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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石城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被 告 曾書尉選任辯護人 張志堅律師

洪國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之。

二、丁○○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綽號「禿驢」)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丁○○亦知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其等於民國105 年3 月間某日,接獲不詳之人欲向其等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後,乃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賺取價差利潤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甲○○(綽號「阿達仔」、「達哥」,所涉與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乙○○(綽號「阿順」、「順兄」,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197 號起訴,現由本院另案以105 年度訴字第15號審理中)聯絡交易之電話,雙方約定交易毒品之數量、時間及地點後,丙○○、丁○○及無積極事證有犯意聯絡之丙○○女友許凱雲、己○○(許凱雲、己○○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乃於105 年3 月24日下午2 時許,駕駛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丙○○位於彰化縣伸港鄉住處出發,前往乙○○位於高雄市○○區○○○段○○○○○號及89-1地號上之雞寮,與甲○○、乙○○見面,丙○○、丁○○乃向乙○○購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12包(毛重共約475 公克,驗前淨重446.753 公克)而共同持有之,丁○○於其與丙○○購入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同時,並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單獨向乙○○購入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海洛因共7 包(驗前淨重共16.61公克,純質淨重共10.43 公克)而持有之。嗣因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乙○○、甲○○及丙○○所持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得知丙○○、丁○○將於前揭時間南下交易之事,乃在乙○○上開雞寮外埋伏,並於其等交易完畢後,於同日晚上

9 時30分許,在該雞寮附近之高雄市○○區○○○路段查獲丙○○、丁○○,並當場扣得上開丙○○、丁○○共同意圖販賣而販入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丁○○購入而持有之海洛因7 包及供其等聯絡交易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而查悉上情,丙○○、丁○○上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並因為警查獲,未及將販入之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與前揭不詳購毒者而未遂。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原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後因本院於105 年9 月1 日成立,而隨承辦股移撥至本院,自應由本院續行辦理,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35 號卷第2宗(下稱訴二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81頁;105 年度訴字第435 號卷第3 宗(下稱訴三卷)第117 頁正、反面、第

200 頁、第213 頁至第227 頁】,又本院審酌此些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不法之情狀,而適當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2 人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南下高雄,前往乙○○前揭雞寮,向乙○○、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被告丁○○並坦承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海洛因7 包,為其該次交易向乙○○購入而持有等情。然均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辯稱:伊等抵達乙○○前揭雞寮後,丙○○並沒有下車,而是由丁○○一人進入雞寮交易,伊2 人本來說好各出新臺幣(下同)3 萬元,要以6 萬元購買250 公克之甲基非他命,但乙○○要丁○○將乙○○那裡所有甲基安非他命都買走,丁○○始自行決定購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1 所示共12包之甲基安非他命,並自己向乙○○購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海洛因共7 包,丙○○於警方查獲前,並不知丁○○另有購買海洛因,且實際上買了超出預定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伊等該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及丁○○該次購買海洛因,都是要自己施用,並非為販賣與他人云云;被告丁○○之辯護人並為丁○○辯稱:丁○○本案持有海洛因之行為,應被其當日在乙○○前揭雞寮施用海洛因而為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案件所吸收,應不另罪云云。經查:

一、被告2 人於前揭時間,駕駛前揭車輛,自被告丙○○前揭住處南下,前往乙○○前揭雞寮交易毒品,嗣為埋伏在該雞寮附近之員警逮捕,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且互核相符,亦核與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戊○○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證相符(見訴三卷第118 頁反面至第11

9 頁),並有戊○○之職務報告書(見訴二卷第152 頁正、反面)、附件編號23至25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南部地區巡防局屏東機動查緝隊卷(下稱警卷)第36頁至第42頁】、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見警卷第95頁至第97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118號卷(下稱偵卷)第82頁、第84頁至第87頁、第98頁;訴二卷第158 頁至第163 頁】附卷可稽,復有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扣案物共12包,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共約475 公克,驗前淨重共446.753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

336.443 公克,驗後淨重共446.441 公克),附表一編號2所示扣案物共7 包,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共約18.88 公克,驗前淨重共16.61 公克,純質淨重共10.43 公克,驗後淨重共16.56 公克)乙節,亦分別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085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5 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8710 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21 頁)在卷可證,洵堪認定。

二、被告2 人雖辯稱其2 人原僅約定分別出資3 萬元,以6 萬元向乙○○購買25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案發當日係被告丁○○自行決定購入超過預定購買數量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12包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然被告丙○○為警逮捕後,於105 年3月25日警詢(見警卷第9 頁至第11頁)、偵訊(見偵卷第39頁至第41頁)及本院羈押訊問【見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5

7 號卷(下稱聲羈卷)第9 頁至第10頁】、105 年5 月17日偵訊(見偵卷第113 頁至第115 頁),均矢口否認本次毒品交易有和丁○○一同向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而辯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均與其無涉云云。而被告丁○○於10

5 年3 月25日警詢(見警卷第22頁至第24頁)、偵訊(見偵卷第43頁至第45頁)及本院羈押訊問(見聲羈卷第11頁至第12頁)、105 年5 月17日偵訊(見偵卷第117 頁),均辯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均係其所有,係其自己以10萬元購買12兩甲基安非他命,以5 萬元購買4 錢海洛因,被告丙○○並不知情云云。後被告丙○○於105 年5 月20日偵訊時改辯稱:105 年3 月24日當日與丁○○前往乙○○前揭雞寮,原係要與丁○○各出3 萬元,合資6 萬元向乙○○購買2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但沒想到丁○○向乙○○購買扣案如此多量的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見偵卷第123 頁至第124 頁);後丁○○於同次偵訊陳稱:「(你在看守所有無跟丙○○討論?)沒有,剛剛在地下室(地檢署拘留室)跟丙○○會身時,丙○○叫我老實說。」等語後,隨即附和丙○○上開辯解,而改辯稱:其與丙○○原約定一人各出3 萬元買25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但伊進去雞寮後,乙○○稱其那裡有400多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叫伊全部買,伊就全部買,伊並沒有向丙○○說伊多買很多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見偵卷第125 頁);顯見被告2 人本案所辯,已有串供之嫌,可信性顯有可疑。況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2包、海洛因7 包購買之價格及價金支付情形,被告丁○○於105 年3 月25日警詢、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105 年5 月17日偵訊時,均辯稱扣案之甲基非他命、海洛因分別係以10萬元、5 萬元所購入云云,已如前述,後於105 年5 月20日偵訊與丙○○一同為如上辯解後,於同次偵訊辯稱:扣案1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10萬元,伊僅支付乙○○6 萬元,尚賒欠乙○○4 萬元云云(見偵卷第12

5 頁);於本院105 年9 月21日準備程序時辯稱:扣案1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10萬元,伊先給乙○○6 萬元,賒欠乙○○

4 萬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扣案7 包海洛因共3 萬元,該3 萬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已當場付清云云,然隨即又改稱扣案之海洛因應係以5 萬元購入云云(見訴二卷第70頁至第71頁);於另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97 號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11月16日偵訊時改辯稱:扣案1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10萬元,但當日伊們僅有帶6 萬元前來交易,因此還欠乙○○4 萬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價金及5 萬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云云(見該案卷第57頁反面);於本院106 年9 月29日審判程序時又改辯稱:扣案1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10萬元,當天伊身上包括丙○○給伊的錢共有10萬元,扣案7 包海洛因共5 萬元,乙○○叫伊順便拿回去,購買海洛因的5 萬元尚未給付,先欠著云云(見訴三卷第206 頁反面至第208 頁);則案發交易當日,扣案12包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是否已當場付清或有賒欠?扣案7 包海洛因究係以多少錢購入、是否已當場付清或賒欠?此等該次交易重要且理應印象深刻之事項,卻一再反覆不一,則其所辯之真實性實已存疑。又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市價最高曾達200 萬元,縱目前市價較為便宜,然1 公斤仍有約60萬元至80萬元之行情乙情,業據多年承辦緝毒案件之員警戊○○證述明確(見訴二卷第120 頁),而本案不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近半公斤、海洛因數量非少,且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純度高達72.38%至81.36%(見偵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085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海洛因純度亦有62.82%(見偵卷第12

1 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5 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品質甚為優良,被告2 人所辯購入金額顯不合於一般毒品實務,而不足採信。況被告2 人係為購買毒品,始於105 年3 月24日為警查獲前不久,透過他人介紹,始認識乙○○及甲○○乙情,為被告2 人所承(見訴二卷第84頁;訴三卷第206 頁、第209 頁、第212 頁),核與甲○○所證相符(見訴三卷第125 頁反面),其等與乙○○、甲○○既僅為毒品交易而認識,且初識不久,而無甚交情,乙○○何以願意以如此低廉之價格販售本案扣案數量如此龐大之甲基安非他命及為數非少之海洛因,甚至主動表示願意讓被告等賒欠購毒價金,亦可見其等所辯之虛妄。因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係被告2 人以顯然高於其等所辯之價格所購入。

三、被告2 人雖稱105 年3 月24日交易當日僅有被告丁○○下車進入雞寮與乙○○交易,丙○○並未下車云云;而甲○○亦於本院審判程序證稱當日僅有丁○○下車云云(見訴三卷第

126 頁反面),然甲○○同時亦證稱當日其至丙○○車旁,與丙○○打完招呼後,就去忙自己的事,並不知乙○○、丁○○在雞寮內做什麼,其並沒有進去雞寮等語(見訴三卷第

127 頁、第132 頁反面),是甲○○此部分所言,尚無法作為丙○○當日並無與乙○○見面交易,或丙○○確如其等所辯並不知丁○○當日實際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有達扣案數量之有利認定。再依附件譯文可知(該等譯文確係聯繫本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通話之理由,詳見下述),本次毒品交易乃以被告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丙○○雖辯稱該支行動電話係丁○○之行動電話云云(見訴二卷第84頁),而丁○○則辯稱:該支行動電話係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黑仔」之人,介紹伊等認識甲○○後,交給伊作為和甲○○聯絡購買毒品使用云云(見另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97 號卷第58頁),然查該門號申登人為與丁○○相同戶籍而與丁○○同住一處之曾自平乙情,有該門號申登人資料(見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35 號卷第1 宗第70頁)及曾自平戶籍資料(見訴三卷第111 頁)在卷可參,丁○○亦坦言曾自平為其叔叔之子(見訴二卷第

210 頁反面),另參以該支行動電話,除持以與甲○○、乙○○相互聯繫外,亦有其等以外與本案無關之第三人撥打該電話與丙○○聯繫(如警卷第82頁反面、訴卷第196 頁至第

197 頁105 年3 月20日下午7 時3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及丙○○所述),且該電話亦係由丙○○持以與甲○○、乙○○聯繫,詳見下述,顯見該支行動電話確係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無訛】作為聯絡電話,甲○○、乙○○就本次毒品交易事宜主要聯絡洽談商議之對象乃丙○○(見附件編號1 至4、7 至9 、11、14至16、19譯文),縱丁○○偶有接聽、撥打丙○○前揭行動電話與甲○○、乙○○聯繫之情形,然隨即轉由丙○○接聽(如附件編號5 、6 、10、17譯文),或丙○○當時就在丁○○身旁(如附件編號23、24、25譯文),或依丙○○指示而為(如附件編號12、13譯文,由編號11譯文內容可知係丙○○交代丁○○接聽、聯繫),抑或因丙○○前往醫院就醫或正在睡覺時代丙○○接聽(如附件編號

18、20、21譯文)。又丙○○於105 年3 月24日下午與丁○○南下前往乙○○雞寮交易前,甫於105 年3 月23日因胃痛至醫院急診注射點滴,於交易當日上午,又前往醫院作胃鏡檢查直到中午,有附件編號18、19、20、21譯文在卷可憑,並經甲○○證述在卷(見訴三卷第127 頁反面至第128 頁),若丙○○當日單純僅如其所辯與丁○○各出3 萬元,合資購買6 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則由丁○○一人單獨南下購毒即可,何必在身體如此不適之情形下,仍舟車勞頓,遠從彰化南下高雄購毒?再者,被告2 人駕車抵達乙○○前揭雞寮後,停留將近3 小時始離開乙情,為被告丙○○所承(見偵卷第40頁),並經證人即當日在附近埋伏之員警戊○○(見訴二卷第118 頁反面、第124 頁)、證人即當日同車南下之己○○(見警卷第217 頁;訴三卷第202 頁)證述明確,若丙○○未與乙○○、甲○○見面交易或主導當日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何必在身體如此不適之情形下,專程南下高雄,並於抵達交易地點後,坐在車內枯等將近3 小時?況乙○○於另案接受偵訊時亦稱:「(3 月24日丙○○來找你做什麼?)阿達仔(甲○○)帶丙○○、丙○○老婆,還有其他人,總共3 、4 個人到我雞舍坐。」、「(是否知道丁○○?)不知道。」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563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若當日僅有丁○○1人進入雞寮與乙○○交易,為何乙○○會知許凱雲等人亦有前來該處,而知前來交易之人數,並稱不知丁○○,反而對丁○○無較深之印象?另參以丁○○為低收入戶,有其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見訴二卷第62頁),且有兒女及父母倚靠其獨自撫養(見訴三卷第229 頁反面丁○○於本院審判程序所陳),家境貧寒,是否有資力足以和丙○○合資購買甚而超額購買扣案如此多量之甲基安非他命,顯有疑問?反觀被告丙○○之女友許凱雲當日交易完畢後,為警逮捕時,身上尚扣得多達16萬8,700 元之現金,有許凱雲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2頁),而當日其等南下高雄前,同日下午1 時56分及1 時57分許,許凱雲之郵局帳戶並有以金融卡提領共12萬元現金之提領紀錄,有許凱雲西港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見訴三卷第168 頁),復參以甲○○於其等當日南下交易前之中午12時20分許,特地撥打丙○○前揭行動電話,請代接該電話之丁○○轉達丙○○「叫他(指丙○○)多籌點啦」、「你跟他(指丙○○)說肚子餓啦,沒有米可以吃」,而要求丙○○多帶點現金前來交易,有附件編號21譯文在卷可稽,亦堪認被告2 人本次購買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資金來源主要應係被告丙○○。被告丙○○雖辯稱許凱雲為警扣案之現金係其要至雲林臺西購買蛤蜊苗之錢云云(見訴三卷第211 頁反面),而許凱雲於警詢時亦稱扣案現金係購買蛤蜊苗的錢云云(見警卷第30頁),然許凱雲於警詢時係辯稱因賣家取消交易,所以該筆現金仍留在其身上云云(見警卷第30頁),亦與丙○○所稱本要前往購買蛤蜊苗,後因本案為警查獲始無法前往購買云云相齟齬(見訴三卷第

212 頁),且不論丙○○或丁○○前於警詢、偵訊時均未提及當日南下有要前往雲林臺西購買蛤蜊苗之事(見警卷第10頁、第23頁;偵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45頁),且其等當日下午2 時許,始驅車南下,而依己○○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證,當日其等自彰化南下,係直接前往乙○○前揭雞寮,並未前往其他地方等語(見訴三卷第203 頁反面),且其等與乙○○完成交易時,已是晚上9 時許,顯無再前往雲林購買蛤蜊苗之打算,況若該次南下除向乙○○購買毒品外,亦有要前往雲林購買蛤蜊苗,屆時再提領即可,何必預先提領,而攜帶如此大量現金在身上,顯見丙○○此部分所辯不實,前揭許凱雲遭扣案之現金,應係丙○○為本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而準備無訛。綜上各情,堪認被告2 人上開係丁○○擅自購入超出預定數量甲基安非他命之辯解,顯屬卸責及維護丙○○之虛妄之詞,丙○○就本次向乙○○、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相較於丁○○而言,始係居於主導及主要購毒資金提供者之地位,且有與丁○○共同購入而持有扣案全部12包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

四、依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見被告2 人於105 年3 月24日南下高雄向乙○○購買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前,即有相當多次與甲○○、乙○○聯絡交易毒品之通話。而其等通話中亦有提及「水果」(見附件編號14譯文)、「硬的」(見附件編號19譯文)等毒品暗語,而於毒品交易實務中,「水果」、「硬的」一般乃暗指甲基安非他命乙情,亦分據員警戊○○(見訴三卷第120 頁反面、第121 頁)及甲○○(見訴三卷第128 頁反面)於本院審判程序證述在卷,並經被告丙○○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28 頁反面)。另甲○○亦於本院審判程序明確證稱附件編號13譯文中,被告丁○○所稱「那對夫妻要的是一半」,此「一半」係指甲基安非他命(見訴三卷第130 頁)。此外,被告丁○○與甲○○通話中所提及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一半」(見附件編號13譯文)、被告丙○○與甲○○通話中所提及之「半箱水果」(見附件編號14譯文),亦與本案被告2 人交易後為警扣案總毛重近半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相符,堪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確係被告

2 人本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通話,並可證被告2 人本次南下購毒,就是要向乙○○購買扣案12包總重近半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由此亦可證被告2 人前揭所辯原僅打算合資購買25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虛妄。被告2 人雖又辯稱本次向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僅係供己施用云云。然若被告2人該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僅為供己施用,在路途如此遙遠,且降低遭查獲風險之情形下,理應確定販毒者已取得可供販賣與己之毒品後,才前往與販毒者交易,始合與毒品交易常情,然由附件譯文可知,被告2 人為本次交易,不僅已相互聯繫數日,並為相當多次之通話,期間被告2 人甚曾南下與甲○○見面,有附件編號3 至6 譯文及基地臺位置(見警卷第81頁至第82頁反面)在卷可證,若非為配合第三人,再將購得之毒品轉賣第三人,實無必要如此為之。再由附件編號

1 譯文(丙○○:「那對夫妻,我帶去就再看相片」)、編號2 譯文(丙○○:「那對狗男女說要去走一走」)、編號

3 譯文(丙○○:「我就是還在等另外一個有拜託我們的,在等他跟我確定」、「我等一下跟他聯絡完我再打電話跟你說」)、編號4 譯文(丙○○:「我在等那一對夫妻,現在通聯都沒有給你回」)、編號7 譯文(甲○○:「你打電話跟他安撫一下也可以」、「那對狗男女看要不要跟他說一下」)、編號9 譯文(丙○○:「那一對夫妻?」甲○○:「那2 個…那個阿叔跟阿嬸啦」、甲○○:「你有跟他講嗎?」丙○○;「有啊」、丙○○:「在講說那一對夫妻那個啦,在問耶」乙○○:「是要給他處理嗎?」丙○○:「如果方便就給他那個啊」乙○○:「沒有啦,我這有價格問題啦」丙○○「你開給我,我跟他講,他如果好就來,不好就不要」、丙○○:「你要先跟我講,我跟他講,如果好,我再帶他下去。」)、編號10譯文(丙○○:「我朋友說…確定勒」、「確定有需要啦」)、編號13譯文(丁○○:「那對夫妻要的是一半,不是一」)、編號14譯文(丙○○:「那個現在是那對夫妻在趕啦」、「問我們OK嗎?」、「他在問看看OK嗎?重點我跟你說,我剛剛本來以為他是要那個『水果』我以為他要拿一箱啦」、「結果跟我說半箱阿」)、編號15譯文(甲○○:「不然我們就甘苦到多少賺錢怎麼說那個對不對?」丙○○:「達哥我跟你說,你叫禿驢(丁○○)打給他」、「叫禿驢(丁○○)打給那對夫妻」、丙○○對接聽甲○○電話之丁○○說:「你打給他,跟他說達哥在講這個情形,你跟他說如果什麼意思,像他說的什麼如果不好不要的這樣子,你跟他講說如果這樣人家不要拿過去啦」、丁○○接聽甲○○電話對丙○○說:「這樣我跟他講」、「好,我打給他」)、編號16譯文(丙○○:「那一對狗男女怎樣?」、「禿驢(丁○○)有打過去跟狗男女講嗎?」甲○○:「我跟他講說我先打過去跟你講,再叫他打過去跟他安撫一下。」)等之通話內容所提及那對「夫妻」、「狗男女」、「朋友」等被告2 人及乙○○、甲○○以外之第三人(由前揭譯文通話內容及前後語意可知「夫妻」、「狗男女」確實係指其等以外之第三人,而非丁○○所辯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之代稱),及附件編號14丙○○與甲○○之通話內容「A (丙○○):那個現在是那對夫妻在趕啦…A :

他在問看看OK嗎?重點我跟你說,我剛剛本來以為他是要那個水果我以為他要拿一箱啦。B (甲○○):喔,這樣喔。

A :結果跟我說半箱阿。B :這樣喔。A :剛剛有跟你說嘛?B :嘿,有跟我說啦。A :等一下你聽我講完。B :嗯。

A :本來一箱,我給他開115 啦。B :嘿阿。A :115 啦,我們本錢是105 給它賺10元對不對?B :喔,好阿你處理。

A :沒阿,重點他現在要半箱而已。B :喔。A :半箱而已就是變成要他那個120 下去算。B :喔,切粿(臺語)呀?

A :嘿,就是要他那個120 下去算啦。B :喔。A :120 下去算就是60嘛!B :嗯。A :60,現在到時看順兄給他,就人家那個整個的,整個方面是不是要多少給人家?B :喔。

A :剩下的我們再處理嘛!」等語,而就販賣毒品與「那對夫妻」之價差利潤有所討論,另甲○○於本院審判程序亦證稱丙○○要賣「那對夫妻」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訴三卷第

131 頁),除可證明被告2 人本案向乙○○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確實係為販賣與他人而購入持有,而非單純僅為供己施用或被告丙○○所辯為降低毒品售價始向甲○○誆稱係他人欲購買云云外,並可證明被告2 人確有藉此賺取價差利潤以營利之意圖,否則丙○○不必與甲○○討論轉售毒品所欲賺取之利潤。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海洛因7 包,係被告丁○○於本次交易,基於其個人意思【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扣案海洛因亦有其所欲購買者,而丁○○亦堅稱扣案海洛因為其單獨持有而與丙○○無涉,證人甲○○雖證稱附件編號23譯文中「都要」係指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都要等語(見訴三卷第136 頁),然依甲○○所證,該通通話乃丁○○與其之通話,而非丙○○與其之通話,此外,依卷內資料,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丙○○亦有與丁○○共同持有扣案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向乙○○購入而持有之乙情,業據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坦承不諱(見警卷第第23頁;偵卷第43頁至第44頁;訴二卷第66頁;訴三卷第11

7 頁),並有前揭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純質淨重共達10.43 公克之海洛因共7 包扣案可佐,足認丁○○就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被告丁○○之辯護人雖為丁○○辯稱:丁○○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行,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而其本案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是本案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行應不另論罪云云。查被告丁○○105 年3 月24日,在乙○○前揭雞寮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故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450 號、本院105 年度毒聲字第912 號裁定及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訴三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249 頁反面至第250 頁反面),復經本院調閱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卷宗,並影卷附卷可參。然依被告丁○○於警詢所述:「阿順(乙○○)去工寮拿安非他命及海洛因讓我試,試完後,我買完就走了」等語(見警卷第23頁反面),可見其本次所施用之海洛因,係乙○○於其等見面交易當時交由其試用之海洛因,而非購入扣案海洛因後,始從中抽取施用,此亦符合大量毒品交易購毒者通常會先試用毒品品質,確認毒品品質符合需求後,始決意購買之毒品交易常情相符,顯見丁○○當日所施用之海洛因並非取自本案扣案之海洛因,是其該次施用海洛因之行為,自與持有本案扣案海洛因之犯行,並無同一行為之關係。況按最高法院歷年來針對罪數問題乃建立所謂「吸收犯」之理論(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502號判決參照),且其類型亦非專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一類為限,尚包括全部行為吸收部分(階段)行為等。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98年5 月20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吾人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1 次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另針對行為人初次施用毒品且同時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情形,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均屬保安處分,與刑事處罰未可一概而論,況且審判實務上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之例亦非罕見(例如針對竊盜慣犯同時宣告強制工作;對強制性交罪之行為人除科予刑罰外,更須審酌有無諭知強制治療之必要),再依吸收犯之理論架構,受吸收之罪僅係罪質(或不法內涵)應為他罪所吸收而不予論罪,實非可謂認受吸收之罪已屬不罰云云。準此遇有行為人初次施用毒品且同時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情形,承前所述,此時由於持有毒品行為已不得逕由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故法院除應就其所為論以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罪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二者在處理上並不生任何衝突,更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慮,況如採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行為為施用毒品行為吸收之見解,將造成持有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而未施用者,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 年,而併犯施用罪者,最高法定刑為5 年有期徒刑之不合理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所採乙說要旨參照)。是縱被告丁○○該次施用之海洛因係取自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行,亦無從為其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所吸收,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2 人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矯飾之詞,並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其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海洛因則係同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亦不得持有。又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⑴意圖營利而販入,⑵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⑶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⑴、⑵販賣罪之著手,至於⑶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此觀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101 年度臺上字第576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2人為圖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而向乙○○購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12包,而著手為販賣之行為,然尚未及將該等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購毒者,即為警查獲,其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僅屬未遂。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起訴書誤載為第2 項、第5 項,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下述丁○○部分亦同,見訴二卷第65頁、第79頁至第80頁)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丁○○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3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被告2 人意圖販賣而持有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2包之行為,雖亦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依前揭說明,與其等本案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間有法條競合之關係,不另論罪。

二、被告2 人就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丁○○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第6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3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起訴書誤載為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訴二卷第65頁)。

四、刑之加重及減輕部分㈠被告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藥事法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6 號判決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決有期徒刑3 年10月、違反藥事法部分判決有期徒刑7 月(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

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違反藥事法及施用毒品部分,後經減刑,並與上開不得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5 月15日,經入監服刑後,於98年10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5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就其餘法定刑部分,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2 人雖已著手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實行,惟尚未交付前

揭第二級毒品與購毒者前,即為警查獲,已如前述,核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被告丙○○部分並依法就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先加後減之。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按該條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7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2 人於本案遭查獲後,雖供稱其等毒品來源為乙○○、甲○○,而乙○○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有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緝字第197號起訴書(見訴二卷第236 頁至第242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號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案影卷在卷可參。然查,員警於105 年3 月24日查獲被告2 人前,即透過監聽乙○○、甲○○及本案被告丙○○所持用之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得知乙○○、甲○○有販賣毒品罪嫌,並透過跟監及通訊監察結果,得知被告2 人於案發前已有與乙○○、甲○○等人見面洽談毒品交易情事,而於105 年3月22日向高雄地院聲請核發對乙○○、甲○○、丙○○等人之搜索票,並於被告2 人105 年3 月24日南下高雄至乙○○前揭雞寮交易毒品時,前往該雞寮附近埋伏,而於其等交易完畢後,當場逮捕被告2 人,並前往前揭雞寮及乙○○、甲○○住處執行搜索等情,業據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戊○○於本院審判程序證述明確(見訴三卷第118 頁反面至第119 頁反面),並有其之職務報告(見訴二卷第152 頁正、反面)、如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高雄地院105 年度聲監字第445 號通訊監察卷及同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514 號卷核閱屬實,而有上開通訊監察及聲請搜索票卷宗影卷及該等影卷所附員警偵查報告、對乙○○、甲○○及丙○○前揭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通訊監察書及譯文、蒐證跟監照片、搜索票、對被告2 人、前揭雞寮、乙○○及甲○○住處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顯見具有犯罪偵查權限之員警,於被告2 人供稱其等毒品來源為乙○○、甲○○前,即經由前揭偵查作為得知乙○○、甲○○有販賣毒品情事,且為被告2 人毒品來源,是檢警犯罪偵查機關既非因被告2 人之供出始查獲乙○○及甲○○,被告2 人自皆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等之刑,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丙○○除前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前科,被告丁○○前有恐嚇取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妨害風化等前科,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均不佳;被告丁○○明知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購入而持有,又被告2 人亦知甲基安非他命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且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為圖販賣以牟利,竟販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幸尚未與購毒者完成交易即為警查獲,使該等毒品不至於對外流通,造成社會危害;併考量被告丁○○本案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數量,及被告2 人本案為圖販賣牟利而購入之第二級毒品數量甚多,被告丙○○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居於主導之角色、地位;暨審酌被告丙○○自陳從事蛤蜊養殖及經營釣蝦場工作,家中尚有父親及小孩要扶養,被告丁○○自陳從事蛤蜊養殖工作,為低收入戶,尚有父母及子女要扶養(見訴三卷第229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2 人行為後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上開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乃於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因應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刑法修正後仍得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於10

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係將沒收對象由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又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除擴大沒收範圍外,並考量刑法沒收章係以「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已無抵償之規定,乃刪除原第1 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罪者,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共12包,經鑑定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085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海洛因共7 包,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5 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8710 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21 頁)。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2包(包裝此些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共12個,均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既係被告2 人本案為圖販賣他人牟利而購入之毒品,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2 人主文中,均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海洛因7 包(含包裝袋共7 個),既係被告丁○○本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所持有之毒品,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於丁○○之

主文中宣告沒收銷燬。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乃被告2 人本案

持以與甲○○、乙○○聯繫購買甲基非他命,以供其等販入該等毒品後販賣以牟利,而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2 人之主文中均諭知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附表二編號6 所示現金可供本案

佐證外(本件不論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或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均無犯罪所得問題,該等現金雖可為本案證物,但非被告2 人犯罪所得,自不得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核與本案均無關聯。是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均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1條第3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第19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

2 項、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岳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呂維翰法 官 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扣押物品 │數量│持有人││號│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2包│丙○○││ │(含包裝袋共12個,毛重共約475 公克,│ │丁○○││ │驗前淨重共446.753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 │ ││ │重共336.443 公克,驗後淨重共446.441 │ │ ││ │公克)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085│ │ ││ │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 │ ││ │101頁至第102頁)】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7包 │丁○○││ │(含包裝袋共7 個,驗前淨重共16.61 公│ │ ││ │克,純質淨重共10.43 公克,驗後淨重共│ │ ││ │16.56公克)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5 │ │ ││ │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8710 號鑑定書│ │ ││ │(見偵卷第121頁)】 │ │ │├─┼──────────────────┼──┼───┤│3 │GFINE廠牌行動電話 │1支 │丙○○││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序│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編│扣押物品 │數量│持有人││號│ │ │ │├─┼──────────────────┼──┼───┤│1 │蘋果廠牌IPAD │1臺 │丙○○││ │(序號:DQVK9GRCF196) │ │ │├─┼──────────────────┼──┼───┤│2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1支 │丙○○││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 │ ││ │926號) │ │ │├─┼──────────────────┼──┼───┤│3 │解佳益舌下錠 │7顆 │丁○○│├─┼──────────────────┼──┼───┤│4 │0號夾鏈袋 │1個 │丁○○│├─┼──────────────────┼──┼───┤│5 │SONY廠牌行動電話 │1支 │丁○○││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 │ ││ │583號) │ │ │├─┼──────────────────┼──┼───┤│6 │新臺幣16萬8,700元現金 │ │許凱雲│├─┼──────────────────┼──┼───┤│7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1支 │許凱雲││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 │ ││ │874號) │ │ │├─┼──────────────────┼──┼───┤│8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存摺 │1本 │許凱雲││ │(戶名許凱雲、0000000000000) │ │ │├─┼──────────────────┼──┼───┤│9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 │1張 │許凱雲││ │(0000000000000) │ │ │├─┼──────────────────┼──┼───┤│10│彰化區漁會晶片金融卡 │1張 │許凱雲││ │(00000000000000) │ │ │├─┼──────────────────┼──┼───┤│11│彰化區漁會晶片金融卡 │1張 │許凱雲││ │(00000000000000) │ │ │├─┼──────────────────┼──┼───┤│12│郵政金融卡 │1張 │許凱雲││ │(0000000000000000) │ │ │├─┼──────────────────┼──┼───┤│13│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己○○││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 │ ││ │759號) │ │ │├─┼──────────────────┼──┼───┤│1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己○○││ │(驗前淨重0.198 公克、驗後淨重0.187 │ │ ││ │公克) │ │ │├─┼──────────────────┼──┼───┤│1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己○○││ │(驗前淨重1.885 公克、驗後淨重1.862 │ │ ││ │公克) │ │ │├─┼──────────────────┼──┼───┤│16│HTC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己○○││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17│HTC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己○○││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18│ASUS小筆電 │1臺 │己○○│├─┼──────────────────┼──┼───┤│19│蘋果廠牌平板電腦 │1臺 │己○○│└─┴──────────────────┴──┴───┘【附件譯文】註:以下譯文以本院勘驗通訊監察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為準(見訴二卷第186 頁至第231 頁)

(1)日期:105年3月19日通話時間:23:01:000000-000000(A:丙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A:達哥。

B:嗯,怎樣?

A:在休息了喔?

B:哪有這麼好康?就不是像你。

A:還沒有,一洞抓兩支了,還沒有好康,不然怎樣才算好康?

B:怎樣?

A:那個啦,那對夫妻。

B:是又要怎樣啦?

A:對啊,在說要看有沒有?

B:要看相片嗎?

A:蛤?

B:要看相片喔?

A :就…我打算早上,你就跟順兄說一下,早上我…那個我帶去就…再看相片,再討論啦。

B:明天早上嗎?

A:對啦。

B:我現在聯絡他看看。

A:對啊,他如果那個,也是要叫他準備一下啊。

B:我會說啦。

A:對啊,也是要叫順兄準備一下,不然…對啊。

B:好啦,我叫他準備一下,我叫他那個…要緊去準備一下。

A:好。

B:那個…你明天早上要下來還是怎樣?

A:應該是啦,應該是。

B:你們都說一說而已,不知道下午晚上早上都看不太懂。

A:早上啦,早上。

B:好啦,我打給他一下。

A:喔。

(2)日期:105年3月20日通話時間:01:53:000000-000000(A:丙00)0000-000000(B:乙○○即順兄)

B:喂。

A:嘿,順兄。

B:你好,你們老大今天有要出來嗎?

A:早上。

B:蛤?早上喔?

A:早上,對啦。

B:明天早上喔?

A:對啊。

B:好啦,下來再說,我明天可能…早上說不定會出去喔。

A:那對狗男女。

B:蛤?

A:那對狗男女說要去走一走。

B :喔,我跟你說,你說的那個什麼…那個,你朋友長頭髮綁起來那個。

A:嗯。

B:你記得嗎?你下來在說的那個我知道啦。

A:對啦。

B:那個有地方找。

A:對啦,就晚上聯絡我,叫我看我有沒有要下去啦。

B:喔,這樣喔?

A:對啊。

B:因為你說馬上來,還要在那裡辦也沒辦法馬上幫他處理。

A:對啊,我才先…那個先跟你連絡。

B:【訊號模糊】因為喔,看你怎樣再自己做決定這樣好嗎?

A:蛤?

B :我跟你說啦,看應該怎樣那個,看你自己…你做決定啦,好嗎?

A:好啦。

B:這樣不然你明天早上會…會確定幾點下來嗎?

A:我那個…我要出門會先打給你。

B:看是要接近中午還是?

A:因為我去到那裡也要差不多兩個鐘頭。

B :這樣喔,早上過來,我還要出去,我還要去跟少年家…【模糊】。

A:我知道,好。

B:【訊號模糊】好嗎?

A:好。

B:好,這樣啦。

A:好。

B:好。

(3)日期:105年3月20日通話時間:11:16:000000-000000(A:丙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A:嘿,達哥。

B:嘿,幾點要到?

A:我就是還在等另外一個有拜託我們的,在等他跟我確定。

B :喔,沒有啦,大約幾點這樣,你要跟我說一下,我才能跟他說。

A:等一下,我等一下跟他聯絡完我再打電話跟你說。

B:喔,要緊一下,不然人家要…

A:應該過中午這裡就要出門了。

B:不然人家要外出了勒。

A:好,我知道。

B:幫我催促一下。

A:我拿一支電話下來,看你要用還是你老婆要用。

B:喔,謝謝啦。

A:好。

B:要緊跟他聯絡一下。

A:好。

B:人家今天要外出。

A:好。

B:好。

(4)日期:105年3月20日通話時間:15:23:000000-000000(A:丙○○、C:某男)0000-000000(B:甲○○即達哥)

C:喂。

B:喂。

C:你等一下。

A:喂。

B:喂,還沒有要啟程嗎?

A:我在等跟那一對夫妻,現在通聯都沒有給你回啦。

B :就不用等他們,你就先走就好了,你管他的,先走讓他們在後面,對不對?

A:沒有勒。

B:蛤?

A :沒有勒,現在走那些如果…那個我們下去到時候跟你說沒有。

B:沒有就算了。

A:怕對順兄不好意思。

B:沒有啦,今天他也不在啦。

A:嘿。

B :你就他有交代我的事情是處理你這一部分,那個他那個要下來有沒有?

A:嘿。

B :就要等他回來,他在跟我說還要那個先去買車票才有車可以坐。

A:嗯。

B:你聽懂嗎?

A:好,這樣我了解。

B :嘿阿,你就他們的部分如果沒有,我們上去也沒有關係對不對?

A:好啦,好,了解。

B:你就不用等,我們就走我們的,你等一下被黑馬打。

A:好。

B:對不對?

A:好,了解,了解。

(5)日期:105年3月20日通話時間:19:12: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B:喂。

C:達哥喔,往家裡去喔?

B:對啊。

C:往家喔?

B:你到了嗎?你來了嗎?

C:對啊,我們下高速了。

B:要下高速了喔?

C:嗯。

B:應該…他們那邊沒人在吧…好啦,來家裡好了。

C:好啦。

B:你跟你老大而已嗎?

C:蛤?

B:你跟你老大而已喔?

C:我老大在旁邊啊。

B:你跟你老大而已嗎?你們兩個而已嗎?

C:給他聽喔?好。

B:沒有啦,我是說你們兩個是不是啦?

A:喂,董仔你好啦。

B:蛤?

A:董仔你好。

B:嘿啦,你們兩個來而已嗎?

A:你在想我喔?

B:對啦,很想啦。

A:我知道啦,我就趕下來要給你看啊,我怎不知道。

B:好啦好啦。

A:好。

(6)日期:105年3月20日通話時間:19:27: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C:達哥喔?來外面吃東西啦,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A:要哪一間你有認識,不錯吃的有沒有?

B:要吃什麼?

A:什麼?

B:要去哪間吃?吃什麼啦?

A:在這大路邊看有沒有…隨便吃阿。

B:你要吃什麼?吃燒酒雞喔?

A:隨便啦,都可以,就簡單…。

B:隨便吃,你看要去哪裡吃阿。

A :我就是不知道,我們現在就是在交流道這一條要彎進去了,又折回頭來,才在想說打給你問你比較熟的店,又比較不會塞車。

B:吃…你這裡等…。

A:蛤?

B:你又跑回來吃東西嗎?

A:吃東西阿。

B:你現在是開進來裡面了還是開回頭?

A:又開…轉了出來了。

B:在…這裡。

A:什麼阿?

B:你在阿蓮那邊嗎?

A:阿蓮而已。

B:等一下等一下喔

A :你如果要出來我開到剛好路口,我們彎出來那裡,去那邊等你,喂。

B:喂。

A:我來廟邊口有沒有見面進去那裏廟邊等你啦。

B:那裡的廟邊,我們上次休息那裡嗎?

A:嘿啦嘿啦,就見面轉進去那裏有沒有?

B:就上次我們去休息,旅社旁邊那裏?

A :不是不是,大路啦,我們要往家裡,大條路先轉進去有沒有前面這裡。

B:要往我家那一條路這樣嗎?

A:蛤?

B:要派出所往我這邊嗎?

A:嘿。

B:喔,好啦好啦。

A:好。

(7)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01:06:000000-000000(A:丙○○、C某男)0000-000000(B:甲○○即達哥)

C:喂。

B:你大仔咧?

C:你誰?

B:我達仔。

C:蛤?

B:達仔。

C:等一下嘿。

A:達哥。

B:你有打電話跟他說嗎?

A:蛤?

B:你有打電話跟他說嗎?跟那個…。

A:沒有勒。

B:還沒跟他說喔?

A:沒阿,我是跟那個阿。

B:嘿。

A:看你明天那個再跟他說就好了。

B:喔,你現在回去你打電話跟他安撫一下也可以。

A:嘿,等一下,我現在剛到而已。

B :我剛剛,我還沒跟他說啦,我想說你先跟他安撫一下,就說我在說。

A:好。

B :反正你還要下來,明天再算剛剛我媽在那邊遮長遮短的你聽得懂嗎?

A:嘿阿,好。

B:這樣你知道嗎?

A:好,我知道。

B:嘿,等一下過去山上要辦一下。

A:嗯。

B :嘿阿,你明天那個什麼,那對狗男女看要不要跟他說一下,說他回來人…。

A:嘿。

B:說一下。

A:好。

B:你在睡了嗎?

A:剛到而已。

B:喔,這樣打給他一下。

A:剛到。

B:嘿,你現在打過去跟他說一下。

A:喔。

B:喔好

(8)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01:13:000000-000000(A:丙○○、C某男)0000-000000(B:甲○○即達哥、D:乙○○即順兄)

C:喂。

B:你叫你大仔聽一下。

C:好。

B:那個…阿城。

A:嘿。

B:你剛剛到家而已嗎?

A:對阿。

B:那個阿順回來在說銀兩要緊要用到。

A:你明天那個我看…。

B:跑一趟跑一趟。

A:好啊好啊。

B:說要叫你算多一點啦。

A:好。

B:看籌幾千這樣啦。

A:這樣就夠?

B:嘿啦,幾千就夠了。

A:這樣就有夠了嗎?

B:嘿阿,他現在人在這裡要跟他說話嗎?

A:蛤?

B:剛好遇到我媽在唸,我剛好回來再跟他講,他講說很要緊。

A:我就想說剛到而已等一下才要打給他。

B:喔。

A:沒關係啦,這樣我明天拿下去。

B:好啦,你跟他說一下啦。

A:好。

D:喂,張董。

A:喂,嘿。

D:你有空來聊一下,我事情要跟你商量一下。

A:你一樣剛回來嗎?

D:嘿。

A :這樣跟你說我明天,明天傍晚之前下去,差不多下午就到…下午下去啦。

D:明天下午喔?

A:嘿。

D:好,不要太晚,因為…。

A:好。

D:好,這樣,OK。

A:好。

(9)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01:33:000000-000000(A:丙○○、C:某男)0000-000000(B:甲○○即達哥、D:乙○○即順兄)

C:喂。

A:嘿。

C:達哥阿。

A:你誰?你大仔咧?聽一下。

C:好,等一下。

A:喂。

B:嘿,歐里桑。你有沒有跟姑婆講?

A:順兄?

B:沒啦

A:那一對夫妻?

B:那兩個…那個阿叔跟阿嬸啦。.

A:嘿阿。

B:你有跟他講嗎?

A:有阿。

B :嘿阿,你跟他講,你跟他講那個啦,他現在人回來看他跟你說怎樣?

A:嘿。

B:看怎樣他要過去那個啦。

A:對阿,現在是要怎麼說下去就還要等還是怎樣?

B:沒啦,你跟他講好不好?

A:好啊。

D:喂,逗陣ㄟ。

A:嘿阿,在講說那一對夫妻那個啦。

D:嘿。

A:嘿阿,再問耶。

D:這樣喔?

A:嘿阿。

D:是要給他處理嗎?

A:如果方便就給他那個阿,嘿阿。

D :沒有啦,我這有價格的問題啦,那個一些那個問題,他那到時候聯絡完了我就慌了。

A :不是阿,沒阿,你開給我我跟他講,他如果好就來,不好就不要。

D:喔好,OK。

A:好嗎?

D:好。

A:你幾時要開給我?

D:我等一下出去看看。

A:好。

D:不然太晚就明天啦好嗎?

A :好啊,嘿阿,你要先跟我講,我跟他講,如果好我在帶他下去。

D:好,OK,好。

A:好。

D:好。

(10)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02:58: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乙○○即順兄)

B:喂。

C:喂,順兄,你等一下。

A:喂。

B:嗯,石城怎樣?

A:我朋友說…確定勒。

B:什麼東西?

A:他說確定啦。

B:嗯,確定喔?

A:對阿。

B:確定怎樣?

A:什麼確定怎樣。

B:嗯?

A:確定有需要啦。

B:有需要就對了?

A:對啦。

B :我過去看看,我現在人在路上了,我等一下回電話給你好不好?

A:好。

(11)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05:50:000000-000000(A:丙○○、C:某男)0000-000000(B:乙○○即順兄)

B:喂,少年董喔?

C:蛤?

B:那個…石城有在嗎?

C:等一下喔。

B:好,麻煩你,謝謝。

A:順兄。

B :嘿,那個…他那差不多中午才有辦法給你回覆幾點有辦法處理好喔。

A:好。

B:中午才有辦法聯絡啦,因為…我跟你講…。

A:好,順兄,如果禿驢(台語)接的喔,你直接跟他講就好了。

B:什麼東西?

A:如果禿驢(台語)接的。

B:喔,他人在那喔?

A:因為等一下我如果有休息,我會交代他一定要接你的。

B:喔,我跟你講喔。

A:嗯。

B:那個…你們綁頭髮的那個朋友你知道吧?

A:嗯,我知道。

B:他在說…他在拿的那個方案喔。

A:嗯。

B:那種那不能用啦,那不好啦,差很多。

A:是喔?

B :對,他說的那個很不好,因為我知道他的原因…從哪裡來的啦。

A:好。

B:只有你現在目前看的OK啦,不然剩下的都沒有辦法了喔。

A:嗯,了解。

B:嗯,他那喔…他如果報…我看…應該差不多而已啦。

A:好。

B :他在講什麼那個…那個你朋友在講的那個喔,那差很多啦,差1 、2 階勒。

A:是喔。

B :對,不然我跟你講完,中午跟你報完,再跟你那個…看幾點,我跟禿驢(台語)講一下,好不好?

A:好。

B:喂?

A:嘿。

B:我如果報的時候再跟你講就好了,看幾點過來喔?

A:好。

B :但是要買的順便帶過去啦,他要的看要怎樣順便帶過去,順便叫人幫他整一整弄一弄這樣,好不好?

A:好。

B:那這樣好啦。

A:好。

(12)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12:43: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乙○○即順兄)

C:喂。

B:嘿。

C:我打給你啦。

B:蛤?

C:我打給你啦。

B:你誰?

C:沒有啊,我那個啊,我禿驢(台語)啊。

B:喔,禿驢(台語)喔,我跟你講喔。

C:嗯。

B :你那個…你跟那個講一下,說…我現在喔,人很想睡,我不休息一下不行,現在喔,我小的在這等,等他…對方的電話。

C:嗯。

B:他如果有…對方的電話如果…OK,他會馬上打電話跟你講。

C:喔,好啊。

B:這樣好嗎?原則上啦,原則上…。

C:嗯。

B:他那個帶來的人啦…應該是…105啦。

C:105喔?

B :對,帶出來的喔,你自己知道吧?這樣你自己去推算就好了啦,OK吧?

C:好。

B :我把你這支電話留給我小弟,叫他如果那個,打電話跟你說一下。

C:喔,好。

B:差不多幾點這樣,好不好?

C:差不多幾點,是阿,好,謝謝。

B:不會。

(13)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16:31: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C:喂。

B:喂。

C:達哥喔。

B:嘿。

C:那個我跟你說一下,那對夫妻你知道吧?喂,喂。

B:我知道啦。

C:喂,你有聽到嗎?

B:我有聽到你有嗎?

C:有啦,現在有,那對夫妻你知道吧?

B:知道。

C:那個不是要一,是半啦。

B:什麼要一半?

C:那對夫妻有沒有?

B:嘿。

C:要的是一半,不是一喔。

B:嘿,喔,我知道啦,那他有要來嗎?

C:有阿,他那個我現在在等那個順兄他小弟的電話阿。

B:喔,這樣喔。

C:嘿阿。

B:你算是先來跟我通風報信一下就對了。

C:我先跟你說一下啦,你在跟他講。

B:喔,你爸會把他用到很舒適的。

C:嘿,是要半喔。

B:蛤?

C:是要半,不是一喔?

B:我知道啦,好啦。

C:好。

B:謝謝。

C:不會。

(14)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17:34:000000-000000(A:丙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B:喂。

A:喂,達哥喔。

B:嘿,怎樣?要出發了嗎?

A:喂。

B:有聽到嗎?

A:有啦。

B:蛤?

A:那個剩下的大概有跟你說了嗎?

B:嘿,怎樣?現在那個耶,現在人在睡耶,你們現在要下來嗎?

A:蛤?

B:現在要來嗎?

A:怎樣?你說怎樣?

B:你們現在有要下來嗎?

A:沒有啦,再等一下啦。

B:喔,還有在讓它在天亮一點喔,這種生活沒辦法。

A:沒有啦,我現在要跟你說喔?

B:嗯。

A:等一下我如果真的來不及你知道嗎?

B:嘿。

A:那個現在是那對夫妻在趕啦。

B:喔。

A:問我們OK嗎?

B:喔,OK啦,OK現在都在7-11的旁邊離沒很遠。

A:嘿啦。

B:好啦。

A :他在問看看OK嗎?重點我跟你說,我剛剛本來以為他是要那個水果我以為他要拿一箱啦。

B:喔,這樣喔。

A:結果跟我說半箱阿。

B:這樣喔。

A:剛剛有跟你說嘛?

B:嘿,有跟我說啦。

A:等一下你聽我講完。

B:嗯。

A:本來一箱,一斤我給他開115啦。

B:嘿阿。

A:115啦,我們本錢是105給它賺十元對不對?

B:喔,好阿你處理。

A:沒阿,重點他現在要半箱而已。

B:喔。

A:半箱而已就是變成要他那個120下去算。

B:喔,切粿【台語】呀?

A:嘿,就是要他那個120下去算啦。

B:喔

A:120下去算就是60嘛?

B:嗯。

A :60,現在到時看順兄給他,就人家那個整個的,整個方面是不是要多少給人家?

B:喔。

A:剩下的我們在處理嘛!

B:喔,那沒有關係啦,叫他不要囉嗦就好了。

A :你現在聽我講完,一項一項我講完,現在就是他在等,他人在台南。

B:喔。

A:你看我叫禿驢(台語)先下去?

B:嘿。

A:先下去給他送過去還是怎樣?你看怎樣?你覺得怎樣?

B:嗯,他現在在等喔?

A:嘿。

B:你要找他就來,你沒要來喔?

A:我要晚一點,我這邊要晚一點。

B:喔。

A:嘿。

B :這樣那個…他在那裏等的情形,那個啦,我先來找看看有沒有人啦。

A:嘿阿,你人先找一下。

B:這人先找這個問題啦。

A:看他有那個用好了嗎?

B :嘿阿,你如果人沒有找到,乩童沒有找到是要怎麼開壇,是開個屌喔。

A:嘿阿,你找到看怎樣你在馬上打給我一下。

B:嗯,這樣比較舒適啦。

A:嘿。

B:喔好,OK啦,好。

A:好。

(15)日期:105年3月21日通話時間:22:31:000000-000000(A:丙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C:丁○○)

A:喂。

B:嘿,呼叫。

A:達哥。

B:嘿,誰阿?

A:我啦。

B:像這樣你看這樣是要怎樣做事情啦?

A:怎樣?

B:那個還要拿籤詩去給他看。

A:嘿。

B:回來不知道好不好,我們還要做?你看阿順會做這種事嗎?

A:嘿阿。

B:我要怎麼跟他講。

A:所以說我叫禿驢(台語)說到,要之前先跟你講看你怎樣。

B:就不是我怎樣。

A:好我們再去。

B:重點是我怎樣?

A:嘿啦,對啦。

B:嘿,對不對?

A:對,正確的。

B:是不是阿,不然我們就甘苦到多少賺錢怎麼說那個對不對?

A:不是,達哥我跟你說,你叫禿驢(台語)打給他。

B:打給順仔喔?

A:叫禿驢(台語)打給那對夫妻。

B:喔那個,你等一下你跟他講。

A:好。

C:喂。

A:你打給他。

C:嘿。

A :你跟他說達哥在講這個情形,你跟他說如果什麼意思,像他說的什麼如果不好不要的這樣子。

C:嘿。

A:人家這邊不敢包票。

C:喔,好。

A:因為你是什麼程度是好,什麼程度是壞人家怎麼知道。

C:嘿阿。

A:對不對?

C:嘿,好,這樣我跟他講。

A:嘿阿,你跟他講說如果這樣人家不要拿過去啦。

C:喔好。

A:嘿阿。

C:好,我打給他

A:嗯。

(16)日期:105年3月22日通話時間:00:32:000000-000000(A:丙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B:大哥。

A:嘿。

B:那個勒。

A:怎樣?

B:讓少年仔先回去啦。

A:是喔,我剛回來而已,還在醉。

B:喔,還在醉,這樣啦,那個啦。

A:跟文書仔喝酒。

B:喔,喝少一點,那個啦。

A:怎樣?那一對狗男女怎樣?

B :沒有啦,那個現在就阿順同樣的睡著了叫不起來,很多人在打。

A:嘿。

B:我打去他小弟那,他小弟也說他在睡電話也都沒有人接。

A:嘿。

B:那就沒辦法的,讓他睡著了。

A:嗯。

B:乾脆明天早上再來處理了。

A:好好,我明天找你。

B :讓少年仔先回去這樣啦,我有跟他講,他小弟我有打過去給他要問看看有什麼辦法嗎?他說也沒辦法,從中午搞到現在。

A:嘿。

B:嘿阿。

A:禿驢(台語)有打過去跟狗男女講嗎?

B :沒阿,我跟他講說我先打過去跟你講,再叫他打過去跟他安撫一下。

A:好,這樣我明天就下去給你看一看。

B:嘿阿,好啦,好。

A:蛤?達哥。

B:嘿阿,好啦好啦。

A:好,OK,好

(17)日期:105年3月22日通話時間:15:21: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B:喂。

C:嘿。

B:有聽到嗎?

C:達哥,有有有。

B:有喔?

C:嘿。

B:幹你娘你們這群人是都不用接電話了嗎?

C:有阿,怎麼會沒接電話?

B:打到盤子都快掉了。

C:有嗎?

B:你…看一下。

C:剛剛才哮而已。

B:這麼久才哮?哮很久了啦,眼淚都乾了啦。

C:呵呵。

B:你大仔咧?還在睡喔?

C:這裡啦,等一下。

A:你好啦。

B:你比較好。

A:又在想我了?

B:你那邊怎樣你有跟他聯絡怎樣嗎?

A:有阿,有聯絡阿。

B:怎樣?

A:他就說什麼…是為什麼我們不要給他。

B:嗯,重點…嗯…。

A:嘿。

B:你不先下來嗎?

A:我晚一點會下去阿,怕不夠。

B:人家說那個耶,阿順很急著呢!

A:對阿,我這裡就是一樣再急著,嘿阿。

B:喔,要多晚?還要超過很晚嗎?

A:嘿,那個有要給他聯絡嗎?

B:等一下,你跟他講。

A:那個啦。

B:怎樣?你跟他聯絡,他是…重點他有要來嗎?

A:他從昨天就在南部了。

B:跟他聯絡他會下來還是怎樣?還是去他那裡?

A:他在那邊啦,他在那邊有也是叫他過來怎麼是我們過去。

B:對阿,這樣就不合理了,對不對?

A:嘿阿。

B:叫我們去問那個。

A:對阿。

B:很外行。

A:嘿阿。

B:有就他們這裡等你這樣,看你們要過來還是怎樣?

A:好,我打電話問看看。

B:嘿阿。

A:好。

(18)日期:105年3月23日通話時間:15:11: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C:喂。

B:請問城仔回來了嗎?

C:達哥喔?

B:嘿。

C:他人在難過,現在去到那個醫院再吊點滴啦。

B:吊點滴?

C:嘿阿。

B:喔,這樣,吊很大支的樣子。

C:嘿阿,就今天肚子痛痛整天。

B:是喔?

C:嘿阿。

B:喔好啦?

C:嗯。

B:好。

C:好。

(19)日期:105年3月23日通話時間:18:48:000000-000000(A:丙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A:喂。

B:嘿,文城。

A:達哥喔。

B:今天說龍體欠安喔?

A:快要熄了。

B:沒有把它點著。

A:都沒有力這樣。

B:喔。

A:全身痛可能胃的問題的樣子明天還要做檢查。

B:喔,這樣。

A :嘿阿,我明天用一用如果舒適我就下去啦,我如果沒辦法下去我就叫禿驢(台語)下去,嘿阿。

B:喔。

A:嘿阿,趕快拿下去給你交莊,讓你交代不然勒?

B:在那裏哇哇叫【台語】,說不夠錢。

A:哪有可能還出問題啦,叫他放心啦。

B:沒有啦,人家意思不是說你出問題啦。

A:嘿。

B:是他自己出問題啦。

A:是喔?怎樣?

B:就那個阿要吃米就…。

A:嘿。

B:嗯…。

A:這樣呢?

B:怎樣?

A :我明天下去有…可能也是要順便整理一下那個喔,那個…另外硬的部分喔?

B:對啦,整理一下那個…下來給你…。

A:嘿阿。

B:嗯。

A :好啦,我明天…明天早上就會…醫院算安排明天早上檢查啦,檢查完我會打給你啦。

B:好啦,好,保重。

A :嘿阿嘿阿,我想說要打過去跟你說一下,不然你在那眼巴巴望著(台語),吼。

(20)日期:105年3月24日通話時間:08:38:000000-000000(A:丙○○、C:阿清、D:丁00)0000-000000(B:乙○○即順兄)

B:喂。

C:嘿。

B:城董有在嗎?

C:喂。

B:你禿驢(台語)嗎?喂?

C:他還在睡覺勒。

B:在睡覺喔?你一誠喔?

C:蛤?

B:你是戴眼鏡那個喔?

C:喂?

B:你誰啊?

C:我阿清。

B:喔,阿清喔?

C:對。

B:我阿順啦。

C:阿順仔?

B:嗯。

C:喔,順兄。

B:嗯,他今天要下來嗎?

D:喂?

B:喂?

D:順兄。

B:嘿。

D:我禿驢(台語)啦。

B:喔,你禿驢(台語)喔?

D:對。

B:你還沒要休息喔?

D:對,那個有啊,今天有要下去喔,中午,接近中午那裡。

B:他…幾點要下來?

D:中午那裡。

B:中午那裡喔?

D:對。

B:我是說他如果要下來,現在就早點下來。

D:沒有,他等一下還要去醫院

B:蛤?

D:他等一下還要去醫院啦。

B:要去醫院喔?

D:對啊,今天要檢查。

B:去檢查胃嗎?

D:對啊。

B:去檢查胃喔?

D:對啊,今天要照胃鏡啊。

B:他的胃到底是怎樣?

D:哪知道?昨天還突然掛急診。

B:喔,就突然痛就對了?

D:對啊,痛到都不會走,還趕快過去急診吊點滴啊。

B :我本來想說你們如果早上要下來,會早一點下來,因為我剛好要…需要用到一筆小筆的錢啦。

D:喔。

B:要拜託他們如果有辦法趕快幫我用下來一下。

D:嗯,他早上要去那個,結束之後回來我們就差不多會下去了。

B:這樣喔?

D:對啊。

B:靠近中午會到嗎?

D:靠近中午不會啦。

B:靠近中午不會到喔?

D:對啦。

B:喔,你是說靠近中午要下來就對了?

D:對啦,再過去點…差不多要四、五點了吧。

B:這樣喔?喔,好啦。

D:喔。

B:你叫他幫我弄一些下來給我

D:喔有啦。

B:好拜託你,好,OK啦,好。

D:好,謝謝

B:好,掰掰

D:好,掰掰

(21)日期:105年3月24日通話時間:12:20:000000-000000(A:丙○○、C:某男、D: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C:喂。

B:吃飽了嗎?

C:喂。

B:吃飽了嗎?你大哥在嗎?

C:不再耶。

B:喔。

C:他去醫院。

B:再叫嗎?

C:蛤?

B:去給人看嗎?

C:嘿。

B:喔這樣喔,好,禿驢(台語)有在那嗎?

C:有。

B:喔,麻煩叫他聽一下?

D:喂。

B:嘿,少年家。

D:達哥你好。

B:你大哥不好嗎?

D:他去那個阿去醫院去檢查阿。

B:閒閒沒事做去看醫生。

D:嘿,沒有阿,說下午就下去了。

B:對啦,早一點啦。

D:好啦好啦,我在跟他講早一點。

B:我如果下來這邊我都三天沒睡,我可能這兩天我一樣要去住院。

D:怎樣?

B:我要去住殯儀館。

D:不用啦。

B:什麼不用。

D:不用啦。

B:好啦,那個啦。

D:嘿啦,我們下午就下去了,好啦,我在跟他講。

B:嗯,說早一點啦。

D:好。

B:叫他多籌點啦。

D:好。

B:你跟他說肚子餓啦,沒有米可以吃。

D:喔好啦,不然順兄也有打來阿。

B:有嗎?

D:嘿阿,好。

B:你說他會慘不會慘說叫他不能生病就沒有再聽。

D:嘿。

B:那就不可以生病。

D:就不可以啦。

B:嗯。

D:嘿阿。

B:選什麼時候生病阿對不對?

D:好啦,我再跟他講啦。

B:吃飯了嗎?

D:吃了。

B:喔,你們都比較早吃。

D:嘿。

B:我剛過來養狗。

D:怎樣?

B:我剛過來養那三隻KURO【日文音譯:小黑】

D:喔。

B:我還沒吃他們吃飽了,好啦。

D:好啦,我在跟他講啦。

B:掰。

D:掰。

(22)日期:105年3月24日通話時間:14:01:000000-000000(A:丙○○、C:某女)0000-000000(B:甲○○即達哥)【未接通】【通話時間41秒】

C 向旁人:現在這裡20萬…郵局這邊…電話費…包包裡面剩…幾包,這樣你聽得懂嗎?……對嗎?

(23)日期:105年3月24日通話時間:14:02: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背景聲有男在閒談中】

B:喂。

C:喂,達哥。

B:嘿,你好。

C:達哥嗎?

B:嘿,有聽到嗎?

C:在睡覺的樣子喔?

B:嗯對,再睡覺,很想睡。

C:你很想睡?

B:嗯。

C:我們現在下去喔?

B:喔好。

C:嘿阿,那個都要吼?

B:蛤?

C:這樣聽懂嗎?都要啦。

B:喔,都要,對。

C:嗯,我現在…。

B:我先睡一下啦我先睡一下啦。

C:喔好啦好啦,差不多兩小時,差不多要兩小時那啦。

B:喔,OKOK。

C:好,你去睡。

(24)日期:105年3月24日通話時間:16:27: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B:喂。

C:喂,達哥喔?

B:嘿

C:要下交流道了喔?

B:喔好。

(25)日期:105年3月24日通話時間:16:36:000000-000000(A:丙○○、C:丁00)0000-000000(B:甲○○即達哥)

C:喂。

B:喂。

C:達哥,喂,你好。

B:到哪了?

C:到…在這個…這裡哪裡我也不知道。

B:那個啦。

C:我不知道這裡是哪裡,應該是再不久了。

B:嘿,過來雞寮

C:你說怎樣?

B:開往雞寮過去啦。

C:會怎樣?

B:雞寮啦。

C:喔,雞寮嗎?

B:嘿啦。

C:喔好。背景有另一男聲:哪一邊?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