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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志容被 告 吳宗得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陶德斌律師被 告 林義興被 告 周志豪被 告 吳念興被 告 陳思暉被 告 陳朝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60號、104年度偵字第22040號、104年度偵字第27200號、105年度偵字第2487號、105年度偵字第7098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7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志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即對A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11至13、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即對B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

15、附表四編號116、附表五編號101至102、104至105、附表六編號19至26、附表七編號5、10至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吳宗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即對A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11至13、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即對B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

15、附表四編號116、附表五編號101至102、104至105、附表六編號19至26、附表七編號5、10至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之⑴、4、5、6之⑴所示之物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林義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即對A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11至13、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周志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即對B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15、附表四編號116、附表五編號101至102、104至105、附表六編號19至26、附表七編號

5、10至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吳念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即對B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15、附表四編號116、附表五編號101至105、附表六編號19至26、附表七編號5、10至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陳思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即對B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15、附表四編號116、附表五編號101至102、104至105、附表六編號19至26、附表七編號5、10至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陳朝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即對B所犯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15、附表四編號116至117、附表五編號101至102、104至105、附表六編號19至26、附表七編號5、10至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邱志容(暱稱「一六八」)經友人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正菸島」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吳宗得(綽號「阿龍」、暱稱「發旺旺」)於民國104年3月間某日受邱志容之邀加入該集團,吳宗得再於104年3月10日邀林義興(暱稱「金順利」)加入,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以每次所領得款項之1%為代價,加入「金正菸島」所屬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工作。渠等3人與「金正菸島」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在不詳地區,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被害成年人(下稱A)施用詐術,致該地區被害人A陷於錯誤,而匯款不詳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另由「金正菸島」將該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如附表一編號5至10所示之銀聯卡,於104年3月間某日,連同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交付予邱志容、吳宗得,再由吳宗得交付林義興。「金正菸島」掌握所屬詐欺集團行騙進度後,即使用SK YPE通知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之車手邱志容,邱志容再將其接收之領款通知,發送至BBM通訊軟體設立之不詳名稱群組後,由林義興於附件一所載時、地,依通知內容持附件一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行銀聯卡,前往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領出詐欺所得款項交給吳宗得,吳宗得取得款項後回報邱志容,由邱志容扣除其中1%做為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等3人之酬勞,將餘款送交臺中烏日站交給綽號「金正菸島」等人。

嗣警於104年3月30日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對林義興實施盤查,查知林義興因竊盜案遭通緝,遂逮捕之,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再至如附表二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而查知上情。

二、邱志容、吳宗得另行起意,與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陳朝昇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正菸島」之成年男子,及「金正菸島」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各行為人之犯罪時間、地點、詐得金額、共犯等,均詳如附件二所載),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在不詳地區,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被害成年人(下稱B)施用詐術,致該地區被害人B陷於錯誤,而匯款不詳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另由「金正菸島」將該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如附表三編號8、附表四編號1至97、附表五編號1至87、附表六編號1至18所示之銀聯卡等物寄予吳宗得,吳宗得再分別交付周志豪、陳思暉、吳念興、陳朝昇。邱志容使用行動電話,以BBM通訊軟體設立名稱為「年年有餘」群組,成員有吳宗得(暱稱「「金平安」、「發旺旺」)、周志豪(暱稱「日日新」)、吳念興(暱稱「吉祥」)、陳思暉(暱稱「天上飛」)、陳朝昇(暱稱「順利」),綽號「金正菸島」掌握所屬詐欺集團行騙進度後,即使用SKYPE通知邱志容,邱志容再將領款通知發送至前揭「年年有餘」群組後,再分別由附件二所示行為人,於附件二所載時、地,依前揭通知內容持附件二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行銀聯卡,前往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領出各該附件編號所示詐欺所得款項交給吳宗得,吳宗得取得款項後回報邱志容,由邱志容扣除其中2%做為邱志容之酬勞、支付車費、上游寄銀聯卡及車手持用行動電話、話費儲值等成本費用、1%為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陳朝昇之酬勞後,將餘款打包交給周志豪搭乘高鐵前往臺中烏日站交給綽號「金正菸島」等人。嗣員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104年度聲搜字第1703號搜索票、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分別於如附表三至七所示時、地,扣得如附表三編號8至18、附表四至七所示之物,因而查知上情。

三、吳宗得明知槍彈係政府公告禁止非法持有之物品,竟於104年11月8日起,未經許可,在高雄市○○區○○路0號車庫內,取得已死亡伯父吳登燦之制式奧地利GLOCK廠製19型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下稱克拉克手槍)、制式中國NORINCOR廠製77型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下稱黑星手槍)、子彈14顆、25顆,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04年11月12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104年度聲搜字第1703號搜索票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警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三卷第47、66頁),且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未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欄一之事實,業據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院三卷第92頁),並經證人即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徐浩傑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林義興涉嫌詐欺案蒐證照片共4張(警一卷第28頁)、查扣54張大陸銀聯卡ATM機台使用紀錄及影像一覽表各1份(警一卷第29-45頁)、(被搜索人林義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詐欺案銀聯卡清冊、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警一卷第46-50、52-55頁)、查扣銀聯卡54張照片影本1份(警一卷第56-60頁)、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共10張、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共9張、新光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共3張、高雄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共9張、郵局ATM交易明細表1份(警一卷第61-65、76-77頁)、林義興之門號0000000000號103年2月5日至104年3月29日雙向通聯紀錄1份(警一卷第78-8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90頁)、104年檢管字第2142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9張(偵一卷第90、93-10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4年10月21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472995200號函(偵一卷第110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10月5日聯卡風管字0000000000號函(偵一卷第111-112頁)、105檢管字62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20張、105院總管字591號扣押物品清單一份(院一卷第63-65、70-74背頁、75-78頁)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徵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3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證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3人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二、上揭事實欄二之事實,業據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陳朝昇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院三卷第92頁),並經證人即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陳培元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被搜索人吳宗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二卷第22-29頁)、查扣銀聯卡清冊一份(警二卷第34-48頁)、查扣吳宗得之HTC手機內BB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年年有餘群組等)翻拍照片共16張(警二卷第49-56頁)、(被搜索人陳朝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三卷第8-14頁)、104年9月8日至30日車手所持銀聯卡使用情形一覽表1份(警三卷第16-32頁)、年年有餘群組成員104年11月12日通話內容等圖片共15張(警三卷第33-36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第170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吳念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三卷第67-73頁)、(受搜索人周志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含年年有餘群組通話內容照片)共18張(警三卷第86-88、91-95頁)、(被搜索人邱志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三卷第170-173頁)、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三星手機內邱志容與金正菸島SKYPE通話內容1份(警三卷第181-19 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浩傑指認邱志容)(警五卷第371頁)、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徐浩傑基本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書1份(警五卷第372-37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12月16日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10472888900號函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日期0000-00-00、申請人陳培元)、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日期0000-00-00、申請人吳紀玉)之證件影本及申請書相關資料各1份(警五卷第396-40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12月16日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10472888700號函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日期0000-00-00、申請人ZHANG XU)、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日期0000-00-00、申請人戴紅蓉)、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日期0000-00-00、申請人CHEN WANLI「陳萬利」)之證件影本及申請書相關資料各1份(警五卷第403-417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11月25日聯卡風管字第1040001377號函(警五卷第423-427頁)、檢察官陳報之被告陳思暉犯罪時、地附表及104年9月8日至30日車手所持銀聯卡使用情形一覽表、公安部刑偵局傳真函(稿)、偵辦林義興等人涉嫌詐欺案查扣銀聯卡帳號清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處詐欺被害人情資摘要表、大陸籍民眾開戶資料(院一卷第121-151頁)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三編號8至

18、附表四至七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徵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陳朝昇6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證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陳朝昇6人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三、上揭事實欄三之事實,業據被告吳宗得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院三卷第92頁),並有(被搜索人吳宗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二卷第22-2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11月12日警鑑槍字第187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一份、槍彈照片17張(警二卷第57-64頁)、104年11月12日吳宗得住處查扣槍彈照片10張(警二卷第65-68頁)、105年度彈保字30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張(院一卷第80、85頁)、105年槍保字第25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扣押物品照片2張(院一卷第86、91頁)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手槍及子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進行鑑定,鑑定結果:「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認係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為奧地利GLOCK廠19型,槍號為BHV468,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認係口徑7.62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研判為中國製NORINCO廠77型,槍管內具4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之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三、送鑑子彈14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四、送鑑子彈25顆,認均係口徑7.62mm制式子彈,採樣8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2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槍彈照片10張在卷可按(警二卷第65-68頁),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徵被告吳宗得任意性之自白與事證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宗得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等3人就事實欄一其中附件一編號1至21(即對A所犯詐欺部分)所為;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等3人就事實欄二(即如附件二所示對B所犯詐欺部分)所為;被告陳思暉、吳念興等2人就附件二編號1之1至1之9、2之1至2之14、3之1至3之4(即對B所犯詐欺部分)所為;被告吳念興、陳朝昇等2人就附件二編號2之15、4(即對B所犯詐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同一,且本院已對被告等7人踐行告知義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就此部分變更檢察官起訴書所引用之法條。另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等3人就事實欄一其中附件一編號22至50(即對A所犯部分)所示,雖被告林義興在該等編號時、地欲提領款項,然均因餘額不足而未能領款,然因該被害人A既已有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匯款,經被告林義興於附件一編號1至21所示時、地領得款項,則不影響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等3人該部分犯罪既遂之認定,亦不另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吳宗得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又被告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前揭槍、彈,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各僅成立一罪。另非法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持有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把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吳宗得未經許可,同時持有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手槍及子彈,揆諸前揭說明,係以單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處斷。

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7人雖僅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然其等明知所提領之款項乃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之財物,渠等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犯罪集團,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7人縱不認識「金正菸島」或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仍應自彼等分別加入詐騙集團之時期,令負共同正犯之責(事實欄二部分:被告陳朝昇加入前之如附件二編號1之1至1之9、2之至2之14、3之1至3之4;被告陳思暉服役離開後如附件二編號2之15、4部分,應予以除外)。

三、另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上字第488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人係加入詐騙集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財產犯罪,應以其等在參與詐欺集團期間,遭其等與前揭共犯以上開分工施用詐術之被害人財產法益個數,作為其所犯詐欺罪數之認定,即若對於同一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應以接續犯論之,至於不同被害人間,則應論以數罪。本件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等3人所犯如附件一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即對A所犯詐欺部分);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等3人就事實欄二(即如附件二所示對B所犯詐欺部分);被告陳思暉、吳念興等2人就附件二編號1之1至1之9、2之1至2之14、3之1至3之4(即對B所犯詐欺部分);被告吳念興、吳朝昇等2人就附件二編號2之15、4(即對B所犯詐欺部分)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依卷內資料並無法特定該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身分,無從確認被告等人係對於不同之大陸地區被害人施用詐術,被告等人於法院審理中亦供稱無法確定是否為同一人等語,又被告邱志容於警詢時供稱:104年3月30日林義興被警察抓到後,我們沒有54張銀聯卡使用,就休息一陣子,之後吳宗得又因為槍砲案被羈押,4月至8月間我們都休息,等吳宗得9月初交保後,又找我再一起做詐欺提款工作等語(偵二卷第66-67頁)。是依有疑唯利被告之法理,自應認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等3人係於密接之時地,對於同一大陸地區被害人A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陳思暉、吳念興、陳朝昇等6人係於密接之時地,對於同一大陸地區被害人B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而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1罪;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就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詐欺罪,因已相隔5月,且係使用不同之銀聯卡提款,應屬不同之被害人,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應論以2罪,即侵害之財產法益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吳宗得所犯前揭2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罪,及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亦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7人正值青壯,原應以其勞力、智識賺取財物,竟不思以正途為之,反冀不勞而獲,加入詐欺集團並擔任領款車手工作,獲取不法利益,非但造成大陸地區被害人難以回復之損害,助長詐騙歪風,進而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瓦解,社會成員彼此情感疏離,所為誠屬不當,考量被告7人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分別約定可收取之報酬,並其等分別受指示而前往提領詐騙款項之參與犯罪情節,被告吳宗得無視政府嚴格管制槍彈之政策,非法持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槍、彈,對於社會治安、人身安全具有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持有槍彈之時間、數量,被告邱志容前曾有詐欺案件之前科,猶不知悔改,被告林義興前有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被告吳宗得、周志豪、陳思暉、吳念興、陳朝昇等5人於本案行為時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等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均佳,且兼衡被告邱志容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不佳,當時父親重病,需要醫藥費,嗣父親過世、尚有1名小孩待扶養;被告吳宗得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積欠卡債、經濟狀況不佳;被告林義興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不好;被告周志豪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負債、從事汽車美容工作,每月收入28000元;被告吳念興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冷凍空調工作,每月收入約22000元;被告陳思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機車行員工,月平均收入約20000元,經濟狀況不好;被告陳朝昇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工作,月平均20000元,經濟狀況不好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之刑,並就判處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所犯上開各罪,就詐欺部分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非法持有手槍係侵害社會法益,是綜合考量被告邱志容、吳宗得之犯罪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被告邱志容所犯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就被告吳宗得所犯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 -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最高法院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已不再援用,此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就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即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之諭知。經查:

1.同案被告吳念興、陳朝昇於104年11月12日為警分別查扣如附表五編號103、附表四編號117所示之現金19萬2000元及23萬7000元,合計42萬9000元,均係尚未交予「金正菸島」而屬被告吳念興、陳朝昇等人及「金正菸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被害人詐欺所得乙情,業據被告吳念興、陳朝昇供承在卷(警三卷第2、40頁),是該扣案現金19萬2000元、23萬7000元現金係其等犯罪所得,自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吳念興、陳朝昇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2.對A犯罪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吳宗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4月3月間去領款後分得之款項只有1%,由伊、邱志容、林義興平均分1%等語(院三卷第56頁背面),被告邱志容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大概是吳宗得說的那樣等語(院三卷第93頁背面),被告林義興於警詢時供稱:伊每提款一次計酬1000元,共獲利4000元等語(警一卷第9頁)。本院以罪疑為輕原則,比對前揭被告3人所陳犯罪所得金額,故認被告3人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123元(算式:提領金額共計33萬7000元×1%÷3=1123.3元),爰就其上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該項

主文內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3.對B犯罪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吳宗得於警詢時供稱:周志豪拿詐騙款項給我後再交邱志容,邱志容再從中分1%詐騙所得給我、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及陳世離,邱志容分得詐騙款項2%等語(警二卷第11頁);被告邱志容於警詢時供稱:金正菸島會提供每天匯入贓款總額的2%供我們抵沖銷損失的錢、購買工作手機的錢及送款坐高鐵去台中的車資,另外1%是我們幾個人的工資所得,剩下的就由臺中的人收走。這3%的錢臺中的人會先算好金額,吳宗得送款上去時,會將3%的錢交給吳宗得帶回來,再由吳宗得分給我們每人該領的工資等語(偵二卷第68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問:你是否抽2%當作酬勞?)2%要拿去支付坐車等費用,我的酬勞跟吳宗得他們一樣是1%,領得的款項會扣掉3%,2%當作花費,剩下的1%再由我們這些車手平分等語(院一卷第43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百分之二不是都我取得,車資、換行動電話或換電話卡,要經過「金正菸島」的同意從那個款項扣除,卡片沒有提領出來的錢也是從那邊扣除,所以並不是我所得。(問:你能說出你每筆錢領的所得嗎?)一天的工資大概2000元左右,有時候也是沒有工資的等語(院三卷第92-93頁);被告周志豪於警詢時供稱:(問:參與該詐欺犯罪如何計酬?獲利多少?)1萬元抽30元。獲利共6萬多元等語(警三卷第80頁);被告吳念興於警詢時供稱:(問:參與該詐欺犯罪如何計酬?獲利多少?)每天領100萬元可領1000元酬勞,沒滿100萬元也可領1000元,獲利約5、6萬元等語(警三卷第41頁);被告陳思暉於警詢時供稱:(問:

參與該詐欺犯罪如何計酬?獲利多少?)我如果有拿銀聯卡試卡片,小豪就會給我500元或1000元,獲利約7000元等語(警三卷第98頁);被告陳朝昇於警詢時供稱:我只加入工作3天,領取1000元報酬等語(警三卷第3頁)。本院以罪疑為輕原則,比對前揭被告6人所陳犯罪所得金額,故認被告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等4人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267元(算式:扣除104年11月12日扣案之192,000元及237,000後,提領金額共計50萬7000元×1%÷4=1267.5元),被告邱志容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0140元(算式:扣除104年11月12日扣案之192,000元及237,000後,提領金額共計50萬7000元×2%=10140元),爰就其上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等人該項主文內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係被告吳宗得交付被告林義興,該行動電話係作為被告林義興聯絡領取詐騙款項所用,此據被告吳宗得、林義興等分別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警一第5、17頁),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1至13、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提款交易明細表,係被告林義興犯詐欺取財罪所生之物,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依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於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所犯如事實欄一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即對A犯罪部分)。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15所示之物,據被告吳宗得於警詢時供陳稱:其中提款明細資料1批都是代號「日日新」之周志豪拿給我的;順丰速運包裹1批是大陸方寄大陸銀聯卡的資料給我,並由我收取的;記事本及筆記型電腦都是我自己登記,周志豪交給我那些無法使用的銀聯卡資料;隨身碟是登錄銀聯卡資料後儲存檔案用;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HTC手機是我從事詐騙的工作手機等語(本院警二卷第7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6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係被告陳朝昇所有供犯罪聯絡所用,此據被告陳朝昇分別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警三第2頁、院三卷第73頁背面);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4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係代號「日日新」之周志豪交付被告吳念興,該行動電話係作為被告吳念興聯絡領取詐騙款項所用,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1至102、105所示之提款交易明細表,係被告吳念興至ATM領款之收據,此據被告吳念興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警三第40頁);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5 、26所示之行動電話各1支(均含SIM卡1張),係被告周志豪所有供犯罪聯絡所用,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4所示之交易明細單,係查詢銀聯卡餘額所生之物,此據被告周志豪分別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警三第78頁、院三卷第75頁);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邱志容所有供犯罪聯絡所用,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至14、16所示之記帳簿、記帳單,係被告邱志容所有供登記銀聯卡提領狀況所用之物,此據被告邱志容分別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警三第157-158頁、院三卷第76頁),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依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於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陳朝昇所犯如事實欄二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即對B犯罪部分)。

(五)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5具殺傷力之槍枝2支(各含彈匣2個),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之⑴所示未經試射具殺傷力之子彈17顆、如附表三編號6之⑴所示未經試射具殺傷力之子彈9顆,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吳宗得與否,隨同於被告吳宗得犯非法持有手槍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之物,併執行之,故於定應執行刑主文項下毋庸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之⑵所示業經試射之子彈8顆,如附表三編號6之⑵所示業經試射之子彈5顆,俱因實施試射裂解而喪失子彈功能,均失違禁物性質,爰不予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擦槍工具1批係擦拭槍枝之工具,然非屬違禁物或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被告吳宗得於警詢時稱:該擦槍工具係其已去世父吳燈燦所留下來的等語(警二卷第7頁),是無從證明確係被告吳宗得所有,故不為沒收宣告,均附此敘明。

(六)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10所示之銀聯卡共計54張、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銀聯卡共計137張、附表四編號1至97所示之銀聯卡共計97張、附表五編號1至87所示之銀聯卡共計87張、附表六編號1至18所示之銀聯卡共計18張等物固係「金正菸島」交付與被告吳宗得等人,該等銀聯卡均屬真正,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10月5日聯卡風管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11月25日聯卡風管字第1040001377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11-112頁、警五卷第423-427頁),而「金正菸島」所屬詐欺集團究係如何取得該真正之銀聯卡,在未查獲相關共犯之情況下,本無從知悉,「金正菸島」所屬詐欺集團,可能以竊取、詐騙或其他違法手段,或透過支付價金購買、租用的合法手段取得該等金融卡,是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並無法判別該等金融卡究否「金正菸島」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8至115、附表五編號88至100所示之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共31張,雖係「金正菸島」交付被告等人,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等曾持該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提領被害人款項之事實(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起訴),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至17所示之手機2支,雖為被告吳宗得所有,然被告吳宗得於警詢時供稱:前揭2支手機是我自己正常使用等語(見警二卷第7頁),如附表七編號3至4、6至7所示之手機4支,據被告邱志容於警詢時供稱:

編號3是我個人在用的手機,通常都是只打給我的家人,編號4手機登記人是許浩傑,那時是他申辦給我用,但時間沒到還無法退,編號6手機是我自己買的,我一直都使用這支玩遊戲,手機裡沒有關於詐欺車手的內容、編號7是之前一個車手留下來的,我都叫他「蠢蛋」等語(見警三卷第157-158頁),復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等犯行有關連,亦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4萬5000、5600元部分因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不予諭知沒收,其餘如附表三編號18、附表七編號8、9、15、17所示之物,均無從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亦不宣告沒收。

六、移送併辦部分:

(一)其中如附件一所載之事實與本案被告邱志容、吳宗得、林義興於事實欄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即對A所犯部分),如附件二所載之事實與本案被告邱志容、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思暉、陳朝昇於事實欄二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即對B所犯部分),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退併辦部分: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周志豪、吳念興、陳世離與「金正菸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意聯絡,先由「金正菸島」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之銀聯卡帳戶資料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之銀聯卡帳戶資料,複製儲存至「花漾美容SPA會館」等護膚美容會員卡之磁條卡內以逃避查緝,再由「金正菸島」於104年11月10日前某日將上述偽造之銀聯卡以包裏寄送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吳宗得租住處,由周志豪領取包裏交由吳宗得登記卡片編號及何卡可以領後,交由周志豪交予吳念興、陳世離提領現金,吳念興、陳世離即於104年11月12日,接獲吳宗得等人行動電話內BBM通訊軟體設立群組名稱「年年有餘」發送訊息,使用上開偽造之銀聯卡插入自動提款機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款項,但沒有領款成功,嗣為警依林義興供述擴大調閱監視器及ATM提領畫面與通聯分析循線查獲,並於104年11月12日1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里○○街00巷00號吳念興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大陸地區銀行銀聯卡及偽造銀聯卡100張、提款卡交易明細50張、交易明細收據31張、作案行動電話1支、贓款19萬2000元。又於104年11月12日12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對陳世離實施盤查,扣得大陸銀聯卡及偽造之提款卡115張、贓款237000元、作案用IPHON E手機1支。因認被告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朝昇另涉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後段之持有偽造金融卡罪嫌等語。

2.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未記載任何有關被告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朝昇等人持有偽造金融卡之事實,且被告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朝昇所為如附件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未使用扣案偽造之提款卡,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6日橋檢俊校105蒞89字第1158號函覆略以:「就105年度偵字第7098號併辦意旨犯罪事實欄二所載偽造之銀聯卡,係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大陸地區人民之銀聯卡資料後,複製儲存至花漾美容SPA會館之會員卡磁條內,與附表一第四欄所載之銀聯卡係不同卡片,該批卡片詐欺集團係另以偽造之犯意偽造該批卡片後交由被告周志豪、吳念興、陳朝昇等人持有,被告等人並無持該批卡片為附表一所示提領行為,故與併案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行為分屬不同事實。」等語,此有該函文在卷可稽(院二卷第115頁),從而,併案意旨以被告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朝昇此部分所為,與起訴書所載被告吳宗得、周志豪、吳念興、陳朝昇等4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論罪科刑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勁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

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至第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 ││扣押日期:104年3月30日 ││扣押物持有人:林義興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1 │高雄銀行提款交易明細表 │ 9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2 │郵局提款交易明細表 │ 1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3 │行動電話(0000000000)(廠牌: │ 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TaiwanMobile、IMEI:00000000│ │定沒收 ││ │0000000) │ │ │├──┼──────────────┼─────┼────────────┤│4 │行動電話(0000000000)(廠牌: │ 1支 │不沒收 ││ │小米機、IMEI:000000000000 │ │ ││ │218) │ │ │├──┼──────────────┼─────┼────────────┤│5 │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 │ 4張 │不沒收 ││ │編號1: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0000000000000000000 │ │ │├──┼──────────────┼─────┼────────────┤│6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 2張 │不沒收 ││ │編號5: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7:0000000000000000000 │ │ │├──┼──────────────┼─────┼────────────┤│7 │中國平安銀行銀聯卡 │ 1張 │不沒收 ││ │編號6:0000000000000000000 │ │ │├──┼──────────────┼─────┼────────────┤│8 │中國銀行銀聯卡 │ 15張 │不沒收 ││ │編號8: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9: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1: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2: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3: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4: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5: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6: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7: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8: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19: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1: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2:0000000000000000000 │ │ │├──┼──────────────┼─────┼────────────┤│9 │交通銀行銀聯卡 │ 14張 │不沒收 ││ │編號23: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4: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5: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6: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7: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8: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29: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1: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2: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3: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4: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5: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6:0000000000000000000 │ │ │├──┼──────────────┼─────┼────────────┤│10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 │ 18張 │不沒收 ││ │編號37: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8: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39: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1: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2: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3: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4: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5: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6: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7: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8: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49: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5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51: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52: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53:000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54:0000000000000000000 │ │ │├──┼──────────────┼─────┼────────────┤│11 │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交易明細表 │ 10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 │ │ │ │├──┼──────────────┼─────┼────────────┤│12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交易明細表 │ 7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3 │新光銀行提款交易明細表 │ 3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附表二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龍翔大飯店1025號房) ││扣押日期:104年3月30日 ││扣押物持有人:林義興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1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2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附表三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扣押日期:104年11月12日11時00分 ││扣押物持有人:吳宗得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1 │黑星牌手槍(槍枝管制編號: │ 1支 │送鑑手槍1枝(搶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 │ │0000000000,含彈匣2個) │├──┼──────────────┼─────┤,認係口徑7.62mm之制式 ││2 │彈匣 │ 2個 │半自動手槍,研判為中國 ││ │ │ │製NORINCO廠77型,槍管? ││ │ │ │具4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 ││ │ │ │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 ││ │ │ │之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 ││ │ │ │收。 │├──┼──────────────┼─────┼────────────┤│3 │子彈(8mm) │ 25個 │⑴其中未經試射具殺傷力之││ │鑑定結果:送鑑子彈25顆,認均│ │ 子彈17顆,依刑法第38條││ │係口徑7.62mm制式子彈,採樣8 │ │ 第1項規定沒收。 ││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⑵業經試射之子彈5顆不沒 ││ │。 │ │ 收。 │├──┼──────────────┼─────┼────────────┤│4 │克拉克手槍(BHV468) │ 1支 │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 ││5 │彈匣(9mm) │ 2個 │,認係口徑9mm制式半自動 ││ │ │ │手槍,為奧地利GLOCK 廠19││ │ │ │型,槍號為BHV468,槍管內││ │ │ │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 ││ │ │ │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 │ │ │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 ││ │ │ │收。 │├──┼──────────────┼─────┼────────────┤│6 │子彈(9mm) │ 14個 │⑴其中未經試射具殺傷力之││ │鑑定結果:送鑑子彈14顆,認均│ │ 子彈9顆,依刑法第38條 ││ │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5顆試│ │ 第1項規定沒收。 ││ │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⑵業經試射之子彈5顆不沒 ││ │ │ │ 收。 │├──┼──────────────┼─────┼────────────┤│7 │擦槍工具 │ 1批 │不沒收 │├──┼──────────────┼─────┼────────────┤│8 │銀聯卡 │ 1批 │不沒收 ││ │1.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2.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3.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4.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5.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6.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7.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8.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9.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0.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1.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2.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3.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4.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5.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6.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27.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28.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29.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0.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1.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2.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3.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4.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5.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6.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7.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8.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39.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0.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1.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2.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3.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4.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5.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6.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7.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8.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49.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0.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1.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2.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3.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4.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5.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6.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7.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8.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59.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0.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1.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2.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3.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4.中國光大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5.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6.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7.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8.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69.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0.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1.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2.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3.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4.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5.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6.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7.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8.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79.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0.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1.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2.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3.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4.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5.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6.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7.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8.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89.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0.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1.中信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3.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4.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5.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6.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7.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8.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99.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 │100.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1.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2.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3.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4.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5.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6.浦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7.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8.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09.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0.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1.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2.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3.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4.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5.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6.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7.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8.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19.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0.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1.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2.平安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3.平安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4.平安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5.平安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6.平安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27.中國建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張 │ │ ││ │128.中國建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張 │ │ ││ │129.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30.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31.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32.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33.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34.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135.中國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張 │ │ ││ │13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張 │ │ ││ │137.廣發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張 │ │ │├──┼──────────────┼─────┼────────────┤│9 │提款明細 │1批(住處房│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間內) │定沒收。 │├──┼──────────────┼─────┼────────────┤│10 │順丰速運包裹(中國農業銀行結 │ 1批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算申請書資料) │ │定沒收。 │├──┼──────────────┼─────┼────────────┤│11 │提領交易明細 │1批(自小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車7S-9939 │定沒收。 ││ │ │車內) │ │├──┼──────────────┼─────┼────────────┤│12 │紀錄銀聯卡提領記事本 │ 2本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3 │筆記型電腦 │ 1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4 │隨身碟 │ 1個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5 │HTC手機 │ 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6 │IPHONE手機(0000000000) │ 1支 │不沒收 │├──┼──────────────┼─────┼────────────┤│17 │SAMSUNG手機(0000000000) │ 1支 │不沒收 │├──┼──────────────┼─────┼────────────┤│18 │K盤(含刮片) │1組(林亭婷│不沒收 ││ │ │所有) │ │└──┴──────────────┴─────┴────────────┘┌────────────────────────────────────┐│附表四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扣押日期:104年11月12日12時10分 ││扣押物持有人:陳朝昇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1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3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5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0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1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2 │中國光大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3 │浦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4 │浦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5 │浦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6 │浦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7 │浦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8 │浦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9 │浦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0 │中國民生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1 │中國民生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2 │中國民生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3 │中國民生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4 │中國民生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5 │中國民生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6 │中國民生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7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8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9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0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1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2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3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4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5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6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7 │廣發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8 │中國建設銀行結算通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9 │中國建設銀行結算通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0 │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1 │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2 │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3 │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4 │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5 │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6 │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7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8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9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0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1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2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3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4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5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6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7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9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0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2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3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4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5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6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7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8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9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0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1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2 │招商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3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4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5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6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7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8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9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80 │交通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81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2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3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4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5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6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7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8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9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0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1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2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3 │中信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4 │中信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5 │平安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96 │平安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97 │中國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98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無法查詢實際帳號) │ │ │├──┼──────────────┼─────┼────────────┤│99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653 │ │ │├──┼──────────────┼─────┼────────────┤│100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8628 │ │ │├──┼──────────────┼─────┼────────────┤│101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65756 │ │ │├──┼──────────────┼─────┼────────────┤│102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44093 │ │ │├──┼──────────────┼─────┼────────────┤│103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42270 │ │ │├──┼──────────────┼─────┼────────────┤│104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19077 │ │ │├──┼──────────────┼─────┼────────────┤│105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89163 │ │ │├──┼──────────────┼─────┼────────────┤│106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11953 │ │ │├──┼──────────────┼─────┼────────────┤│107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81675 │ │ │├──┼──────────────┼─────┼────────────┤│108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79841 │ │ │├──┼──────────────┼─────┼────────────┤│109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85973 │ │ │├──┼──────────────┼─────┼────────────┤│110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97870 │ │ │├──┼──────────────┼─────┼────────────┤│111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17970 │ │ │├──┼──────────────┼─────┼────────────┤│112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99472 │ │ │├──┼──────────────┼─────┼────────────┤│113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82679 │ │ │├──┼──────────────┼─────┼────────────┤│114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25378 │ │ │├──┼──────────────┼─────┼────────────┤│115 │偽造大陸地區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15978 │ │ │├──┼──────────────┼─────┼────────────┤│116 │作案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 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2751、無密碼)(IMEI:00000000│ │定沒收 ││ │0000000) │ │ │├──┼──────────────┼─────┼────────────┤│117 │贓款(新臺幣仟元鈔) │ 237張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共237,000│規定沒收 ││ │ │元) │ │└──┴──────────────┴─────┴────────────┘┌────────────────────────────────────┐│附表五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里○○街00巷00號 ││扣押日期:104年11月12日 ││扣押物持有人:吳念興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1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3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5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6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0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1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2 │華夏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3 │中國光大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4 │中國光大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5 │中國光大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6 │中國光大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7 │中國光大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8 │中國光大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9 │中國光大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20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1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2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3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4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5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6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7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8 │廣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9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0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1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2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3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4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5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6 │中國建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7 │中國民生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38 │中國民生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39 │中國民生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0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1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2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3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4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5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6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7 │平安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8 │平安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49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0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2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3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4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5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6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7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8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59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0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1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2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3 │交通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4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5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6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7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8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9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0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1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 │ │ │├──┼──────────────┼─────┼────────────┤│72 │中國農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3 │中國光大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4 │中國光大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5 │中國光大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6 │中國民生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7 │中國民生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8 │中國民生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79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0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1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2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3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4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5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6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87 │中國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88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92626 │ │ │├──┼──────────────┼─────┼────────────┤│89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 │ │ │├──┼──────────────┼─────┼────────────┤│90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89437 │ │ │├──┼──────────────┼─────┼────────────┤│91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98000 │ │ │├──┼──────────────┼─────┼────────────┤│92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75293 │ │ │├──┼──────────────┼─────┼────────────┤│93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95667 │ │ │├──┼──────────────┼─────┼────────────┤│94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32373 │ │ │├──┼──────────────┼─────┼────────────┤│95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21573 │ │ │├──┼──────────────┼─────┼────────────┤│96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56472 │ │ │├──┼──────────────┼─────┼────────────┤│97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24872 │ │ │├──┼──────────────┼─────┼────────────┤│98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 │ │ │├──┼──────────────┼─────┼────────────┤│99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20573 │ │ │├──┼──────────────┼─────┼────────────┤│100 │偽造大陸地區銀行提款卡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25473 │ │ │├──┼──────────────┼─────┼────────────┤│101 │2015/11/11交易明細 │ 23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02 │2015/11/12交易明細 │ 27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03 │贓款(新臺幣仟元鈔) │ 192張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共計192,0│規定沒收 ││ │ │00元) │ │├──┼──────────────┼─────┼────────────┤│104 │作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定沒收 │├──┼──────────────┼─────┼────────────┤│105 │2015/11/6交易明細 │ 31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附表六 │├────────────────────────────────────┤│扣押地點:高雄市三民區鼎山路家樂福停車場 ││扣押日期:104年11月12日 ││扣押物持有人:周志豪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2 │中國光大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3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4 │招商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5 │中國實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6 │中國實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7 │中國實業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000 │ │ │├──┼──────────────┼─────┼────────────┤│8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9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0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1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2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3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4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5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6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7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8 │浦發銀行 │ 1張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9 │104.10.27交易明細單 │ 7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20 │104.10.28交易明細單 │ 8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21 │104.11.09交易明細單 │ 46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22 │104.11.10交易明細單 │ 58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23 │101.11.11交易明細單 │ 32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24 │104.11.12交易明細單 │ 43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25 │手機(廠牌:SONY)(IMEI:35287│ 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0000000000)(0000000000) │ │定沒收 │├──┼──────────────┼─────┼────────────┤│26 │手機(廠牌:三星)(IMEI:35586│ 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0000000000)(0000000000) │ │定沒收 │└──┴──────────────┴─────┴────────────┘┌────────────────────────────────────┐│附表七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3 ││扣押日期:104年11月12日 ││扣押物持有人:邱志容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1 │贓款(新臺幣仟元鈔) │ 45000元 │不沒收 │├──┼──────────────┼─────┼────────────┤│2 │贓款(新臺幣佰元鈔) │ 5600元 │不沒收 │├──┼──────────────┼─────┼────────────┤│3 │行動電話(三星白色)(門號:097│ 1支 │不沒收 ││ │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 │ ││ │0) │ │ │├──┼──────────────┼─────┼────────────┤│4 │行動電話(三星黑色)(門號:098│ 1支 │不沒收 ││ │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 │ ││ │03) │ │ │├──┼──────────────┼─────┼────────────┤│5 │行動電話(三星白色)(序號:354│ 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000000000000) │ │定沒收 │├──┼──────────────┼─────┼────────────┤│6 │行動電話(三星粉紅色)(序號: │ 1支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 │ │ │├──┼──────────────┼─────┼────────────┤│7 │行動電話(三星粉紅色)(序號: │ 1支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 │ │ │├──┼──────────────┼─────┼────────────┤│8 │潘玉屏之中華民國護照 │ 1本 │不沒收 │├──┼──────────────┼─────┼────────────┤│9 │顏文進之中華民國護照 │ 1本 │不沒收 │├──┼──────────────┼─────┼────────────┤│10 │記帳簿(A) │ 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1 │記帳簿(B) │ 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2 │記帳單 │ 9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3 │記帳簿(C) │ 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4 │記帳簿(D) │ 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5 │平板電腦(W12、黑色) │ 1台 │不沒收 │├──┼──────────────┼─────┼────────────┤│16 │記帳單 │ 1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 │ │ │定沒收 │├──┼──────────────┼─────┼────────────┤│17 │K盤(含刮片) │ 1組 │不沒收 │└──┴──────────────┴─────┴────────────┘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