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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維美有限公司(原名:何容食品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何若薰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寶惠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吳龍建律師、陳秉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准予銷毀扣押之玫瑰花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遭扣案之玫瑰花瓣,經聲請人即被告封存在貨櫃中,而該貨櫃現置放在鄰地上,而因貨櫃內部悶熱導致扣案玫瑰花瓣滋生蚊蟲,鄰人因而遭叮咬並向被告抗議。又法院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至現場對前揭玫瑰花瓣進行採樣送驗,故該等玫瑰花瓣已無繼續留存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銷毀該等玫瑰花瓣,以避免蟲害擴散等語。

二、本件刑事案件原係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嗣本院於105年9 月1 日成立後,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事務,部分由該院續行辦理,部分則移撥本院辦理,本件刑事案件亦在移撥本院辦理之範圍。而前述案件移撥乙事,乃屬司法行政上之事務分配範疇,與管轄權之有無無涉;又本件刑事案件繫屬時,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無疑義,嗣本件刑事案件既移撥由本院辦理,自應由本院續行審理,並辦理相關附隨案件(如本件聲請案),先予指明。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扣押物,若有留存之必要,即無從於案件終結前予以發還。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銷毀前揭玫瑰花瓣,實質上乃係聲請發還扣押物,使之得予自行處置,自應依據上開規定予以審酌、判斷,先予敘明。查被告維美有限公司(原名:何容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何容公司)、何若薰、黃寶惠(為被告何若薰之配偶,並為何容公司實際負責人)因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於104 年5 月5 日下午1 時1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位在高雄市○○區○○街○○○ 號之何容公司(亦為被告何若薰、黃寶惠之住所)搜索後,將如附表所示之玫瑰花瓣予以扣押,並責付由被告黃寶惠保管之事實,有本件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4至28頁)。而前揭玫瑰花瓣,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4 年5 月4 日(於搜索前,該局人員即先至何容公司進行採樣送驗)、5 月5日進行採樣抽驗之結果,均發現其內含有p ,p'-滴滴涕成分,此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驗報告附卷足按(見偵1 卷第87-88 頁、他字卷第

142 頁);然本院於105 年10月24日,因被告聲請而前往何容公司就前揭玫瑰花瓣再進行抽樣檢驗結果,卻未驗出該等玫瑰花瓣中含有p ,p'-滴滴涕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2 卷第219 頁)。另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4 年5 月4 日、5 月5 日至何容公司進行採樣抽驗時所拍攝之相片(見本院2 卷第187-214 頁),及本院於105 年10月24日前往何容公司進行採樣檢驗時所拍攝之相片(見本院2 卷第89-98 頁),予以相互比對結果,用以裝放前揭玫瑰花瓣之卡其色袋子,前者似為麻布製成並存有藍色條紋,後者則應為尼龍材質且未存有藍色條紋。則於前揭玫瑰花瓣乃本案被告是否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犯行之重要證據,而其先後檢驗結果卻有不同,且是否具同一性亦有疑慮之情形下,日後非無再就該等玫瑰花瓣進行檢視、辨認、送驗之可能,自有續予留存之必要。至聲請意旨所稱前揭玫瑰花瓣會滋生蚊蟲乙事,非不得藉由改善保存條件而予避免,尚無從以之作為必須銷毀該等玫瑰花瓣之事由。綜上,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瑋珍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1 │玫瑰花瓣20包(含袋重) │200 公斤 │├──┼────────────────┼─────┤│ 2 │玫瑰花瓣1 包(含袋重) │10.62 公斤│├──┼────────────────┼─────┤│ 3 │玫瑰花瓣(含袋重) │15.86 公斤│├──┼────────────────┼─────┤│ 4 │玫瑰花瓣(含袋重) │7.8 公斤 │├──┼────────────────┼─────┤│ 5 │玫瑰花瓣(含袋重) │7.57公斤 │├──┼────────────────┼─────┤│ 6 │玫瑰花瓣(含袋重) │4.69公斤 │├──┼────────────────┼─────┤│ 7 │玫瑰花瓣(含袋重) │4.28公斤 │├──┼────────────────┼─────┤│ 8 │玫瑰花瓣(含袋重) │8.8 公斤 │├──┼────────────────┼─────┤│ 9 │玫瑰花瓣(含袋重) │9.55公斤 │├──┼────────────────┼─────┤│ 10 │玫瑰花瓣(含袋重) │17.45 公斤│├──┼────────────────┼─────┤│ 11 │玫瑰花瓣(含袋重) │10.58 公斤│├──┼────────────────┼─────┤│ 12 │玫瑰花瓣(含袋重) │10.27 公斤│├──┼────────────────┼─────┤│ 13 │玫瑰花瓣(含袋重) │5.35公斤 │├──┼────────────────┼─────┤│ 14 │玫瑰花瓣(含袋重) │8.3 公斤 │├──┼────────────────┼─────┤│ 15 │玫瑰花瓣7 包(含袋重) │70公斤 │├──┼────────────────┼─────┤│ 16 │玫瑰花瓣1 箱(含箱重) │8 公斤 │├──┼────────────────┼─────┤│ 17 │玫瑰花瓣1 包(含袋重) │10.615公斤│└──┴────────────────┴─────┘

裁判日期: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