朱哲佑)、吳宗祐、張佑銘;我們把系爭文件折一折放進信封內;被告指示我們上學校網站,找寄發系爭文件的信封上收件人資料,要我們到不同郵筒投遞;有告知其他參與同學是被告要我們幫忙寄送;寄送完文件後,我將購買上開物品的發票交給被告;我們將信件放入信封袋內前,有看過信件內容,雖覺得不妥,但覺得是被告叫我們做的,所以只好配合,另又因被告是我們學校半導體元件學分的指導老師,我有修他教授的6學分,所以無法拒絕他的要求等語(詳本院訴卷一第74頁背面第3行以下、第205頁背面倒數第15行以下、第206頁背面第6行以下、第207頁第1行以下、第14行以下、第207頁背面第8行以下、第209頁背面倒數第1行以下、第210頁第1行以下)。證人即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吳宗祐於另案偵訊、審理時證稱:被告曾詢問我們己○○上課方式為何,說感覺我們不太滿意,所以他會寫一封信關於己○○上課及評分方式;被告要求我幫忙寄送系爭文件,距離我實際協助寄發系爭文件的時間間隔不久,他說會請林孟璇跟我聯絡,要我配合她;後來被告也有當面或打電話問我們有沒有寄系爭文件等語(詳本院訴卷一第116頁倒數第12行以下、第217頁背面倒數第15行以下、第218頁第2行以下、倒數第9行以下)。證人即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甲○○於另案偵訊、審理時證稱:被告要我幫他寄關於己○○教學及評分方式之文件,說林孟璇會跟我聯絡;後來林孟璇聯絡我說要幫被告寄信,寄發信件的數量滿多的,對象都是海科大的人,寄發系爭文件後,被告在下課後問我有無把信寄出去,要我們不要把寄信的事說出來等語(詳本院訴卷一第116頁第8行以下、第220頁背面第10行以下、第221頁第13行以下、第221頁背面第1行以下、第7行以下、第222頁背面第4行以下)。且有系爭文件在卷可佐(詳本院訴卷一第104頁至第111頁背面)。衡酌證人林孟璇、廖建洲、許元菘、李建霖當時均尚未畢業,況且海科大設有優良教師評鑑、學生申訴等教師評鑑管道,證人林孟璇、廖建洲、許元菘、李建霖等人亦可藉由上開途徑,對己○○之教學風格予以抒發意見,當不至於亦無須寄送系爭文件予海科大全校師生。復觀之證人吳宗祐、甲○○證稱被告指示其等配合證人林孟璇,協助寄送系爭文件等情節,核與證人林孟璇證述內容互核相符,其等證述即非無憑,堪認可採。是證人林孟璇、吳宗祐、甲○○證述由被告提供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系爭文件,再由證人林孟璇聯絡其他同學,並購買郵票、信封,將系爭文件裝信遞郵,幫被告寄送予海科大師生等節,堪認屬實。

2.因被告於100年5月底至6月間初,曾委託證人林孟璇等人寄發含有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內容之文件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曾向證人吳宗祐表示會寫關於己○○上課及評分方式的信之事實,亦經證人吳宗祐證述如前。核與證人即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許凱翔於另案審理時證稱:被告曾詢問己○○的上課方式,大約1、2個月1次,他有提到會寫1封信給學校,讓學校的人知道關於己○○教學方式,被告提到的內容跟系爭文件記載的一樣,被告提起時與寄送文件(即100年底5月底至6月初間)約相隔半年等語相符(詳本院訴卷一第213頁第7行以下)。由此可知,被告早在指示證人林孟璇等學生協助寄送系爭文件之半年前即100年年初,即有意將己○○教學及評分方式撰寫成信,嗣並於100年5月底至6月初間,將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內容文件交予證人林孟璇等學生寄送。

3.參諸附表二所示之給教育部陳情信、學校申訴申請書及系爭文件內容,雖寄信人自稱、寄送對象及開頭與結尾段落內容或有不同。然從3份文件內容中,有關己○○之教學行為部分,3份文件皆區分為7點描述,且標題「鬥爭式上課方式」、「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恣意公開學生考卷」、「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及各標題下敘述,內容完全一致,甚者,7項標題順序編排亦完全相同。同時,文末均指明「上述我們所列舉己○○老師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且我們查過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現己○○老師上述之行為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點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等語。顯見附表二所示之3份文件內容,寄送對象、寄信人固有不同,但主要內容即敘述己○○之教學行為部分,並無二致。爰審酌如附表二所示之3份文件,教育部、海科大、海科大師生收受之先後順序分別為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3所示文件。其中附表二編號1、2所示文件,係須保密或以密件處理等情,有教育部100年5月12日書函、海科大學務處學生諮詢組簽呈在卷可參(詳本院訴卷一第127頁、第134頁背面)。且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文件,海科大接觸公文人員、召開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人員有限,並不包含被告之事實,復有海科大簡簽、前開學務處簽呈所附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詳本院訴卷一第126頁背面、第135頁以下)。則在接觸人員有限,且須保密之下,被告實難經由上開管道接觸並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文件,並藉以抄襲該文件,而完成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文件。因此,被告既已事先表示欲製作批評己○○教學及評分方式之文件,嗣後並將如附表二編號3之文件交予證人林孟璇等學生寄送,堪認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文件,應係被告所製作無疑。又因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系爭文件,既係被告自行擬具之內容,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再對照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教育部部長信箱陳情電子郵件、申訴申請書內容,與被告親自擬具之附表二編號3系爭文件,內容幾近完全相同。及參以被告於100年年初,即有意製作批評己○○評分及教學方式之文件。顯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陳情電子郵件、申訴申請書之內容,亦係由被告親自擬具製作。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我於入學第1個寒假後,記得是100年3、4月間,曾看過1份與100年6月1日幾百封信件事件(即系爭文件)內容類似的文件等語(詳本院訴卷二第20頁背面倒數第4行以下、第21頁第1行以下)。然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我在100年3、4月間看到的那份文件,記不清楚有沒有標題,忘記那是手寫還是打字的,只看到1面,不記得上面有無阿拉伯字標題、記得有看到標題1至5等語(詳本院訴卷二第21頁背面倒數第9行、第22頁第1行以下)。且依證人乙○○前開證述,其只看到1面,然系爭文件第1面僅有標題1至4,並無標題5等節,有系爭文件在卷可稽(詳他卷第25頁),是證人乙○○證述,核與系爭文件內容歧異。況證人乙○○嗣改證稱:沒有辦法確定是在100年3、4月間等語(詳本院訴卷二第22頁第7行以下)。是證人乙○○之證述,尚難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4.又證人林孟璇於另案偵訊、審理時證述:文件寄出後至101年6月畢業為止,被告有與我和其他同學聚會,大約3次,有2次在高雄巨蛋,1次在學校附近的摩斯漢堡,是被告以未顯示來電手機聯絡我,前2次聚會到場的有甲○○、吳宗祐、許凱翔及我,最後1次是甲○○、許凱翔及我,聚會中,被告叫我們不要承認系爭文件是我們寄送的,當時學校有寄E-MAIL給全校同學,問系爭文件是誰寄送的;摩斯漢堡那次是寄完信沒有多久,巨蛋是畢業前等語(詳本院訴卷一第116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第207頁背面倒數第1行以下、第208頁第1行以下至背面第4行)。核與證人吳宗祐於另案審理時證述:文件寄出後至101年6月畢業為止,被告有與我和其他同學聚會,1次在高雄巨蛋,1次在摩斯漢堡,被告叫我們不要講出去寄信的事等語(詳本院訴卷一第217頁倒數第16行以下、第217頁背面第2行以下);證人甲○○於另案審理時證稱:文件寄出後至101年6月畢業為止,被告有與我和其他同學聚會,1次在巨蛋,到場的有我、林孟璇、許凱翔及被告等語(詳本院訴卷一第222頁第15行以下)均相符。並提出其等與被告於寄送系爭文件後聚會之對話錄音光碟。審酌被告於他案審理時亦自承:勘驗之錄音光碟確實是伊與林孟璇等學生的對話內容等語(詳本院訴卷一第231頁第13行)。是下開對話內容係被告與證人林孟璇、甲○○等人間之談話之事實,應堪認定。觀之被告於對話中提及:「(錄音光碟時間05:20)我們當時是2路嘛!1路走這個,1路走那個嘛!那我要告訴你,其中一路就是學校正常程序。另外一路呢,雖然不是那個,可是那一路我要告訴你,那一路完全沒有跳出法規,…那個如果真的有跳出法規的話,後來不會說後續什麼,當然我也只能讓你講…所以那個事實上在我所暸解,它完全沒有跳出,就是說違背法規的範圍…」;「(錄音光碟時間08:12)去年我們兵分2路,1路是走裡面它所訂的東西,另外一路就是你們集合的去找那個出去的那1道,那是另外一路」;「(錄音光碟時間20:26)那些內容我想你們多少都還記得」;「(錄音光碟時間34:52)……事實上大老闆心裡頭不完全相信這支羊(指己○○),就是上面白紙黑字寫的那些第幾點、第幾點,他不完全相信這支羊跟上面所寫的是完全扯不上關係的……當然阿,你們也被那支給嚇到嘛…裡面幾百個都收到那1份的時候的隔天,大老闆他也收到…大老闆後來打出那份東西出來,他上面不是那麼寫的,說已經違背什麼法規,我告訴你,我有認識一些專門的律師什麼的,我都去跟他們詢問過,他們說:裡面敘述如果是事實的話,完全沒有違背什麼,可是裡面如果是不實的話,那當然就……你今天沒有去查那隻羊有沒有人家點出來這些東西,這些內容。你都沒有去查。你還沒查喔。你還沒查你就打出這樣一份的內容,這表示什麼?表示說你認為說,人家所round出來的這些白紙黑字寫的那隻羊的內容是不實的,懂我意思嗎?表示大老闆認為這是不實的,然後有人故意要去打那隻羊,對不對?所以你就公開說你是違背法規,可是它如果是事實的話,它是完全沒有違背法規,這我都問過,至少我問了2個以上,2個半,另外1個我也稍微跟他問。他們都說只要你裡面敘述的是事實的話,那個是不違背法規。當然,話說回來,大老闆他也抓,有點在抓說你們是,應該這麼講,他有點在抓說run(原勘驗筆錄記載為round)那件的是一些學生,在抓說畢竟是學生所以打了這個可能這件繼續往後延續的可能性把它制止掉,有點就是恐嚇心理……」;「(錄音光碟時間42:49)……我告訴你們,他們兩個心裡頭都不認為那隻羊跟白紙黑字所寫的脫的了關係,他們不認為說跟那個無關……如果沒有這樣的前例,它會是怎麼樣run(原勘驗筆錄記載為round)的程序你知道嗎?第1個,他一定會抽你們去,都會找去。去暸解有沒有這些。說到這一點,更好玩了,因為當時那個幾百份的我都還放著。大概三、四個禮拜前,因為現在你們學弟,3年級的學弟,裡面有幾個跟我也算熟,跟你們一樣,對一些的這些特定人物,跟你們觀點都一樣,包括黃的、包括那隻羊…」等語,有勘驗光碟筆錄附卷可考(詳本院訴卷一第229頁第13行以下;第229頁背面第6行以下、倒數第3行以下、第230頁第15行以下、第11行以下)。綜合該聚會在場者除被告外,其餘均係曾於100年5月底至6月初,協助被告寄送系爭文件予海科大師生之學生。及被告於該聚會中提及去年(即100年),其與在場之學生兵分2路,其中一路是學校正常程序,另外一路是在場學生之行為(指證人林孟璇、甲○○等人寄發系爭文件予海科大師生一事);並對在場之學生表示自己有認識一些專門的律師,律師向其表示裡面(指系爭文件)描述如果是事實的話,完全沒有違背法規;又表示「當時那個幾百份的我都還放著」等內容觀之。被告談話中再三表示曾針對系爭文件之內容,是否可能違背法規一事,詢問認識之律師,並保留數百份系爭文件,衡情若非被告自行擬具系爭文件內容,否則何須就系爭文件內容敘述是否有可能違背法規,親自詢問數位律師,並在該100年5月底至6月間寄發數百封信件事件發生後,仍刻意保存數百份系爭文件。再對照被告對在場學生提及去年兵分2路,其中一路係學校正常程序等節,衡以教育部部長信箱、海科大學生申訴申請分別係教育部、海科大所設置之申訴管道,且本案如附表二編號

1、2所示之電子郵件陳情信、申訴申請書內容,與被告製作擬具之系爭文件,其中就己○○教學行為之描述,編排、文字完全相同。從而,該以「陳杉」名義寄送之陳情信、以戊○○名義寄送之申訴申請書之內容,確係由被告自行擬具並親自或透過他人傳送或寄至教育部、海科大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另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如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透過電腦網路設備,連接至前揭教育部長民意信箱,未經「陳杉」同意或授權,冒用「陳杉」名義,於「來信者」欄填寫「陳杉」,以示「陳杉」具名以電子郵件陳情之意,在「來信內容」欄載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用以表示係「陳杉」寄發該封電子郵件,則該電磁紀錄即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

㈡是如事實欄一㈠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

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如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上揭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寄送申訴申請書,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掩飾教育部、海科

大查知其身分,親自或利用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冒用他人名義寄送電子郵件陳情書、申訴申請書,所為非是。並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難認其已見己非,兼酌其為本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月入約新臺幣6、7萬元,未婚無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本院訴卷二第40頁背面倒數第4行以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參酌被告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按簽名雖為署押之1種,而署押係指在物體上署名或簽押,

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者而言,如僅書寫姓名以資識別,而非證明一定意思表示或一定事實,且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者,則不生署押之問題(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480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申訴申請書上「姓名」欄填寫戊○○,僅在識別提出申訴者為何人,以便海科大申訴評議委員會審查小組聯絡、通知補正資料,既非表示申訴學生本人簽名之意思,則未經申訴學生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㈡另按刑法上所稱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由自

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言;其意義在於經由自然人之簽名或畫押,以顯示其獨特之簽名(運筆)形式或畫押之特徵,藉以表彰該自然人賦予所簽署文書效力之意志。因此,必須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畫押,始足資表彰其獨特之形式,而具有署押之意義。若非由自然人親自簽名或畫押,而係在紙張或其他物體上以印刷或打字之方式顯示本人之姓名者,即與署押之意義不侔(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48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冒用「陳杉」名義所寄發之電子郵件陳情信上所顯示之「陳杉」,與刑法上署押之定義未合,毋庸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彭志崴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附表一┌─┬─────┬─────────────────────┐│編│ 犯罪事實 │ 主 文 欄 ││號│ │ │├─┼─────┼─────────────────────┤│1 │如事實欄一│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㈠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事實欄一│丁○○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㈡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 寄件者 │送達日期 │ 來信內容或申訴內容 ││號│ │ │ │├─┼────┼──────┼────────────────────────────┤│1 │「陳杉」│100年5月8日 │教育部長您好: ││ │ │18時4分20秒 │我們是微電子工程系在學以及已畢業的同學,在此我們要針對我││ │ │ │們系上己○○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提出申訴,希││ │ │ │望教育部能確實進行調查,以還給我們學生一個純淨、善良的學││ │ │ │習環境。己○○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敘述如下:││ │ │ │1.鬥爭式上課方式:己○○老師多年來以鼓動學生互相鬥爭之方││ │ │ │ 式在上課,亦即課堂上會要同學上台解說課程內容等,而當該││ │ │ │ 位同學在上台解說完後,隨即要求台下同學向台上同學提問,││ │ │ │ 若台上同學無法回答,則台上同學的分數便由台下同學奪走。││ │ │ │ 試問,台上同學的分數和台下同學的分數怎會有關聯性呢?而││ │ │ │ 這種上課方式實際上亦造成了同學為了強奪分數而彼此藉機互││ │ │ │ 鬥之現象,無疑的是在鼓勵全班進行鬥爭、分裂班級和諧,此││ │ │ │ 舉與校外社會上現實的鬥爭有何不同呢?然而我們是來學校學││ │ │ │ 習知識而不是來學勾心鬥角吧!試問國立大學的教師對於教育││ │ │ │ 可以有如此的行為嗎?(我們當時對此只是敢怒不敢言) ││ │ │ │2.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己○○老師上課時也經常會以侮辱││ │ │ │ 性的用語向我們講話,譬如說「考不好就自己從窗戶跳下去」││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侮辱性、煽動性之上課││ │ │ │ 用語,我們聽了大多敢怒不敢言。然而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 │ │ │ 課堂上公然向學生說出如此侮辱性、煽動性之用語嗎?試想,││ │ │ │ 我們學生考不好心裏就已經很難過了,為何還要在課堂上承受││ │ │ │ 如此的侮辱?還有,身為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公然用││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社會性鬥爭用語來煽動學││ │ │ │ 生嗎?那我們來學校求學就為了學習如何和別人互鬥、如何踩││ │ │ │ 著別人的頭往上爬嗎? ││ │ │ │3.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己○○老師之前也在││ │ │ │ 某課堂上公然的威脅我們不得將相關事情提告教育部、媒體等││ │ │ │ 。試想,在現今民主社會,我們學生的權益是該受到保護與重││ │ │ │ 視的,也因此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長信箱」,而媒體最近對於││ │ │ │ 校園霸凌事件亦站在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在報導。然而,楊奇││ │ │ │ 達老師如此的威脅我們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這與校園霸││ │ │ │ 凌事件有何兩樣?己○○老師這樣的言行舉止也等於是在霸凌││ │ │ │ 我們學生!!教育部更該重視吧! ││ │ │ │4.恣意公開學生考卷:己○○老師之前考完「微電子學」科目後││ │ │ │ ,交由其研究生批改考卷,其後更授意其研究生恣意的公開成││ │ │ │ 績差的學生的答案卷於「Face Book」上任人瀏覽,而那位同 ││ │ │ │ 學亦感到身心受創。我們對於己○○老師這種完全無故學生自││ │ │ │ 尊與感受、公然利用網路媒體羞辱學生的極端偏差行為在此提││ │ │ │ 出強烈之抗議,也希望相關單位能站在維護我們學生權益、揭││ │ │ │ 示行為不法教師之立場確實進行相關之調查並給予己○○老師││ │ │ │ 應有之懲處。 ││ │ │ │5.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己○○老師於課堂上多││ │ │ │ 次向所任課班級同學刻意污蔑、公開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似乎││ │ │ │ 想藉此打擊、破壞其他老師之名譽,並藉此扭曲我們對受打擊││ │ │ │ 的老師的印象。我們事後有進行相關的瞭解,才明白己○○老││ │ │ │ 師是刻意利用課堂上時間來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然而堂││ │ │ │ 堂一位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口無遮攔的在課堂上公開污蔑、批││ │ │ │ 判系上其他老師嗎?難道大學的教師僅須有學術專業的教導而││ │ │ │ 不須要有任何的身教嗎?還有,我們來學校的目的是要學得專││ │ │ │ 有知識與一技之長,而不是來接受他對其他老師鬥爭式、批判││ │ │ │ 式的上課論調! ││ │ │ │6.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己○○老師多次於考試時,總是找來││ │ │ │ 系辦人員及其研究生來監考,而每間教室監考人數多達5、6人││ │ │ │ ,且由於重修的同學極多因而經常動用約4間教室來考試,也 ││ │ │ │ 因此監考的總人數多達20人以上。而這些人監考時每人各佔據││ │ │ │ 教室內每一排走道且不停的在走道上來回走動,名義上說是要││ │ │ │ 嚴格監考。然而,我們在他們不停來回走動之下,對於考題之││ │ │ │ 思考及作答卻深受打擾及影響宛如把我們當犯人般的對待,這││ │ │ │ 無疑的是把我們都當作會作弊的人,且於假日又遇颱風天時也││ │ │ │ 無視學生安全照樣要求我們到校考試,完全無視於學生們考場││ │ │ │ 的感受,考試時為防學生作弊連天氣很冷也不允許穿外套、感││ │ │ │ 冒流鼻水也不準使用衛生紙,完全抹煞學生們的自尊,這種與││ │ │ │ 考試方式與希特勒的恐怖監督主義有何兩樣呢?國立大學的教││ │ │ │ 師就可以有如此的霸道行為嗎? ││ │ │ │7.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己○○老師多次於課堂上自││ │ │ │ 誇其職銜,如「擔任某某公司的顧問」、「對系上經費之爭取││ │ │ │ 有多少貢獻」等,想要藉此灌輸我們對他「另眼相看」的想法││ │ │ │ ,甚至要藉此讓我們去崇拜他、服從在他的權威下。試想,如││ │ │ │ 此一位沈醉在自我權威的所謂的國立大學教師,我們學生心裏││ │ │ │ 頭怎麼能服從他呢?況且,他上課只是把他投影片內容唸完,││ │ │ │ 幾乎未在黑板對內容做進一步的講解,那與我們自行學習又有││ │ │ │ 何兩樣?而且僅是要我們拼命的算習題來準備他的考試,我們││ │ │ │ 自認從他那裡幾乎沒有學到什麼東西!然而我們卻要經常在課││ │ │ │ 堂上接受其自豪式的炫耀,我們在此想強烈質問他有盡到老師││ │ │ │ 該盡的責任嗎? ││ │ │ │上述我們所列舉己○○老師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且我們查過││ │ │ │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現己○○老師上述之││ │ │ │行為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點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 ││ │ │ │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 │ │ │而對於如此不適任的教師,教育部絕不應坐視旁觀。因此,我們││ │ │ │懇請教育部能站在重視我們學生的權益以及受教權的立場上確實││ │ │ │進行相關的調查,並給予己○○老師該有的處置,以還給我們一││ │ │ │個乾淨的學習空間。 │├─┼────┼──────┼────────────────────────────┤│2 │戊○○ │100年5月16日│附件2 ││ │ │某時 │我們是微電子工程系在學以及已畢業的同學,在此我們要針對我││ │ │ │們系上己○○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提出申訴,希││ │ │ │望學校能確實進行調查,以還給我們學生一個純淨、善良的學習││ │ │ │環境。己○○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敘述如下: ││ │ │ │1.鬥爭式上課方式:己○○老師多年來以鼓動學生互相鬥爭之方││ │ │ │ 式在上課,亦即課堂上會要同學上台解說課程內容等,而當該││ │ │ │ 位同學在上台解說完後,隨即要求台下同學向台上同學提問,││ │ │ │ 若台上同學無法回答,則台上同學的分數便由台下同學奪走。││ │ │ │ 試問,台上同學的分數和台下同學的分數怎會有關聯性呢?而││ │ │ │ 這種上課方式實際上亦造成了同學為了強奪分數而彼此藉機互││ │ │ │ 鬥之現象,無疑的是在鼓勵全班進行鬥爭、分裂班級和諧,此││ │ │ │ 舉與校外社會上現實的鬥爭有何不同呢?然而我們是來學校學││ │ │ │ 習知識而不是來學勾心鬥角吧!試問國立大學的教師對於教育││ │ │ │ 可以有如此的行為嗎?(我們當時對此只是敢怒不敢言) ││ │ │ │2.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己○○老師上課時也經常會以侮辱││ │ │ │ 性的用語向我們講話,譬如說「考不好就自己從窗戶跳下去」││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侮辱性、煽動性之上課││ │ │ │ 用語,我們聽了大多敢怒不敢言。然而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 │ │ │ 課堂上公然向學生說出如此侮辱性、煽動性之用語嗎?試想,││ │ │ │ 我們學生考不好心裏就已經很難過了,為何還要在課堂上承受││ │ │ │ 如此的侮辱?還有,身為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公然用││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社會性鬥爭用語來煽動學││ │ │ │ 生嗎?那我們來學校求學就為了學習如何和別人互鬥、如何踩││ │ │ │ 著別人的頭往上爬嗎? ││ │ │ │3.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己○○老師之前也在││ │ │ │ 某課堂上公然的威脅我們不得將相關事情提告教育部、媒體等││ │ │ │ 。試想,在現今民主社會,我們學生的權益是該受到保護與重││ │ │ │ 視的,也因此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長信箱」,而媒體最近對於││ │ │ │ 校園霸凌事件亦站在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在報導。然而,楊奇││ │ │ │ 達老師如此的威脅我們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這與校園霸││ │ │ │ 凌事件有何兩樣?己○○老師這樣的言行舉止也等於是在霸凌││ │ │ │ 我們學生!!教育部更該重視吧! ││ │ │ │4.恣意公開學生考卷:己○○老師之前考完「微電子學」科目後││ │ │ │ ,交由其研究生批改考卷,其後更授意其研究生恣意的公開成││ │ │ │ 績差的學生的答案卷於「Face Book」上任人瀏覽,而那位同 ││ │ │ │ 學亦感到身心受創。我們對於己○○老師這種完全無故學生自││ │ │ │ 尊與感受、公然利用網路媒體羞辱學生的極端偏差行為在此提││ │ │ │ 出強烈之抗議,也希望相關單位能站在維護我們學生權益、揭││ │ │ │ 示行為不法教師之立場確實進行相關之調查並給予己○○老師││ │ │ │ 應有之懲處。 ││ │ │ │5.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己○○老師於課堂上多││ │ │ │ 次向所任課班級同學刻意污蔑、公開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似乎││ │ │ │ 想藉此打擊、破壞其他老師之名譽,並藉此扭曲我們對受打擊││ │ │ │ 的老師的印象。我們事後有進行相關的瞭解,才明白己○○老││ │ │ │ 師是刻意利用課堂上時間來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然而,││ │ │ │ 堂堂一位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口無遮攔的在課堂上公開污蔑、││ │ │ │ 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嗎?難道大學的教師僅須有學術專業的教導││ │ │ │ 而不須要有任何的身教嗎?還有,我們來學校的目的是要學得││ │ │ │ 專有知識與一技之長,而不是來接受他對其他老師鬥爭式、批││ │ │ │ 判式的上課論調! ││ │ │ │6.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己○○老師多次於考試時,總是找來││ │ │ │ 系辦人員及其研究生來監考,而每間教室監考人數多達5、6人││ │ │ │ ,且由於重修的同學極多因而經常動用約4間教室來考試,也 ││ │ │ │ 因此監考的總人數多達20人以上。而這些人監考時每人各佔據││ │ │ │ 教室內每一排走道且不停的在走道上來回走動,名義上說是要││ │ │ │ 嚴格監考。然而,我們在他們不停來回走動之下,對於考題之││ │ │ │ 思考及作答卻深受打擾及影響宛如把我們當犯人般的對待,這││ │ │ │ 無疑的是把我們都當作會作弊的人,且於假日又遇颱風天時也││ │ │ │ 無視學生安全照樣要求我們到校考試,完全無視於學生們考場││ │ │ │ 的感受,考試時為防學生作弊連天氣很冷也不允許穿外套、感││ │ │ │ 冒流鼻水也不準使用衛生紙,完全抹煞學生們的自尊,這種與││ │ │ │ 考試方式與希特勒的恐怖監督主義有何兩樣呢?國立大學的教││ │ │ │ 師就可以有如此的霸道行為嗎? ││ │ │ │7.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己○○老師多次於課堂上自││ │ │ │ 誇其職銜,如「擔任某某公司的顧問」、「對系上經費之爭取││ │ │ │ 有多少貢獻」等,想要藉此灌輸我們對他「另眼相看」的想法││ │ │ │ ,甚至要藉此讓我們去崇拜他、服從在他的權威下。試想,如││ │ │ │ 此一位沈醉在自我權威的所謂的國立大學教師,我們學生心裏││ │ │ │ 頭怎麼能服從他呢?況且,他上課只是把他投影片內容唸完,││ │ │ │ 幾乎未在黑板對內容做進一步的講解,那與我們自行學習又有││ │ │ │ 何兩樣?而且僅是要我們拼命的算習題來準備他的考試,我們││ │ │ │ 自認從他那裡幾乎沒有學到什麼東西!然而我們卻要經常在課││ │ │ │ 堂上接受其自豪式的炫耀,我們在此想強烈質問他有盡到老師││ │ │ │ 該盡的責任嗎? ││ │ │ │ 上述我們所列舉己○○老師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且我們││ │ │ │查過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現己○○老師上││ │ │ │述之行為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點所謂「行為不檢有 ││ │ │ │損師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 │的。因此,我們懇請學校能站在重視我們學生的權益以及受教權││ │ │ │的立場上確實進行相關的調查,並給予己○○老師該有的處置,││ │ │ │以還給我們一個乾淨的學習空間。 │├─┼────┼──────┼────────────────────────────┤│3 │(未具名│100年5月底至│各位老師、職員及同學們好: ││ │) │6月初某日 │ 我們是微電子工程系歷屆畢業的多位同學,多年在學校及系││ │ │ │上的教導下使我們能學得一技之長並且我們其中一部份人也順利││ │ │ │考上及唸完研究所,也因此我們目前都擁有一份不錯的工作。雖││ │ │ │然我們自認說微電系大多數的老師在教學行為上都很好,而我們││ │ │ │也從中學到了許多專業知識且應用在目前的相關工作上,然而唯││ │ │ │獨對於系上己○○老師的教學行為以及他的個人言行而言,我們││ │ │ │歷屆畢業的多位同學、甚至目前還在系上與我們都有連繫的學弟││ │ │ │妹們都感到非常的憤恨。而多年來己○○老師的教學行為以及他││ │ │ │的個人言行在我們查過相關法規之後了解到已明顯觸犯「教師法││ │ │ │」、「大學法」等。因而在此,我們要揭發系上己○○老師多年││ │ │ │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目的只希望我們微電子工程系能回││ │ │ │歸到一個純淨、善良的學習環境。己○○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 │ │ │規之教學行為之一部份敘述如下: ││ │ │ │1.鬥爭式上課方式:己○○老師多年來以鼓動學生互相鬥爭之方││ │ │ │ 式在上課,亦即課堂上會要同學上台解說課程內容等,而當該││ │ │ │ 位同學在上台解說完後,隨即要求台下同學向台上同學提問,││ │ │ │ 若台上同學無法回答,則台上同學的分數便由台下同學奪走。││ │ │ │ 試問,台上同學的分數和台下同學的分數怎會有關聯性呢?而││ │ │ │ 這種上課方式實際上亦造成了同學為了強奪分數而彼此藉機互││ │ │ │ 鬥之現象,無疑的是在鼓勵全班進行鬥爭、分裂班級和諧,此││ │ │ │ 舉與校外社會上現實的鬥爭有何不同呢?然而我們是來學校學││ │ │ │ 習知識而不是來學勾心鬥角吧!試問國立大學的教師對於教育││ │ │ │ 可以有如此的行為嗎?(我們當時對此只是敢怒不敢言) ││ │ │ │2.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己○○老師上課時也經常會以侮辱││ │ │ │ 性的用語向我們講話,譬如說「考不好就自己從窗戶跳下去」││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侮辱性、煽動性之上課││ │ │ │ 用語,我們聽了大多敢怒不敢言。然而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 │ │ │ 課堂上公然向學生說出如此侮辱性、煽動性之用語嗎?試想,││ │ │ │ 我們學生考不好心裏就已經很難過了,為何還要在課堂上承受││ │ │ │ 如此的侮辱?還有,身為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公然用││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社會性鬥爭用語來煽動學││ │ │ │ 生嗎?那我們來學校求學就為了學習如何和別人互鬥、如何踩││ │ │ │ 著別人的頭往上爬嗎? ││ │ │ │3.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己○○老師之前也在││ │ │ │ 某課堂上公然的威脅我們不得將相關事情提告教育部、媒體等││ │ │ │ 。試想,在現今民主社會,我們學生的權益是該受到保護與重││ │ │ │ 視的,也因此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長信箱」,而媒體最近對於││ │ │ │ 校園霸凌事件亦站在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在報導。然而,楊奇││ │ │ │ 達老師如此的威脅我們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這與校園霸││ │ │ │ 凌事件有何兩樣?己○○老師這樣的言行舉止也等於是在霸凌││ │ │ │ 我們學生!!教育部更該重視吧! ││ │ │ │4.恣意公開學生考卷:己○○老師之前考完「微電子學」科目後││ │ │ │ ,交由其研究生批改考卷,其後更授意其研究生恣意的公開成││ │ │ │ 績差的學生的答案卷於「Face Book」上任人瀏覽,而那位同 ││ │ │ │ 學亦感到身心受創。我們對於己○○老師這種完全無故學生自││ │ │ │ 尊與感受、公然利用網路媒體羞辱學生的極端偏差行為在此提││ │ │ │ 出強烈之抗議,也希望相關單位能站在維護我們學生權益、揭││ │ │ │ 示行為不法教師之立場確實進行相關之調查並給予己○○老師││ │ │ │ 應有之懲處。 ││ │ │ │5.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己○○老師於課堂上多││ │ │ │ 次向所任課班級同學刻意污蔑、公開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似乎││ │ │ │ 想藉此打擊、破壞其他老師之名譽,並藉此扭曲我們對受打擊││ │ │ │ 的老師的印象。我們事後有進行相關的瞭解,才明白己○○老││ │ │ │ 師是刻意利用課堂上時間來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然而,││ │ │ │ 堂堂一位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口無遮攔的在課堂上公開污蔑、││ │ │ │ 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嗎?難道大學的教師僅須有學術專業的教導││ │ │ │ 而不須要有任何的身教嗎?還有,我們來學校的目的是要學得││ │ │ │ 專有知識與一技之長,而不是來接受他對其他老師鬥爭式、批││ │ │ │ 判式的上課論調! ││ │ │ │6.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己○○老師多次於考試時,總是找來││ │ │ │ 系辦人員及其研究生來監考,而每間教室監考人數多達5、6人││ │ │ │ ,且由於重修的同學極多因而經常動用約4間教室來考試,也 ││ │ │ │ 因此監考的總人數多達20人以上。而這些人監考時每人各佔據││ │ │ │ 教室內每一排走道且不停的在走道上來回走動,名義上說是要││ │ │ │ 嚴格監考。然而,我們在他們不停來回走動之下,對於考題之││ │ │ │ 思考及作答卻深受打擾及影響宛如把我們當犯人般的對待,這││ │ │ │ 無疑的是把我們都當作會作弊的人,且於假日又遇颱風天時也││ │ │ │ 無視學生安全照樣要求我們到校考試,完全無視於學生們考場││ │ │ │ 的感受,考試時為防學生作弊連天氣很冷也不允許穿外套、感││ │ │ │ 冒流鼻水也不準使用衛生紙,完全抹煞學生們的自尊,這種與││ │ │ │ 考試方式與希特勒的恐怖監督主義有何兩樣呢?國立大學的教││ │ │ │ 師就可以有如此的霸道行為嗎? ││ │ │ │7.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己○○老師多次於課堂上自││ │ │ │ 誇其職銜,如「擔任某某公司的顧問」、「對系上經費之爭取││ │ │ │ 有多少貢獻」等,想要藉此灌輸我們對他「另眼相看」的想法││ │ │ │ ,甚至要藉此讓我們去崇拜他、服從在他的權威下。試想,如││ │ │ │ 此一位沈醉在自我權威的所謂的國立大學教師,我們學生心裏││ │ │ │ 頭怎麼能服從他呢?況且,他上課只是把他投影片內容唸完,││ │ │ │ 幾乎未在黑板對內容做進一步的講解,那與我們自行學習又有││ │ │ │ 何兩樣?而且僅是要我們拼命的算習題來準備他的考試,我們││ │ │ │ 自認從他那裡幾乎沒有學到什麼東西!然而我們卻要經常在課││ │ │ │ 堂上接受其自豪式的炫耀,我們在此想強烈質問他有盡到老師││ │ │ │ 該盡的責任嗎? ││ │ │ │ 上述我們所列舉己○○老師多年來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 │ │ │且如上所述我們查過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 │ │ │現己○○老師上述之行為皆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點 ││ │ │ │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 │ │ │聘、停聘或不續聘的。對於如此不適任的教師,為何我們、甚至││ │ │ │現在的學弟妹們還要忍受他的教導呢?如此一個只有自我、只會││ │ │ │自誇而無視學生的感受、行為如此偏差的人為何會存在於我們微││ │ │ │電系、我們高海大呢?我們已在社會上工作了一段時間也了解到││ │ │ │社會上的凌亂,而今天揭發己○○老師的這些極端偏差的教學行││ │ │ │為就是為了不想讓微電系甚至學校也像社會上一樣凌亂(譬如:││ │ │ │老師可以教學生像在社會上一樣的去互相鬥爭嗎?等等),就是││ │ │ │希望微電系能回歸到一個純淨、善良的學習環境。我們已向教育││ │ │ │部等相關單位提出申訴,在此也希望學校能站在重視學生的權益││ │ │ │以及受教權的立場上確實進行相關的調查,並給予己○○老師該││ │ │ │有的處置。我們藉此方式將上述事實告知各位,不想讓己○○老││ │ │ │師的實際教學行為及個人言行繼續被隱瞞著,也希望學校能有所││ │ │ │作為,因為我們不希望要走到投訴媒體引起學校波動程度。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