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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金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羽指定辯護人 李幸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227號),嗣移撥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彥羽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彥羽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6樓之2「羅素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羅素公司,嗣於102年12月18日變更名稱為耀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耀寶公司)〕負責人,其明知依銀行法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陳彥羽竟基於違反銀行法之集合犯意,於103年(起訴書誤載為102年)1月起,陸續以其個人或羅素公司、耀寶公司之名義,透過友人居間介紹,向如附表1所示林宜靜等141名不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並以公司名義與客戶簽訂「資本市場(私募基金)合議投資合約書」(羅素公司)及「合資股東合約書」、「預估投資盈餘分配」(耀寶公司)等契約,約定投資期限一期3個月,屆期返還本金(可續存),每月可領取投資本金2%至2.5%不等(換算為年利率高達24%至30%)分紅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嗣林宜靜等人陸續匯款至羅素公司、耀寶公司或陳彥羽個人所開設之銀行帳戶後,陳彥羽再將此筆資金以個人名義於臺灣工銀、元富期貨等公司開戶買賣股票、期貨,或投資外匯、入股育富投資有限公司,截至103年5月底,共收取林宜靜等人之資金新臺幣(下同)5173萬元。㈡被告陳彥羽係商業負責人,明知耀寶公司未依法實際從事投資顧問業,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102年12月至103年4月間,接續以「顧問費」為品名,填製如附表2所示虛偽不實、性質屬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之原始憑證之發票共111張,金額合計為13萬3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語,因認被告陳彥羽上揭㈠所為,係犯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罪嫌;上揭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檢察官認為被告陳彥羽涉犯上開罪嫌,係以:⒈被告陳彥羽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以證明①被告坦承有收受附表所示投資人之投資款,約定每月給付本金2%至2.5%紅利之事實。②被告坦承耀寶公司並未實際營業,但因為報稅的需要,還是有以顧問費名義,開立2聯式統一發票之事實。③被告否認有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伊是找人集資一起投資股票、期貨、外匯,有按期分紅,且事後已將本金還給投資人云云。惟查,銀行法第29條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

29 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被告所辯,顯然無稽。⒉證人蔡玉華、陳美勤、粘足於調詢證述及⒊證人蔡玉琚、蔡芸菲、簡蓮香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均以證明被告向其等邀約投資,並約定每月給付2%紅利之事實;⒋羅素公司、耀寶公司基本資料:以證明被告係羅素公司負責人,102年12月18日,羅素公司變更名稱為耀寶公司之事實。⒌羅素公司資本市場合議投資合約書、耀寶公司合資股東合約書、預估投資盈餘分配各1份:以證明被告與投資人簽訂合約,約定每月獲利為本金2%至2.5%(換算年利率24%至30%)之與原本顯不相當紅利之事實。⒍銀行開戶資料3份:證明羅素公司在玉山銀行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耀寶公司在台北富邦銀行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⒎臺灣工銀證券買賣對帳單、被告買賣股票一覽表各1紙及⒏被告陳彥羽外匯水單影本2紙:均以證明被告將所吸收存款投資股票之事實。⒐育富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合約書影本2份:證明被告以所吸收存款轉投資育富投資有限公司之事實。⒑客戶收益表1份:證明被告以投資名義招攬客戶,吸收存款,給予客戶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事實。⒒投資簡報資料1份:證明被告以羅素公司、耀寶公司投資績效良好之簡報,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之事實。⒓品名「顧問費」之2聯式發票收執聯影本:證明被告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事實。⒔高雄市調查處於103年5月27日執行搜索之扣押物品清單: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為其論據。

三、訊據㈠被告陳彥羽固坦承成立羅素公司,嗣更名為耀寶公司,並向除如起訴書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1)編號69、81、

90、128所示外之各該編號所示之投資人收取投資款項,並約定每月可領取投資額2%~2.5%之投資報酬,然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於102年時與友人談及要成立公司從事金融投資,確實有些友人以投資公司或投資其個人為由提供資金,但起訴書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1)之日期應為103年,非起訴書所載之102年,又當時所談的條件最多依照報酬率會在2%到2.5%區間,如果有多的獲利會再分,其他的獲利就當作公司的一個支出,投資者大多是伊之前的同事,相信伊有誠信,這三年來沒有人賠到錢,目前公司也賺錢,大家福利都不錯,在整個成立公司集資過程裡面,或許伊所用的方式會讓人誤導是不是吸金,但伊是真的認真去做事情,投資者也都看得到,伊並沒有公開,沒有在媒體上或宣傳上說這家公司有讓人投資,私底下朋友跟朋友之間,就像一群人合買一張很貴的股票,到時候獲利再拆帳,就每個月把部分股票賣出分2%到2.5%的報酬,因此每期投資都以三個月為一期,伊沒有這方面的證照,所以以不公開的合資集資概念去作投資,當時獲利每月可以到7到10%這個區間,因此對股東發放2.5%,多的留3個月平均下來多發,那時候也有人多發1%的。投資伊個人的部分是從2%起跳,但是有跟他們說沒有保本,盈虧還是有可能的,只是帳面上過去的績效不錯,即使一個月虧損,還是可以承擔沒有問題,像是去銀行買基金,銀行也是提供過去的績效,但沒有人保障這個績效在買的時候就是這個績效。至於羅素公司簽立的契約上面看得出來保證還本,是因為伊對合約書這方面不懂,就抓了別人的合約書,但後面的版本就有去修正只是預估在這個區間。於103年後面有少數投資的部分,是公司股東的朋友,有幾位我確實不認識,應該是相信股東才作投資等語置辯。㈡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稱:①被告於102年3月22日設立羅素公司,為擴大資金以利投資上海匯制公司裸眼3D技術,遂找友人投資羅素公司,並參考網路上範本製作「資本市場(私募基金)合議投資合約書」,惟並未向股東保證每月給付2%或

2.5%紅利。②又因於102年年底接觸金融商品投資,並自103年1月1日將羅素公司更名為耀寶公司,並向股東告知將以所繳股金一部分轉投資金融商品,若有獲利,則於分配紅利後留作公司資金,並同意股東邀他人一起投資,惟被告並未向股東或其他投資人保證每月給付2%紅利,只是預估2%,若獲利沒有那麼高,則會依實際獲利,並無固定,且未保證本金可以歸還,此由被告於103年1月1日起以電腦繕打列印「合資股東合約書」、「預估投資盈餘分配」等,其上均註明「績效為已實現獲利計算,未實現獲利將累計至下一季結算」、「配發約2%...投資必有風險」等詞可證,並有證人粘足、蔡芸菲、簡蓮香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可證。③至於如起訴書附表一(本判決附表1)編號69所示蔡玉琚的部分,僅係二人間單純借貸關係,被告雖有將向蔡玉琚借款部分製作「資本市場(私募基金)合議投資合約書」,但係為紀錄借款事宜,並未交付蔡玉琚收執,亦無保證每月給付2%或2.5%利息,此有蔡玉琚於104年1月5日偵查中之供述可證。④此外,依被告當時所投資11筆股票之獲利情形,平均約有26%獲利,最高更可達到47.22%,且參酌103年間基金市場約有11.28~28.77%之年獲利,足見依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被告預估每月給付約2%紅利,係在合理範圍內,在客觀上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並非顯有特殊之超額或顯不相當之情形。⑤以上足見被告所為尚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有間。⑥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部分,被告認罪,但依105年7月15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之說明二所示,統一發票之交易「品名」僅需營業人依其實際交易之貨物名稱覈實填寫,並無規定固定列示項目名稱等語,且查102~103年投資款都是由羅素公司、耀寶公司收入,而耀寶公司亦有向股東或其他投資人收取相對應之投資顧問費,又耀寶公司所經營事業登記亦有「投資顧問業」,故耀寶公司為求合法報稅,於徵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於統一發票之「品名」欄填載「顧問費」,衡情尚屬依實際交易之貨物名稱覈實填寫,應無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則被告所為是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仍請法院審酌等語。

四、㈠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第 154 條第 2 項、第 30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㈡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證據能力之說明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辯方)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同此意旨)。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本案基礎事實暨審理範圍①起訴書就附表1所列投資(即本判決附表1)日期均登載為

102年,然經檢閱核對卷內扣案編號9所示光碟內載電磁記錄,應係「103年份」之誤載,經當庭與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確認後,檢察官更正起訴書附表1(即本判決附表1)之投資時間年份均為103年,且為被告及辯護人所同意(見本院卷二,頁14),復因檢閱該光碟內載電磁記錄尚有被告於102年4月20日開始收受檢察官起訴之投資款行為,基於檢察官本案係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性質起訴被告,本院審酌該未經起訴書列為附表部分之行為,在法院認為起訴部分及該未經起訴書列入部分均為有罪且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即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之裁判條件成就,法院應併予判決,是為充分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尊重其程序主體權利,爰將該未經起訴書列入部分合併起訴書附表1為本判決附表3,並以此為本院審理範圍,在裁判條件成就時,得併為裁判,此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二,頁15),然以下仍應先就檢察官起訴之如附表1所示犯行予以審酌,合先敘明。

②被告前開所坦承設立羅素公司,嗣更名為耀寶公司,並向如

附表1各編號所示,除附表1編號69、81、90、128(即附表3編號217、229、238、216)外之特定人,收受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投資時間、金額所示之投資款項之事實,業據檢察官提出前揭證據在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是此基礎事實應堪採信。

㈡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部分:

①就被告有爭執之如附表1編號69、81、90、128部分:

⑴就附表1編號69蔡玉琚部分:卷內雖未有蔡玉琚簽立之合議

投資合約書或投資股東合約書等資料,且依蔡玉琚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證稱「我本來就有在投資股票,有一次聊天覺得陳彥羽投資方向很準,但資金不足,借錢對他負擔太重,所以我和我姐姐就決定一起投資委託陳彥羽操作,陳彥羽沒有說獲利有多高,先給我2%報酬,但我認為是借款利息,沒有開本票也沒有寫借據,也沒有看過合議投資合約書或投資股東合約書,陳彥羽也沒有提到羅素公司或耀寶公司,並不了解投資在何處,當時口頭約定時間好像是一年,每月會給我們2%利息,有時候會比較多,103年2月底就還清了」等語(見偵卷頁32-34),可見證人蔡玉琚係基於投資借款之原因而交付被告投資款項,並約定由被告按月給付以本金計算2%之款項等情,參以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投資時間,尚難認被告收取蔡玉琚交付之款項,係有別於如附表1其他編號所示之用途,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此辯稱係單純借貸關係等語,尚不足採,此部分仍應列入被告收受投資款項之行為。

⑵就附表1編號81粘足部分:核以卷內由粘足所簽立之投資合

約書,俱無如附表1編號81所示投資時間之投資款項(見調卷頁32-38背),此與粘足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陳彥羽向我表示要成立投資公司從事投資期貨、股票、外匯及詢價圈購」等邀我入股,並依獲利多寡每月結算分配紅利,另外也可以再額外提供資金為金主,給陳彥羽投資...一般金主每月固定投資金額2.5%紅利,所以我當時陸續入股共90萬元為耀寶公司股東;並另外陸續入金85萬元作為額外投資,後者陳彥羽以耀寶公司名義與我簽訂『合資股東合約書』及『預估投資盈餘分配』...並非以固定金額作為每期投資款,我目前總投資85萬元」等語(見調卷頁29-31)已見齲齬,嗣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總共投資被告85萬元,(問:調查局時陳述有入股90萬元當股東,陸續投資85萬元額外投資?)太久的事情我忘記了,他把錢退給我,所以我已經忘記當時的事情。(問:是否記得在103年4月1日要結束時,有投資被告一筆錢,後來取消投資?)有,那一筆錢好像就是85萬元,我拿給他沒多久,他就說要結束了。我要投資他個人的時候,他就說他不做了,就把85萬元拿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頁5、7),是雖卷內扣案編號9所示光碟內載電磁記錄有附表1編號81之記載,然被告抗辯後來取消投資等語,依上揭證據尚難認定被告確有收受該筆投資款項,是應就此部分排除在被告有收受之投資款項。

⑶就附表1編號90簡嘉怡部分:依卷內扣案編號9所示光碟內「

羅素投顧」資料夾內之「文件」資料夾內之「耀寶客戶合約.xls」檔案所載電磁記錄,就附表1編號90簡嘉怡部分確有註記「已提前在04/27解約,並退還十萬本金於富邦帳戶」等詞,顯見被告確已收受簡嘉怡之投資款,該收受行為即已完成,縱因解約而返還,亦無解於收取行為之成立,是被告抗辯簡嘉怡取消投資等語,縱可採信,亦應認為被告就此部分之收取投資款項行為已然成立。

⑷就附表1編號128許振峰部分:上揭扣案光碟內載檔案,就許

振峰投資部分係空白記載,且以許振峰為名之資料夾內二份合約書電磁記錄,均非許振峰為名之股東合約書、預估投資盈餘分配書,被告就此辯稱許振峰並未投資,上開資料係複製貼上而未刪除所致等語,此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檢視後表示無意見而主張刪除此部分(見本院卷二頁15),是認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為可採,應予排除被告就此有收受投資款項。

②就被告收受除如附表1編號81、128外之投資款項部分:⑴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

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分別為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之1所明定。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一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故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究為自然人或法人,即須明確認定,始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同此意旨)。本案被告係羅素公司、耀寶公司負責人,起訴書主張「被告於102年1月起陸續以其個人或羅素公司、耀寶公司之名義」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收取投資款行為,就其中日期記載有誤已如前述外,本案檢察官所起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人,以起訴法條係引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而言,檢察官應係主張行為人係被告,僅被告以羅素公司或耀寶公司名義為之,但檢察官又提出投資簡報資料(見調卷頁55-57)以證明被告係以羅素公司、耀寶公司投資績效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似又主張行為人係法人,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亦供稱有投資公司或其個人之別(見本院卷二頁66),然未能分辨如附表一所示之何編號為投資公司,何編號為投資其個人,卷內亦無證據足以為判別之依據,然不論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者,係被告自然人或羅素公司、耀寶公司等法人,均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為前提,是本案自應先依卷內證據認定被告行為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再判斷究係以自然人身分或公司負責人身分所為。

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

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處罰之對象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49號判決同此意旨)。以附表1所示之投資人達141人,扣除前述應排除之2人,仍有139人,投資時間自103年1月1日起(起訴書附表1誤載為102年已如前述)至103年5月27日止,收受投資金額亦不一,參諸前揭說明,被告應係以經營業務之性質為收取投資行為。

⑶又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固係鑑於以違法吸

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該條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然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謂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至是否「顯不相當」,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而所謂「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應參酌銀行法第29條之1的立法目的,在於禁止「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之行為,故在認定時是否有「特殊之超額」情形時,即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蓋此等利率之金融機構等亦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若行為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此等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是以,認定約定或給付之報酬是否有「特殊超額」情形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方符合上揭銀行法之立法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然以總體所得,包含資本所得與勞務所得,各有許多不同形式,就資本所得而言,祇要所得來源是因為擁有資本,與勞力付出無涉,不論其法定類型為何(像是租金、股利、股息、權利金、利潤等)都含括在內,而目前社會普遍存在所得不均現象,造成不均的原因,就以勞務所得為例,可能是不同技能的供應落差、教育體制差異,或者是影響勞動市場與薪資水準的各種法規制度;導致資本所得不均的原因,不外乎是儲蓄與投資的行為、遺贈稅的法令規範,以及不動產的操作與金融市場〔見托瑪‧皮凱提Tomas Piketty(2014),〈二十一世紀資本論〉,頁242-243〕,可見個人在追求總體所得的成長過程中,在人力成本等值的前提下,因為勞務提供者的勞力輸出、專業資格、教育訓練與個人專長的不同,配合社會環境與法規限制而產生成長的不均,但資本所得的基礎在於資本〔可定義為所有可以藉由市場擁有與交易的非人力資產。見托瑪‧皮凱提TomasPiket ty(2014),〈二十一世紀資本論〉,頁50〕,不管何人以何種方式取得資本,祇要資本價值相同,在資本所得的基礎上即處於同一起跑點,也就是貧人身上僅有的100元,與富人皮夾內的100元,均屬相同價值的資本,隨後產生不均的資本所得原因,則是因為所利用的資本操作行為不同所致,例如貧人將該100元存進銀行,則取得的資本所得即銀行所給予的利息,富人將該100元投資股票市場,所獲得的資本成長即股票差價。換言之,資本所得的成長,不受個人人身條件的影響,取決於所採取的資本操作行為結果。銀行法第29條之1連結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限制資本所得的基礎來源(不得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與操作分配(不得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的結果,其中,將不同形式的資本所得一律以收受存款為態樣予以管制,忽視不同的資本操作將會獲致不同的資本所得之當然結果,且以銀行業主要收入來源,一般而言,係來自於收款與放款之間的利差,亦即一般人透過銀行收受存款所能獲致的資本所得,係處於相對低位的所得來源,倘不論資本操作手段,一律參酌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為是否顯不相當之標準(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顯然過份限制人民對其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之決定,且潛藏欲使人民僅得利用相對低位的存款借貸所得為資本操作手段,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多元化,資本操作手段多樣化之現況不合,為平衡政府維護金融秩序之需求與必要,前揭實務見解所認為「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顯有特殊之超額」,應併參酌「行為人當時收取資金所宣稱將採取之資本操作手段,比較以該操作手段在當時之資本市場所能獲致之所得水準,是否有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高利而寧棄合法募集之資金之程度」。準此,本案被告收取如附表1編號81、128除外之投資款項,既宣稱用於投資金融商品,即應以當時資本市場以金融商品投資所能獲致之所得水準,比較其給付各該編號所示投資人每期3個月,每月2%至2.5%之報酬,是否達到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高利而寧棄合法募集之資金之程度。檢察官就此係以上開報酬換算年利率為24%至30%即認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並未考慮被告所採取之資本操作手段—並非以放款利率之利差為獲利來源,又被告所給付之報酬以換算年利率固然超過民法第205條前段所定最高約定利率20%,但並未超過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所定年利率30%並加計同法第20條第2項所定收當金額5%倉棧費之範圍,益徵不能單以換算年利率之數額遽認係顯不相當之報酬。經本院函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固函覆稱並未有統計上市公司股票之平均獲利,然依所檢附之102、103年度上市公司獲利資料,顯示稅後純益增加逾30%之公司分別有186家、235家(見本院卷一頁93、135-160),而被告亦提出當時詢價圈購之11筆股票獲利情形為2.93%至47.22%之間(見本院卷一頁66),當年基金市場亦有11.28%至28.77%之獲利情形(見本院卷一頁81-84),再輔以下列證人之證詞:

A.證人粘足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認為自己從事股票期貨等賣買風險比較大,而陳彥羽提供每個月固定2%的紅利分配,相較穩定且保證獲利,而且陳彥羽表示投資虧損他自行吸收,所以才投資入金委託陳彥羽代為操作買賣股票等語(見調卷頁29-31),嗣於本院具結證稱:全權授權被告投資,有獲利多少再給,沒有固定紅利(見本院卷二頁4-5、6)。

B.證人簡蓮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我只記得陳彥羽說每個月可以賺2%,有把投資內容講得很具體,但我不記得了,是投資公司當股東,合資股東,應該是耀寶公司合資股東合約書,被告還款後,就撕掉了,沒有想過為何獲利固定,這本來就是單純的投資,他錢也還給我了,我也賺了幾千元等語(見偵卷頁31-32),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獲利一開始是固定,最近開了公司,被告說公司賺錢照比例分,沒有認為自己被害等語(見偵卷頁135-137),嗣於本院具結證稱:沒有固定紅利,但每個月都有拿到錢,我相信被告,其他就不管了,委託被告投資幾個月,虧損就虧,想說也不多等語(見本院卷二頁8-11)。

C.證人蔡芸菲於調查局詢問時稱:匯款前一個月,陳彥羽跟我吃飯時聊到他開一間羅素公司,有介紹公司投資方向,獲利部分,每個月約2%,在103年6月間拿現金10萬元退給我等語(見調卷頁31-32),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初是說每月固定2%,每月都有收到2000元,我們投資之前會先告訴我們詳細投資規劃,投資後就是完全讓陳彥羽幫我們決定,都蠻相信他的,且他是真的都有在做,(問:有無想過被告是怎樣的投資為何可以一年獲利這麼多?)沒有,就是認識很久,知道他早期作操盤,也覺得他為人實在,也不覺得他騙人,我也有觀察他,覺得他實在。但我們有問他是做怎樣的投資,問他應該會講,我自己是相信他等語(見偵卷業139-141),嗣到庭具結證稱:曾經交錢給被告投資,詳細時間忘記了,可能不到一年,獲利部分,被告是說看績效,預估差不多2%左右,是預估值,並沒有一定,本金沒有保證一定會歸還,之前偵訊說每月固定2%,是因為當時獲利都超過2%,所以抓中間值說明,被告並沒有保證獲利多少,只是當時的獲利都有超過2%。我就是相信被告,只要每個月有獲利就好等語(見本院卷二頁11-13)。

D.證人蔡玉琚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證稱「我本來就有在投資股票,有一次聊天覺得陳彥羽投資方向很準,但資金不足,借錢對他負擔太重,所以我和我姐姐就決定一起投資委託陳彥羽操作,陳彥羽沒有說獲利有多高,先給我2%報酬,但我認為是借款利息,沒有開本票也沒有寫借據,也沒有看過合議投資合約書或投資股東合約書,陳彥羽也沒有提到羅素公司或耀寶公司,並不了解投資在何處,當時口頭約定時間好像是一年,每月會給我們2%利息,有時候會比較多,我曾經有問過他是否會遇到投資的風險,因為當時市場有變動,陳彥羽跟我說不會,說市場有控管,103年2月底就還清了」等語(見偵卷頁32-34)。

E.證人蔡玉華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就是把投資款項匯給陳彥羽,由他代為操作,陳彥羽或羅素公司並不會給我任何投資分析意見,因為陳彥羽向我保證每月每筆款項獲利2%,操作盈餘也會分給我們當分紅,還保證會自行吸收虧損,而且3個月內會連本帶利還給我們,因為透過合格券商管道下單買賣及申購資金均需扣手續費,而且盈虧要自己吸收,我覺得陳彥羽有金融業的背景,投資理財能力與知識應該是比一般民眾好,所以我才委託陳彥羽代為操作買賣股票及基金,我認為他應該是運用我交付委託的投資款項去操作獲利,並從中收取大部分的獲利作為代操報酬等語(見調卷頁10-13)。

F.證人陳美勤於調查局詢問時稱:在我提供12萬元委託陳彥羽投資時,有向他表示這筆金額當作我借給他,然後每月收取2%利息,所以陳彥羽使用該資金投資標的和盈虧情形,都不需要向我說明及通知,(問:一般券商可供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供客戶以電話或網路等多種方式下單買賣股票,為何你捨棄券商管道買賣股票,而要透過陳彥羽代為操作?)因為陳彥羽向我保證每月每筆款項獲利2%,還保證會自行吸收虧損,而自己投資通常能夠賺錢的機率很低等語(見調卷頁21-23背)。以上,堪認被告向該投資人收受之投資款,均已屆期返還,事先所約定並已實際給付之每月2%至2.5%報酬,以被告當時所宣稱以投資金融商品為資本操作手段,顯然並未到「特殊之超額」至使各該投資人盲目追求而陷入投資風險之結果。以卷內證據亦無從認為被告收取如附表1除編號81、128外之投資款項,係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

④從而,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尚難認已至超越合理懷

疑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自屬不能證明。

㈢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部分:

①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

②依此,舉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或刑法

第215條皆是以「非根據真實事項」而為填製行為為構成要件,檢察官係以耀寶公司未實際從事投資顧問業,被告竟以「顧問費」為品名,接續填製如附表2所示之統一發票為犯罪事實,則本院自應審酌是否符合上揭構成要件而不受被告逕為有罪陳述之影響。⑴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耀寶公司並未收得如附表2各編號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被告就此亦供稱確實有向各該客戶收取1,000元,則耀寶公司向各該客戶收取1,000元之行為,各該客戶亦經被告為投資介紹後始應允交付投資款予被告,被告所為將交付款項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客觀上亦屬客戶投資行為,被告所為介紹諮詢之提供服務,尚屬「投資顧問」之文義射程範圍,則被告基於該服務而向各該客戶收取之1,000元,應符合耀寶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投資顧問業」之營業項目(見偵卷頁129背);⑵經財政部國稅局函覆本院稱「管理顧問公司收受客戶款項為客戶操作投資事宜或客戶諮詢投資事宜之費用,於統一發票上填載『顧問費』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依所提供服務內容據實載明交易品名」(見本院卷一頁20)、「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格式載明交易『品名』,是營業人應依其實際交易之貨物名稱覈實填寫,並無規定固定列示項目名稱」(見本院卷一頁180);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亦函覆本院稱「貴院函詢『統一發票上品名之記載,如非以分類號碼代替,則品名是否有固定列示項目名稱?』因各公司狀況不同,本會並無法就個案表示意見」(見本院卷一頁184),以上足見統一發票上「品名」欄並未有固定列示項目供開立人選擇填載,而係依實際交易行為予以填載,而所謂實際交易行為,並未要求應鉅細靡遺精準描述,在客觀文義上不致使人無法辨識交易行為即可。⑶準此,被告既有為各該客戶提供投資介紹之服務行為,縱不論各該客戶係交付投資款予被告個人或被告為代表人之耀寶公司,就被告所提供投資介紹之服務行為而以耀寶公司名義向各該客戶收取1,000元而填載以「顧問費」為品名之統一發票,並不至於使人無法辨識耀寶公司確有收取以投資諮詢為對價之費用,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所指耀寶公司應依法從事之投資顧問業之具體行為,尚難認被告構成以「非根據真實事項」而為填製之行為。

③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尚難認已至超越合理懷疑達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被告被訴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自屬不能證明。

㈣縱上所述,本院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復查無足資認定被告

有何公訴意旨所認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劉美香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琇晴附表1:被告收取投資款明細┌──┬───┬──────┬──────┬───────┐│編 │姓 名│投資時間 │金額(元, │備註 ││號 │ │(年/月/日)│新臺幣) │ │├──┼───┼──────┼──────┼───────┤│1 │林宜靜│102/1/1 │500,000 │即起訴書附表1 │├──┼───┼──────┼──────┤,惟將起訴書所││2 │林潔茹│102/1/1 │50,000 │載投資時間之年│├──┼───┼──────┼──────┤份「102」年, ││3 │柯玟劦│102/1/1 │500,000 │均應更正為 │├──┼───┼──────┼──────┤「103年」。 ││4 │張芝馨│102/1/1 │200,000 │ │├──┼───┼──────┼──────┤ ││5 │張淑英│102/1/1 │50,000 │ │├──┼───┼──────┼──────┤ ││6 │陳俊佑│102/1/1 │200,000 │ │├──┼───┼──────┼──────┤ ││7 │陳彥如│102/1/1 │200,000 │ │├──┼───┼──────┼──────┤ ││8 │陳慶融│102/1/1 │1,450,000 │ │├──┼───┼──────┼──────┤ ││9 │粘足 │102/1/1 │680,000 │ │├──┼───┼──────┼──────┤ ││10 │黃士齊│102/1/1 │135,000 │ │├──┼───┼──────┼──────┤ ││11 │黃嘉俞│102/1/1 │50,000 │ │├──┼───┼──────┼──────┤ ││12 │董如芳│102/1/1 │100,000 │ │├──┼───┼──────┼──────┤ ││13 │董宜玫│102/1/1 │900,000 │ │├──┼───┼──────┼──────┤ ││14 │劉佩君│102/1/1 │100,000 │ │├──┼───┼──────┼──────┤ ││15 │蔡伊婷│102/1/1 │700,000 │ │├──┼───┼──────┼──────┤ ││16 │蔡麗珠│102/1/1 │50,000 │ │├──┼───┼──────┼──────┤ ││17 │錢榆涵│102/1/1 │50,000 │ │├──┼───┼──────┼──────┤ ││18 │戴明竹│102/1/1 │600,000 │ │├──┼───┼──────┼──────┤ ││19 │簡國修│102/1/1 │300,000 │ │├──┼───┼──────┼──────┤ ││20 │簡嘉怡│102/1/1 │100,000 │ │├──┼───┼──────┼──────┤ ││21 │蘇邑彤│102/1/1 │750,000 │ │├──┼───┼──────┼──────┤ ││22 │趙慧閔│102/1/3 │100,000 │ │├──┼───┼──────┼──────┤ ││23 │陳靜怡│102/1/7 │50,000 │ │├──┼───┼──────┼──────┤ ││24 │林達聰│102/1/6 │100,000 │ │├──┼───┼──────┼──────┤ ││25 │王榕麟│102/1/10 │50,000 │ │├──┼───┼──────┼──────┤ ││26 │林泫譯│102/1/10 │100,000 │ │├──┼───┼──────┼──────┤ ││27 │陳梁鑾│102/1/10 │400,000 │ │├──┼───┼──────┼──────┤ ││28 │蘇晏嬅│102/1/12 │50,000 │ │├──┼───┼──────┼──────┤ ││29 │林子健│102/1/13 │80,000 │ │├──┼───┼──────┼──────┤ ││30 │陳多加│102/1/13 │20,000 │ │├──┼───┼──────┼──────┤ ││31 │謝盈潔│102/1/13 │50,000 │ │├──┼───┼──────┼──────┤ ││32 │蘇魏菊│102/1/13 │100,000 │ │├──┼───┼──────┼──────┤ ││33 │林慧雯│102/1/18 │50,000 │ │├──┼───┼──────┼──────┤ ││34 │林慧美│102/1/20 │150,000 │ │├──┼───┼──────┼──────┤ ││35 │蔡芸菲│102/1/20 │100,000 │ │├──┼───┼──────┼──────┤ ││36 │吳珮甄│102/1/21 │500,000 │ │├──┼───┼──────┼──────┤ ││37 │羅敏華│102/1/22 │600,000 │ │├──┼───┼──────┼──────┤ ││38 │曾雅榆│102/1/23 │50,000 │ │├──┼───┼──────┼──────┤ ││39 │黃淑玲│102/1/23 │50,000 │ │├──┼───┼──────┼──────┤ ││40 │李佳虹│102/1/26 │250,000 │ │├──┼───┼──────┼──────┤ ││41 │黃昺岑│102/1/27 │2,600,000 │ │├──┼───┼──────┼──────┤ ││42 │藍惠萍│102/1/27 │50,000 │ │├──┼───┼──────┼──────┤ ││43 │馬鳳琴│102/1/28 │100,000 │ │├──┼───┼──────┼──────┤ ││44 │佟翁綢│102/2/5 │300,000 │ │├──┼───┼──────┼──────┤ ││45 │蘇麗玉│102/2/6 │300,000 │ │├──┼───┼──────┼──────┤ ││46 │張朝昌│102/2/7 │100,000 │ │├──┼───┼──────┼──────┤ ││47 │匡泰芳│102/2/9 │750,000 │ │├──┼───┼──────┼──────┤ ││48 │曾伊君│102/2/11 │200,000 │ │├──┼───┼──────┼──────┤ ││49 │黃建民│102/2/11 │100,000 │ │├──┼───┼──────┼──────┤ ││50 │鄧伊芹│102/2/12 │50,000 │ │├──┼───┼──────┼──────┤ ││51 │賴宥蓁│102/2/13 │50,000 │ │├──┼───┼──────┼──────┤ ││52 │林佳慧│102/2/14 │150,000 │ │├──┼───┼──────┼──────┤ ││53 │游靜君│102/2/14 │50,000 │ │├──┼───┼──────┼──────┤ ││54 │鄭什達│102/2/14 │50,000 │ │├──┼───┼──────┼──────┤ ││55 │盧佩芳│102/2/14 │150,000 │ │├──┼───┼──────┼──────┤ ││56 │徐素琳│102/2/18 │100,000 │ │├──┼───┼──────┼──────┤ ││57 │王鳴菲│102/2/20 │50,000 │ │├──┼───┼──────┼──────┤ ││58 │林琦 │102/2/25 │1,000,000 │ │├──┼───┼──────┼──────┤ ││59 │張峰嘉│102/2/27 │50,000 │ │├──┼───┼──────┼──────┤ ││60 │陳美勤│102/3/1 │1,240,000 │ │├──┼───┼──────┼──────┤ ││61 │蔡忠潤│102/3/6 │200,000 │ │├──┼───┼──────┼──────┤ ││62 │黃聖傑│102/3/10 │50,000 │ │├──┼───┼──────┼──────┤ ││63 │蔡伊航│102/3/10 │250,000 │ │├──┼───┼──────┼──────┤ ││64 │陳玟蓁│102/3/11 │100,000 │ │├──┼───┼──────┼──────┤ ││65 │張佩瑜│102/3/13 │1,000,000 │ │├──┼───┼──────┼──────┤ ││66 │黃星豪│102/3/13 │60,000 │ │├──┼───┼──────┼──────┤ ││67 │陳嘉彬│102/3/14 │700,000 │ │├──┼───┼──────┼──────┤ ││68 │蘇淑靜│102/3/14 │100,000 │ │├──┼───┼──────┼──────┤ ││69 │蔡玉琚│102/3/15 │6,600,000 │ ││ │(起訴│ │ │ ││ │書誤載│ │ │ ││ │為蔡玉│ │ │ ││ │居) │ │ │ │├──┼───┼──────┼──────┤ ││70 │陳惠怡│102/3/17 │200,000 │ │├──┼───┼──────┼──────┤ ││71 │姚淑卿│102/3/18 │100,000 │ │├──┼───┼──────┼──────┤ ││72 │李慧婷│102/3/26 │100,000 │ │├──┼───┼──────┼──────┤ ││73 │盧宗志│102/3/27 │300,000 │ │├──┼───┼──────┼──────┤ ││74 │林宜靜│102/4/1 │500,000 │ │├──┼───┼──────┼──────┤ ││75 │柯玟劦│102/4/1 │200,000 │ │├──┼───┼──────┼──────┤ ││76 │張芝馨│102/4/1 │200,000 │ │├──┼───┼──────┼──────┤ ││77 │張淑英│102/4/1 │80,000 │ │├──┼───┼──────┼──────┤ ││78 │陳俊佑│102/4/1 │320,000 │ │├──┼───┼──────┼──────┤ ││79 │陳彥如│102/4/1 │200,000 │ │├──┼───┼──────┼──────┤ ││80 │陳慶融│102/4/1 │1,450,000 │ │├──┼───┼──────┼──────┤ ││81 │粘足 │102/4/1 │850,000 │ │├──┼───┼──────┼──────┤ ││82 │黃士齊│102/4/1 │135,000 │ │├──┼───┼──────┼──────┤ ││83 │黃嘉俞│102/4/1 │50,000 │ │├──┼───┼──────┼──────┤ ││84 │董如芳│102/4/1 │150,000 │ │├──┼───┼──────┼──────┤ ││85 │董宜玫│102/4/1 │900,000 │ │├──┼───┼──────┼──────┤ ││86 │劉佩君│102/4/1 │100,000 │ │├──┼───┼──────┼──────┤ ││87 │蔡伊婷│102/4/1 │350,000 │ │├──┼───┼──────┼──────┤ ││88 │戴明竹│102/4/1 │700,000 │ │├──┼───┼──────┼──────┤ ││89 │簡國修│102/4/1 │300,000 │ │├──┼───┼──────┼──────┤ ││90 │簡嘉怡│102/4/1 │100,000 │ │├──┼───┼──────┼──────┤ ││91 │蘇邑彤│102/4/1 │1,050,000 │ │├──┼───┼──────┼──────┤ ││92 │陳彥銘│102/4/2 │50,000 │ │├──┼───┼──────┼──────┤ ││93 │李今禎│102/4/3 │200,000 │ │├──┼───┼──────┼──────┤ ││94 │趙慧閔│102/4/3 │100,000 │ │├──┼───┼──────┼──────┤ ││95 │簡蓮香│102/4/3 │100,000 │ │├──┼───┼──────┼──────┤ ││96 │林達聰│102/4/6 │1,000,000 │ │├──┼───┼──────┼──────┤ ││97 │卓姵君│102/4/7 │500,000 │ │├──┼───┼──────┼──────┤ ││98 │黃巧延│102/4/7 │400,000 │ │├──┼───┼──────┼──────┤ ││99 │王榕麟│102/4/10 │50,000 │ │├──┼───┼──────┼──────┤ ││100 │林泫譯│102/4/10 │150,000 │ │├──┼───┼──────┼──────┤ ││101 │陳梁鑾│102/4/10 │400,000 │ │├──┼───┼──────┼──────┤ ││102 │蘇晏嬅│102/4/12 │50,000 │ │├──┼───┼──────┼──────┤ ││103 │林子健│102/4/13 │80,000 │ │├──┼───┼──────┼──────┤ ││104 │謝盈潔│102/4/13 │50,000 │ │├──┼───┼──────┼──────┤ ││105 │蘇魏菊│102/4/13 │100,000 │ │├──┼───┼──────┼──────┤ ││106 │林慧雯│102/4/18 │450,000 │ │├──┼───┼──────┼──────┤ ││107 │林慧美│102/4/20 │150,000 │ │├──┼───┼──────┼──────┤ ││108 │蔡芸菲│102/4/20 │100,000 │ │├──┼───┼──────┼──────┤ ││109 │向于歡│102/4/21 │150,000 │ │├──┼───┼──────┼──────┤ ││110 │何怡慧│102/4/21 │400,000 │ │├──┼───┼──────┼──────┤ ││111 │吳珮甄│102/4/21 │750,000 │ │├──┼───┼──────┼──────┤ ││112 │柯明志│102/4/21 │300,000 │ │├──┼───┼──────┼──────┤ ││113 │羅敏華│102/4/22 │1,000,000 │ │├──┼───┼──────┼──────┤ ││114 │林家羽│102/4/22 │50,000 │ │├──┼───┼──────┼──────┤ ││115 │黃淑玲│102/4/23 │50,000 │ │├──┼───┼──────┼──────┤ ││116 │李佳虹│102/4/26 │250,000 │ │├──┼───┼──────┼──────┤ ││117 │黃昺岑│102/4/27 │2,600,000 │ │├──┼───┼──────┼──────┤ ││118 │藍惠萍│102/4/27 │500,000 │ │├──┼───┼──────┼──────┤ ││119 │馬鳳琴│102/4/28 │100,000 │ │├──┼───┼──────┼──────┤ ││120 │佟翁綢│102/5/5 │600,000 │ │├──┼───┼──────┼──────┤ ││121 │蘇麗玉│102/2/6 │500,000 │ │├──┼───┼──────┼──────┤ ││122 │張朝昌│102/2/7 │500,000 │ │├──┼───┼──────┼──────┤ ││123 │林怡君│102/5/16 │500,000 │ │├──┼───┼──────┼──────┤ ││124 │方妍榛│102/5/19 │100,000 │ │├──┼───┼──────┼──────┤ ││125 │甘泰生│102/5/23 │100,000 │ │├──┼───┼──────┼──────┤ ││126 │黃張美│102/5/23 │150,000 │ │├──┼───┼──────┼──────┤ ││127 │楊琮閔│102/5/23 │100,000 │ │├──┼───┼──────┼──────┤ ││128 │許振峰│ │100,000 │ │├──┼───┼──────┼──────┤ ││129 │匡泰芳│102/5/9 │1,300,000 │ │├──┼───┼──────┼──────┤ ││130 │曾伊君│102/2/11 │300,000 │ │├──┼───┼──────┼──────┤ ││131 │黃建民│102/5/11 │200,000 │ │├──┼───┼──────┼──────┤ ││132 │鄧伊芹│102/5/12 │50,000 │ │├──┼───┼──────┼──────┤ ││133 │賴宥蓁│102/5/13 │100,000 │ │├──┼───┼──────┼──────┤ ││134 │林佳慧│102/5/14 │150,000 │ │├──┼───┼──────┼──────┤ ││135 │游靜君│102/5/14 │50,000 │ │├──┼───┼──────┼──────┤ ││136 │鄭仕達│102/5/14 │50,000 │ │├──┼───┼──────┼──────┤ ││137 │盧佩芳│102/5/14 │150,000 │ │├──┼───┼──────┼──────┤ ││138 │徐素琳│102/5/18 │100,000 │ │├──┼───┼──────┼──────┤ ││139 │王鳴菲│102/5/20 │50,000 │ │├──┼───┼──────┼──────┤ ││140 │林琦 │102/5/25 │1,050,000 │ │├──┼───┼──────┼──────┤ ││141 │張峰嘉│102/5/27 │100,000 │ │├──┼───┼──────┼──────┼───────┤│合計│ │ │51,730,000 │ │└──┴───┴──────┴──────┴───────┘

附表2不實交易發票明細表┌──┬────┬────┬────┬──┐│項次│發票號碼│日期 │金額 │備註│├──┼────┼────┼────┼──┤│1 │00000000│0000000 │1,000 │ │├──┼────┼────┼────┼──┤│2 │00000000│0000000 │1,000 │ │├──┼────┼────┼────┼──┤│3 │00000000│0000000 │1,000 │ │├──┼────┼────┼────┼──┤│4 │00000000│0000000 │1,000 │ │├──┼────┼────┼────┼──┤│5 │00000000│0000000 │1,000 │ │├──┼────┼────┼────┼──┤│6 │00000000│0000000 │1,000 │ │├──┼────┼────┼────┼──┤│7 │00000000│0000000 │1,000 │ │├──┼────┼────┼────┼──┤│8 │00000000│0000000 │1,000 │ │├──┼────┼────┼────┼──┤│9 │00000000│0000000 │1,000 │ │├──┼────┼────┼────┼──┤│10 │00000000│0000000 │1,000 │ │├──┼────┼────┼────┼──┤│11 │00000000│0000000 │1,000 │ │├──┼────┼────┼────┼──┤│12 │00000000│0000000 │1,000 │ │├──┼────┼────┼────┼──┤│13 │00000000│0000000 │1,000 │ │├──┼────┼────┼────┼──┤│14 │00000000│0000000 │1,000 │ │├──┼────┼────┼────┼──┤│15 │00000000│0000000 │1,000 │ │├──┼────┼────┼────┼──┤│16 │00000000│0000000 │1,000 │ │├──┼────┼────┼────┼──┤│17 │00000000│0000000 │1,000 │ │├──┼────┼────┼────┼──┤│18 │00000000│0000000 │1,000 │ │├──┼────┼────┼────┼──┤│19 │00000000│0000000 │1,000 │ │├──┼────┼────┼────┼──┤│20 │00000000│0000000 │1,000 │ │├──┼────┼────┼────┼──┤│21 │00000000│0000000 │1,000 │ │├──┼────┼────┼────┼──┤│22 │00000000│0000000 │1,000 │ │├──┼────┼────┼────┼──┤│23 │00000000│0000000 │1,000 │ │├──┼────┼────┼────┼──┤│24 │00000000│0000000 │1,000 │ │├──┼────┼────┼────┼──┤│25 │00000000│0000000 │1,000 │ │├──┼────┼────┼────┼──┤│26 │00000000│0000000 │1,000 │ │├──┼────┼────┼────┼──┤│27 │00000000│0000000 │1,000 │ │├──┼────┼────┼────┼──┤│28 │00000000│0000000 │1,000 │ │├──┼────┼────┼────┼──┤│29 │00000000│0000000 │1,000 │ │├──┼────┼────┼────┼──┤│30 │00000000│0000000 │1,000 │ │├──┼────┼────┼────┼──┤│31 │00000000│0000000 │1,000 │ │├──┼────┼────┼────┼──┤│32 │00000000│0000000 │1,000 │ │├──┼────┼────┼────┼──┤│33 │00000000│0000000 │1,000 │ │├──┼────┼────┼────┼──┤│34 │00000000│0000000 │1,000 │ │├──┼────┼────┼────┼──┤│35 │00000000│0000000 │1,000 │ │├──┼────┼────┼────┼──┤│36 │00000000│0000000 │1,000 │ │├──┼────┼────┼────┼──┤│37 │00000000│0000000 │1,000 │ │├──┼────┼────┼────┼──┤│38 │00000000│0000000 │1,000 │ │├──┼────┼────┼────┼──┤│39 │00000000│0000000 │1,000 │ │├──┼────┼────┼────┼──┤│40 │00000000│0000000 │1,000 │ │├──┼────┼────┼────┼──┤│41 │00000000│0000000 │1,000 │ │├──┼────┼────┼────┼──┤│42 │00000000│0000000 │1,000 │ │├──┼────┼────┼────┼──┤│43 │00000000│0000000 │1,000 │ │├──┼────┼────┼────┼──┤│44 │00000000│0000000 │1,000 │ │├──┼────┼────┼────┼──┤│45 │00000000│0000000 │1,000 │ │├──┼────┼────┼────┼──┤│46 │00000000│0000000 │1,000 │ │├──┼────┼────┼────┼──┤│47 │00000000│0000000 │1,000 │ │├──┼────┼────┼────┼──┤│48 │00000000│0000000 │1,000 │ │├──┼────┼────┼────┼──┤│49 │00000000│0000000 │1,000 │ │├──┼────┼────┼────┼──┤│50 │00000000│0000000 │1,000 │ │├──┼────┼────┼────┼──┤│51 │00000000│0000000 │1,000 │ │├──┼────┼────┼────┼──┤│52 │00000000│0000000 │1,000 │ │├──┼────┼────┼────┼──┤│53 │00000000│0000000 │1,000 │ │├──┼────┼────┼────┼──┤│54 │00000000│0000000 │1,000 │ │├──┼────┼────┼────┼──┤│55 │00000000│0000000 │1,000 │ │├──┼────┼────┼────┼──┤│56 │00000000│0000000 │1,000 │ │├──┼────┼────┼────┼──┤│57 │00000000│0000000 │1,000 │ │├──┼────┼────┼────┼──┤│58 │00000000│0000000 │1,000 │ │├──┼────┼────┼────┼──┤│59 │00000000│0000000 │1,000 │ │├──┼────┼────┼────┼──┤│60 │00000000│0000000 │1,000 │ │├──┼────┼────┼────┼──┤│61 │00000000│0000000 │1,000 │ │├──┼────┼────┼────┼──┤│62 │00000000│0000000 │1,000 │ │├──┼────┼────┼────┼──┤│63 │00000000│0000000 │1,000 │ │├──┼────┼────┼────┼──┤│64 │00000000│0000000 │1,000 │ │├──┼────┼────┼────┼──┤│65 │00000000│0000000 │1,000 │ │├──┼────┼────┼────┼──┤│66 │00000000│0000000 │1,000 │ │├──┼────┼────┼────┼──┤│67 │00000000│0000000 │1,000 │ │├──┼────┼────┼────┼──┤│68 │00000000│0000000 │1,000 │ │├──┼────┼────┼────┼──┤│69 │00000000│0000000 │1,000 │ │├──┼────┼────┼────┼──┤│70 │00000000│0000000 │1,000 │ │├──┼────┼────┼────┼──┤│71 │00000000│0000000 │1,000 │ │├──┼────┼────┼────┼──┤│72 │00000000│0000000 │1,000 │ │├──┼────┼────┼────┼──┤│73 │00000000│0000000 │1,000 │ │├──┼────┼────┼────┼──┤│74 │00000000│0000000 │1,000 │ │├──┼────┼────┼────┼──┤│75 │00000000│0000000 │1,000 │ │├──┼────┼────┼────┼──┤│76 │00000000│0000000 │1,000 │ │├──┼────┼────┼────┼──┤│77 │00000000│0000000 │1,000 │ │├──┼────┼────┼────┼──┤│78 │00000000│0000000 │1,000 │ │├──┼────┼────┼────┼──┤│79 │00000000│0000000 │1,000 │ │├──┼────┼────┼────┼──┤│80 │00000000│0000000 │1,000 │ │├──┼────┼────┼────┼──┤│81 │00000000│0000000 │1,000 │ │├──┼────┼────┼────┼──┤│82 │00000000│0000000 │1,000 │ │├──┼────┼────┼────┼──┤│83 │00000000│0000000 │1,000 │ │├──┼────┼────┼────┼──┤│84 │00000000│0000000 │1,000 │ │├──┼────┼────┼────┼──┤│85 │00000000│0000000 │1,000 │ │├──┼────┼────┼────┼──┤│86 │00000000│0000000 │1,000 │ │├──┼────┼────┼────┼──┤│87 │00000000│0000000 │1,000 │ │├──┼────┼────┼────┼──┤│88 │00000000│0000000 │1,000 │ │├──┼────┼────┼────┼──┤│89 │00000000│0000000 │1,000 │ │├──┼────┼────┼────┼──┤│90 │00000000│0000000 │1,000 │ │├──┼────┼────┼────┼──┤│91 │00000000│0000000 │1,000 │ │├──┼────┼────┼────┼──┤│92 │00000000│0000000 │1,000 │ │├──┼────┼────┼────┼──┤│93 │00000000│0000000 │1,000 │ │├──┼────┼────┼────┼──┤│94 │00000000│0000000 │1,000 │ │├──┼────┼────┼────┼──┤│95 │00000000│0000000 │1,000 │ │├──┼────┼────┼────┼──┤│96 │00000000│0000000 │1,000 │ │├──┼────┼────┼────┼──┤│97 │00000000│0000000 │1,000 │ │├──┼────┼────┼────┼──┤│98 │00000000│0000000 │1,000 │ │├──┼────┼────┼────┼──┤│99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0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1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2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3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4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5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6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7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8 │00000000│0000000 │3,000 │ │├──┼────┼────┼────┼──┤│109 │00000000│0000000 │3,000 │ │├──┼────┼────┼────┼──┤│110 │00000000│0000000 │1,000 │ │├──┼────┼────┼────┼──┤│111 │00000000│0000000 │1,000 │ │├──┼────┼────┼────┼──┤│合計│ │ │133,000 │ │└──┴────┴────┴────┴──┘

附表3┌──┬────┬───────┬─────┬──────┐│編號│ 姓名 │ 投資日期 │ 投資金額 │ 備註 ││ │ │ │(新臺幣)│ │├──┼────┼───────┼─────┼──────┤│1 │黃薇心 │102年4月20日 │100,000 │ │├──┼────┼───────┼─────┼──────┤│2 │陳怡君 │102年4月29日 │100,000 │ │├──┼────┼───────┼─────┼──────┤│3 │陳多加 │102年5月2日 │50,000 │ │├──┼────┼───────┼─────┼──────┤│4 │蔡玉琚 │102年5月15日 │300,000 │ │├──┼────┼───────┼─────┼──────┤│5 │吳素珠 │102年5月19日 │50,000 │ │├──┼────┼───────┼─────┼──────┤│6 │李今禎 │102年5月20日 │150,000 │ │├──┼────┼───────┼─────┼──────┤│7 │李科星 │102年5月24日 │50,000 │ │├──┼────┼───────┼─────┼──────┤│8 │黃靖芳 │102年5月24日 │300,000 │ │├──┼────┼───────┼─────┼──────┤│9 │王偉倉 │102年5月24日 │200,000 │ │├──┼────┼───────┼─────┼──────┤│10 │戴明竹 │102年5月25日 │200,000 │ │├──┼────┼───────┼─────┼──────┤│11 │張淑英 │102年5月27日 │50,000 │ │├──┼────┼───────┼─────┼──────┤│12 │蔡玉琚 │102年5月28日 │200,000 │ │├──┼────┼───────┼─────┼──────┤│13 │蔡玉琚 │102年5月29日 │200,000 │ │├──┼────┼───────┼─────┼──────┤│14 │黃靖芳 │102年5月31日 │250,000 │ │├──┼────┼───────┼─────┼──────┤│15 │蔡玉琚 │102年5月31日 │2,000,000 │ │├──┼────┼───────┼─────┼──────┤│16 │吳素珠 │102年6月2日 │200,000 │ │├──┼────┼───────┼─────┼──────┤│17 │粘足 │102年6月3日 │50,000 │ │├──┼────┼───────┼─────┼──────┤│18 │陳俊佑 │102年6月3日 │150,000 │ │├──┼────┼───────┼─────┼──────┤│19 │陳鉞享 │102年6月3日 │150,000 │ │├──┼────┼───────┼─────┼──────┤│20 │黃嘉俞 │102年6月3日 │50,000 │ │├──┼────┼───────┼─────┼──────┤│21 │簡國修 │102年6月4日 │300,000 │ │├──┼────┼───────┼─────┼──────┤│22 │廖珮君 │102年6月5日 │50,000 │ │├──┼────┼───────┼─────┼──────┤│23 │陳美勤 │102年6月10日 │120,000 │ │├──┼────┼───────┼─────┼──────┤│24 │黃靖芳 │102年6月17日 │500,000 │ │├──┼────┼───────┼─────┼──────┤│25 │陳彥如 │102年6月19日 │50,000 │ │├──┼────┼───────┼─────┼──────┤│26 │粘足 │102年6月21日 │150,000 │ │├──┼────┼───────┼─────┼──────┤│27 │陳靜怡 │102年6月24日 │50,000 │ │├──┼────┼───────┼─────┼──────┤│28 │陳梁鑾 │102年6月27日 │200,000 │ │├──┼────┼───────┼─────┼──────┤│29 │董如芳 │102年6月27日 │100,000 │ │├──┼────┼───────┼─────┼──────┤│30 │洪竣睿 │102年6月27日 │50,000 │ │├──┼────┼───────┼─────┼──────┤│31 │李慧婷 │102年6月28日 │50,000 │ │├──┼────┼───────┼─────┼──────┤│32 │粘足 │102年6月28日 │50,000 │ │├──┼────┼───────┼─────┼──────┤│33 │陳玟蓁 │102年6月29日 │50,000 │ │├──┼────┼───────┼─────┼──────┤│34 │盧宗志 │102年7月1日 │150,000 │ │├──┼────┼───────┼─────┼──────┤│35 │陳俊佑 │102年7月1日 │100,000 │ │├──┼────┼───────┼─────┼──────┤│36 │蘇麗玉 │102年7月1日 │200,000 │ │├──┼────┼───────┼─────┼──────┤│37 │陳多加 │102年7月2日 │50,000 │ │├──┼────┼───────┼─────┼──────┤│38 │蘇晏嬅 │102年7月2日 │50,000 │ │├──┼────┼───────┼─────┼──────┤│39 │蔡玉琚 │102年7月3日 │200,000 │ │├──┼────┼───────┼─────┼──────┤│40 │黃靖芳 │102年7月10日 │100,000 │ │├──┼────┼───────┼─────┼──────┤│41 │蔡幸君 │102年7月12日 │50,000 │ │├──┼────┼───────┼─────┼──────┤│42 │蔡玉琚 │102年7月19日 │500,000 │ │├──┼────┼───────┼─────┼──────┤│43 │陳俊蒝 │102年7月23日 │100,000 │ │├──┼────┼───────┼─────┼──────┤│44 │黃靖芳 │102年7月23日 │400,000 │ │├──┼────┼───────┼─────┼──────┤│45 │林泫譯 │102年7月25日 │50,000 │ │├──┼────┼───────┼─────┼──────┤│46 │錢榆涵 │102年7月26日 │50,000 │ │├──┼────┼───────┼─────┼──────┤│47 │陳怡君 │102年8月9日 │100,000 │ │├──┼────┼───────┼─────┼──────┤│48 │董如芳 │102年7月30日 │200,000 │ │├──┼────┼───────┼─────┼──────┤│49 │粘足 │102年7月31日 │50,000 │ │├──┼────┼───────┼─────┼──────┤│50 │陳多加 │102年8月12日 │50,000 │ │├──┼────┼───────┼─────┼──────┤│51 │蘇邑彤 │102年8月5日 │100,000 │ │├──┼────┼───────┼─────┼──────┤│52 │盧仲文 │102年8月7日 │200,000 │ │├──┼────┼───────┼─────┼──────┤│53 │張曉芬 │102年8月7日 │50,000 │ │├──┼────┼───────┼─────┼──────┤│54 │粘足 │102年8月8日 │100,000 │ │├──┼────┼───────┼─────┼──────┤│55 │湯宜娟 │102年8月8日 │50,000 │ │├──┼────┼───────┼─────┼──────┤│56 │黃建民 │102年8月8日 │100,000 │ │├──┼────┼───────┼─────┼──────┤│57 │黃巧延 │102年8月13日 │400,000 │ │├──┼────┼───────┼─────┼──────┤│58 │蔡玉琚 │102年8月14日 │500,000 │ │├──┼────┼───────┼─────┼──────┤│59 │姚淑卿 │102年8月15日 │200,000 │ │├──┼────┼───────┼─────┼──────┤│60 │蔡玉琚 │102年8月25日 │300,000 │ │├──┼────┼───────┼─────┼──────┤│61 │張佩瑜 │102年8月16日 │400,000 │ │├──┼────┼───────┼─────┼──────┤│62 │陳怡君 │102年8月19日 │100,000 │ │├──┼────┼───────┼─────┼──────┤│63 │吳素珠 │102年8月29日 │50,000 │ │├──┼────┼───────┼─────┼──────┤│64 │黃薇心 │102年8月19日 │200,000 │ │├──┼────┼───────┼─────┼──────┤│65 │李今禎 │102年8月30日 │100,000 │ │├──┼────┼───────┼─────┼──────┤│66 │戴明竹 │102年8月21日 │1,000,000 │ │├──┼────┼───────┼─────┼──────┤│67 │董如芳 │102年8月22日 │200,000 │ │├──┼────┼───────┼─────┼──────┤│68 │陳麗樺 │102年8月24日 │20,000 │ │├──┼────┼───────┼─────┼──────┤│69 │李科星 │102年9月4日 │50,000 │ │├──┼────┼───────┼─────┼──────┤│70 │黃靖芳 │102年9月4日 │300,000 │ │├──┼────┼───────┼─────┼──────┤│71 │王偉倉 │102年9月4日 │200,000 │ │├──┼────┼───────┼─────┼──────┤│72 │戴明竹 │102年9月5日 │200,000 │ │├──┼────┼───────┼─────┼──────┤│73 │陳俊佑 │102年8月26日 │50,000 │ │├──┼────┼───────┼─────┼──────┤│74 │張淑英 │102年9月7日 │50,000 │ │├──┼────┼───────┼─────┼──────┤│75 │蘇邑彤 │102年8月27日 │600,000 │ │├──┼────┼───────┼─────┼──────┤│76 │柯玟劦 │102年8月27日 │500,000 │ │├──┼────┼───────┼─────┼──────┤│77 │蔡玉琚 │102年9月8日 │200,000 │ │├──┼────┼───────┼─────┼──────┤│78 │李慧婷 │102年8月28日 │50,000 │ │├──┼────┼───────┼─────┼──────┤│79 │蔡玉琚 │102年9月9日 │200,000 │ │├──┼────┼───────┼─────┼──────┤│80 │劉佩芳 │102年8月30日 │100,000 │ │├──┼────┼───────┼─────┼──────┤│81 │粘足 │102年8月30日 │70,000 │ │├──┼────┼───────┼─────┼──────┤│82 │陳怡佳 │102年8月30日 │50,000 │ │├──┼────┼───────┼─────┼──────┤│83 │陳郁如 │102年8月30日 │50,000 │ │├──┼────┼───────┼─────┼──────┤│84 │黃靖芳 │102年9月11日 │250,000 │ │├──┼────┼───────┼─────┼──────┤│85 │蔡玉琚 │102年9月11日 │2,000,000 │ │├──┼────┼───────┼─────┼──────┤│86 │吳素珠 │102年9月12日 │200,000 │ │├──┼────┼───────┼─────┼──────┤│87 │粘足 │102年9月13日 │50,000 │ │├──┼────┼───────┼─────┼──────┤│88 │陳俊佑 │102年9月13日 │150,000 │ │├──┼────┼───────┼─────┼──────┤│89 │陳鉞享 │102年9月13日 │50,000 │ │├──┼────┼───────┼─────┼──────┤│90 │黃嘉俞 │102年9月13日 │50,000 │ │├──┼────┼───────┼─────┼──────┤│91 │簡國修 │102年9月14日 │300,000 │ │├──┼────┼───────┼─────┼──────┤│92 │廖珮君 │102年9月15日 │50,000 │ │├──┼────┼───────┼─────┼──────┤│93 │廖珮君 │102年9月6日 │50,000 │ │├──┼────┼───────┼─────┼──────┤│94 │陳美勤 │102年9月20日 │120,000 │ │├──┼────┼───────┼─────┼──────┤│95 │黃靖芳 │102年9月27日 │500,000 │ │├──┼────┼───────┼─────┼──────┤│96 │蔡玉琚 │102年9月18日 │3,000,000 │ │├──┼────┼───────┼─────┼──────┤│97 │錢榆涵 │102年9月18日 │50,000 │ │├──┼────┼───────┼─────┼──────┤│98 │簡芳玉 │102年9月18日 │120,000 │ │├──┼────┼───────┼─────┼──────┤│99 │粘足 │102年10月1日 │150,000 │ │├──┼────┼───────┼─────┼──────┤│100 │黃靖芳 │102年9月23日 │100,000 │ │├──┼────┼───────┼─────┼──────┤│101 │趙慧閔 │102年9月23日 │100,000 │ │├──┼────┼───────┼─────┼──────┤│102 │陳靜怡 │102年10月4日 │50,000 │ │├──┼────┼───────┼─────┼──────┤│103 │陳美勤 │102年9月24日 │120,000 │ │├──┼────┼───────┼─────┼──────┤│104 │陳谷群 │102年9月24日 │750,000 │ │├──┼────┼───────┼─────┼──────┤│105 │陳梁鑾 │102年10月7日 │200,000 │ │├──┼────┼───────┼─────┼──────┤│106 │蘇邑彤 │102年9月27日 │100,000 │ │├──┼────┼───────┼─────┼──────┤│107 │粘足 │102年10月8日 │50,000 │ │├──┼────┼───────┼─────┼──────┤│108 │陳玟蓁 │102年10月9日 │50,000 │ │├──┼────┼───────┼─────┼──────┤│109 │陳梁鑾 │102年9月30日 │200,000 │ │├──┼────┼───────┼─────┼──────┤│110 │羅敏華 │102年9月30日 │500,000 │ │├──┼────┼───────┼─────┼──────┤│111 │王榕麟 │102年9月30日 │50,000 │ │├──┼────┼───────┼─────┼──────┤│112 │黃靖芳 │102年9月30日 │100,000 │ │├──┼────┼───────┼─────┼──────┤│113 │蘇麗玉 │102年10月11日 │200,000 │ │├──┼────┼───────┼─────┼──────┤│114 │粘足 │102年10月1日 │70,000 │ │├──┼────┼───────┼─────┼──────┤│115 │陳多加 │102年10月12日 │50,000 │ │├──┼────┼───────┼─────┼──────┤│116 │蘇晏嬅 │102年10月12日 │50,000 │ │├──┼────┼───────┼─────┼──────┤│117 │陳羿璁 │102年10月2日 │100,000 │ │├──┼────┼───────┼─────┼──────┤│118 │蔡玉琚 │102年10月13日 │200,000 │ │├──┼────┼───────┼─────┼──────┤│119 │謝盈潔 │102年10月3日 │50,000 │ │├──┼────┼───────┼─────┼──────┤│120 │蘇魏菊 │102年10月3日 │100,000 │ │├──┼────┼───────┼─────┼──────┤│121 │林子健 │102年10月3日 │100,000 │ │├──┼────┼───────┼─────┼──────┤│122 │吳旻蓁 │102年10月7日 │300,000 │ │├──┼────┼───────┼─────┼──────┤│123 │林慧雯 │102年10月8日 │50,000 │ │├──┼────┼───────┼─────┼──────┤│124 │蔡幸君 │102年10月22日 │50,000 │ │├──┼────┼───────┼─────┼──────┤│125 │曾雅榆 │102年10月13日 │50,000 │ │├──┼────┼───────┼─────┼──────┤│126 │蔡玉琚 │102年10月15日 │300,000 │ │├──┼────┼───────┼─────┼──────┤│127 │黃靖芳 │102年10月15日 │70,000 │ │├──┼────┼───────┼─────┼──────┤│128 │湯宜娟 │102年10月16日 │50,000 │ │├──┼────┼───────┼─────┼──────┤│129 │簡嘉怡 │102年10月16日 │50,000 │ │├──┼────┼───────┼─────┼──────┤│130 │李佳虹 │102年10月16日 │250,000 │ │├──┼────┼───────┼─────┼──────┤│131 │蔡培綾 │102年10月17日 │300,000 │ │├──┼────┼───────┼─────┼──────┤│132 │馬鳳琴 │102年10月18日 │100,000 │ │├──┼────┼───────┼─────┼──────┤│133 │蘇邑彤 │102年10月18日 │100,000 │ │├──┼────┼───────┼─────┼──────┤│134 │黃嘉俞 │102年10月18日 │100,000 │ │├──┼────┼───────┼─────┼──────┤│135 │蘇惠敏 │102年10月18日 │50,000 │ │├──┼────┼───────┼─────┼──────┤│136 │劉佩君 │102年10月18日 │60,000 │ │├──┼────┼───────┼─────┼──────┤│137 │蔡玉琚 │102年10月29日 │500,000 │ │├──┼────┼───────┼─────┼──────┤│138 │匡泰芳 │102年10月29日 │700,000 │ │├──┼────┼───────┼─────┼──────┤│139 │粘足 │102年11月11日 │50,000 │ │├──┼────┼───────┼─────┼──────┤│140 │粘足 │102年11月18日 │100,000 │ │├──┼────┼───────┼─────┼──────┤│141 │蘇邑彤 │102年11月15日 │100,000 │ │├──┼────┼───────┼─────┼──────┤│142 │張佩瑜 │102年11月26日 │100,000 │ │├──┼────┼───────┼─────┼──────┤│143 │張恩語 │102年12月11日 │100,000 │ │├──┼────┼───────┼─────┼──────┤│144 │陳美勤 │102年12月20日 │120,000 │ │├──┼────┼───────┼─────┼──────┤│145 │陳美勤 │102年12月20日 │120,000 │ │├──┼────┼───────┼─────┼──────┤│146 │蔡玉琚 │102年12月11日 │2,000,000 │ │├──┼────┼───────┼─────┼──────┤│147 │蔡玉琚 │102年12月28日 │3,000,000 │ │├──┼────┼───────┼─────┼──────┤│148 │林宜靜 │103年1月1日 │500,000 │ │├──┼────┼───────┼─────┼──────┤│149 │林潔茹 │103年1月1日 │50,000 │ │├──┼────┼───────┼─────┼──────┤│150 │柯玟劦 │103年1月1日 │500,000 │ │├──┼────┼───────┼─────┼──────┤│151 │張芝馨 │103年1月1日 │200,000 │ │├──┼────┼───────┼─────┼──────┤│152 │張淑英 │103年1月1日 │50,000 │ │├──┼────┼───────┼─────┼──────┤│153 │陳俊佑 │103年1月1日 │200,000 │ │├──┼────┼───────┼─────┼──────┤│154 │陳彥如 │103年1月1日 │200,000 │ │├──┼────┼───────┼─────┼──────┤│155 │陳慶融 │103年1月1日 │1,450,000 │ │├──┼────┼───────┼─────┼──────┤│156 │粘足 │103年1月1日 │680,000 │ │├──┼────┼───────┼─────┼──────┤│157 │黃士齊 │103年1月1日 │135,000 │ │├──┼────┼───────┼─────┼──────┤│158 │黃嘉俞 │103年1月1日 │50,000 │ │├──┼────┼───────┼─────┼──────┤│159 │董如芳 │103年1月1日 │100,000 │ │├──┼────┼───────┼─────┼──────┤│160 │董宜玫 │103年1月1日 │900,000 │ │├──┼────┼───────┼─────┼──────┤│161 │劉佩君 │103年1月1日 │100,000 │ │├──┼────┼───────┼─────┼──────┤│162 │蔡伊婷 │103年1月1日 │700,000 │ │├──┼────┼───────┼─────┼──────┤│163 │蔡麗珠 │103年1月1日 │50,000 │ │├──┼────┼───────┼─────┼──────┤│164 │錢榆涵 │103年1月1日 │50,000 │ │├──┼────┼───────┼─────┼──────┤│165 │戴明竹 │103年1月1日 │600,000 │ │├──┼────┼───────┼─────┼──────┤│166 │簡國修 │103年1月1日 │300,000 │ │├──┼────┼───────┼─────┼──────┤│167 │簡嘉怡 │103年1月1日 │100,000 │ │├──┼────┼───────┼─────┼──────┤│168 │蘇邑彤 │103年1月1日 │750,000 │ │├──┼────┼───────┼─────┼──────┤│169 │趙慧閔 │103年1月3日 │100,000 │ │├──┼────┼───────┼─────┼──────┤│170 │陳靜怡 │103年1月4日 │50,000 │ │├──┼────┼───────┼─────┼──────┤│171 │林達聰 │103年1月6日 │100,000 │ │├──┼────┼───────┼─────┼──────┤│172 │王榕麟 │103年1月10日 │50,000 │ │├──┼────┼───────┼─────┼──────┤│173 │林泫譯 │103年1月10日 │100,000 │ │├──┼────┼───────┼─────┼──────┤│174 │陳梁鑾 │103年1月10日 │400,000 │ │├──┼────┼───────┼─────┼──────┤│175 │蘇晏嬅 │103年1月12日 │50,000 │ │├──┼────┼───────┼─────┼──────┤│176 │林子健 │103年1月13日 │80,000 │ │├──┼────┼───────┼─────┼──────┤│177 │陳多加 │103年1月13日 │20,000 │ │├──┼────┼───────┼─────┼──────┤│178 │謝盈潔 │103年1月13日 │50,000 │ │├──┼────┼───────┼─────┼──────┤│179 │蘇魏菊 │103年1月13日 │100,000 │ │├──┼────┼───────┼─────┼──────┤│180 │林慧雯 │103年1月18日 │50,000 │ │├──┼────┼───────┼─────┼──────┤│181 │林慧美 │103年1月20日 │150,000 │ │├──┼────┼───────┼─────┼──────┤│182 │蔡芸菲 │103年1月20日 │100,000 │ │├──┼────┼───────┼─────┼──────┤│183 │吳珮甄 │103年1月21日 │500,000 │ │├──┼────┼───────┼─────┼──────┤│184 │羅敏華 │103年1月22日 │600,000 │ │├──┼────┼───────┼─────┼──────┤│185 │曾雅榆 │103年1月23日 │50,000 │ │├──┼────┼───────┼─────┼──────┤│186 │黃淑玲 │103年1月23日 │50,000 │ │├──┼────┼───────┼─────┼──────┤│187 │李佳虹 │103年1月26日 │250,000 │ │├──┼────┼───────┼─────┼──────┤│188 │黃昺岑 │103年1月27日 │2,600,000 │ │├──┼────┼───────┼─────┼──────┤│189 │藍惠萍 │103年1月27日 │50,000 │ │├──┼────┼───────┼─────┼──────┤│190 │馬鳳琴 │103年1月28日 │100,000 │ │├──┼────┼───────┼─────┼──────┤│191 │佟翁綢 │103年2月5日 │300,000 │ │├──┼────┼───────┼─────┼──────┤│192 │蘇麗玉 │103年2月6日 │300,000 │ │├──┼────┼───────┼─────┼──────┤│193 │張朝昌 │103年2月7日 │100,000 │ │├──┼────┼───────┼─────┼──────┤│194 │匡泰方 │103年2月9日 │750,000 │ │├──┼────┼───────┼─────┼──────┤│195 │曾伊君 │103年2月11日 │200,000 │ │├──┼────┼───────┼─────┼──────┤│196 │黃建民 │103年2月11日 │100,000 │ │├──┼────┼───────┼─────┼──────┤│197 │鄧伊芹 │103年2月12日 │50,000 │ │├──┼────┼───────┼─────┼──────┤│198 │賴宥蓁 │103年2月13日 │50,000 │ │├──┼────┼───────┼─────┼──────┤│199 │林佳慧 │103年2月14日 │150,000 │ │├──┼────┼───────┼─────┼──────┤│200 │游靜君 │103年2月14日 │50,000 │ │├──┼────┼───────┼─────┼──────┤│201 │鄭什達 │103年2月14日 │50,000 │ │├──┼────┼───────┼─────┼──────┤│202 │盧佩芳 │103年2月14日 │150,000 │ │├──┼────┼───────┼─────┼──────┤│203 │徐素琳 │103年2月18日 │100,000 │ │├──┼────┼───────┼─────┼──────┤│204 │王鳴菲 │103年2月20日 │50,000 │ │├──┼────┼───────┼─────┼──────┤│205 │林琦 │103年2月25日 │1,000,000 │ │├──┼────┼───────┼─────┼──────┤│206 │張峰嘉 │103年2月27日 │50,000 │ │├──┼────┼───────┼─────┼──────┤│207 │陳美勤 │103年3月1日 │1,240,000 │ │├──┼────┼───────┼─────┼──────┤│208 │蔡忠潤 │103年3月6日 │200,000 │ │├──┼────┼───────┼─────┼──────┤│209 │黃聖傑 │103年3月10日 │50,000 │ │├──┼────┼───────┼─────┼──────┤│210 │蔡伊航 │103年3月10日 │250,000 │ │├──┼────┼───────┼─────┼──────┤│211 │陳玟蓁 │103年3月11日 │100,000 │ │├──┼────┼───────┼─────┼──────┤│212 │張佩瑜 │103年3月13日 │1,000,000 │ │├──┼────┼───────┼─────┼──────┤│213 │黃星豪 │103年3月13日 │60,000 │ │├──┼────┼───────┼─────┼──────┤│214 │陳嘉彬 │103年3月14日 │700,000 │ │├──┼────┼───────┼─────┼──────┤│215 │蘇淑靜 │103年3月14日 │100,000 │ │├──┼────┼───────┼─────┼──────┤│216 │許振峰 │ │100,000 │未投資 │├──┼────┼───────┼─────┼──────┤│217 │蔡玉琚 │103年3月15日 │6,600,000 │ │├──┼────┼───────┼─────┼──────┤│218 │陳惠怡 │103年3月17日 │200,000 │ │├──┼────┼───────┼─────┼──────┤│219 │姚淑卿 │103年3月18日 │100,000 │ │├──┼────┼───────┼─────┼──────┤│220 │李慧婷 │103年3月26日 │100,000 │ │├──┼────┼───────┼─────┼──────┤│221 │盧宗志 │103年3月27日 │300,000 │ │├──┼────┼───────┼─────┼──────┤│222 │林宜靜 │103年4月1日 │500,000 │ │├──┼────┼───────┼─────┼──────┤│223 │柯玟劦 │103年4月1日 │200,000 │ │├──┼────┼───────┼─────┼──────┤│224 │張芝馨 │103年4月1日 │200,000 │ │├──┼────┼───────┼─────┼──────┤│225 │張淑英 │103年4月1日 │80,000 │ │├──┼────┼───────┼─────┼──────┤│226 │陳俊佑 │103年4月1日 │320,000 │ │├──┼────┼───────┼─────┼──────┤│227 │陳彥如 │103年4月1日 │200,000 │ │├──┼────┼───────┼─────┼──────┤│228 │陳慶融 │103年4月1日 │1,450,000 │ │├──┼────┼───────┼─────┼──────┤│229 │粘足 │103年4月1日 │850,000 │ │├──┼────┼───────┼─────┼──────┤│230 │黃士齊 │103年4月1日 │135,000 │ │├──┼────┼───────┼─────┼──────┤│231 │黃嘉俞 │103年4月1日 │50,000 │ │├──┼────┼───────┼─────┼──────┤│232 │董如芳 │103年4月1日 │150,000 │ │├──┼────┼───────┼─────┼──────┤│233 │董宜玫 │103年4月1日 │900,000 │ │├──┼────┼───────┼─────┼──────┤│234 │劉佩君 │103年4月1日 │100,000 │ │├──┼────┼───────┼─────┼──────┤│235 │蔡伊婷 │103年4月1日 │350,000 │ │├──┼────┼───────┼─────┼──────┤│236 │戴明竹 │103年4月1日 │700,000 │ │├──┼────┼───────┼─────┼──────┤│237 │簡國修 │103年4月1日 │300,000 │ │├──┼────┼───────┼─────┼──────┤│238 │簡嘉怡 │103年4月1日 │100,000 │ │├──┼────┼───────┼─────┼──────┤│239 │蘇邑彤 │103年4月1日 │1,050,000 │ │├──┼────┼───────┼─────┼──────┤│240 │陳彥銘 │103年4月2日 │50,000 │ │├──┼────┼───────┼─────┼──────┤│241 │李今禎 │103年4月3日 │200,000 │ │├──┼────┼───────┼─────┼──────┤│242 │趙慧閔 │103年4月3日 │100,000 │ │├──┼────┼───────┼─────┼──────┤│243 │簡蓮香 │103年4月3日 │100,000 │ │├──┼────┼───────┼─────┼──────┤│244 │林達聰 │103年4月6日 │1,000,000 │ │├──┼────┼───────┼─────┼──────┤│245 │卓姵君 │103年4月7日 │500,000 │ │├──┼────┼───────┼─────┼──────┤│246 │黃巧延 │103年4月7日 │400,000 │ │├──┼────┼───────┼─────┼──────┤│247 │王榕麟 │103年4月10日 │50,000 │ │├──┼────┼───────┼─────┼──────┤│248 │林泫譯 │103年4月10日 │150,000 │ │├──┼────┼───────┼─────┼──────┤│249 │陳梁鑾 │103年4月10日 │400,000 │ │├──┼────┼───────┼─────┼──────┤│250 │蘇晏嬅 │103年4月12日 │50,000 │ │├──┼────┼───────┼─────┼──────┤│251 │林子健 │103年4月13日 │80,000 │ │├──┼────┼───────┼─────┼──────┤│252 │謝盈潔 │103年4月13日 │50,000 │ │├──┼────┼───────┼─────┼──────┤│253 │蘇魏菊 │103年4月13日 │100,000 │ │├──┼────┼───────┼─────┼──────┤│254 │林慧雯 │103年4月18日 │450,000 │ │├──┼────┼───────┼─────┼──────┤│255 │林慧美 │103年4月20日 │150,000 │ │├──┼────┼───────┼─────┼──────┤│256 │蔡芸菲 │103年4月20日 │100,000 │ │├──┼────┼───────┼─────┼──────┤│257 │向于歡 │103年4月21日 │150,000 │ │├──┼────┼───────┼─────┼──────┤│258 │何怡慧 │103年4月21日 │400,000 │ │├──┼────┼───────┼─────┼──────┤│259 │吳珮甄 │103年4月21日 │750,000 │ │├──┼────┼───────┼─────┼──────┤│260 │柯明志 │103年4月21日 │300,000 │ │├──┼────┼───────┼─────┼──────┤│261 │羅敏華 │103年4月22日 │1,000,000 │ │├──┼────┼───────┼─────┼──────┤│262 │林家羽 │103年4月22日 │50,000 │ │├──┼────┼───────┼─────┼──────┤│263 │黃淑玲 │103年4月23日 │50,000 │ │├──┼────┼───────┼─────┼──────┤│264 │李佳虹 │103年4月26日 │250,000 │ │├──┼────┼───────┼─────┼──────┤│265 │黃昺岑 │103年4月27日 │2,600,000 │ │├──┼────┼───────┼─────┼──────┤│266 │藍蕙萍 │103年4月27日 │500,000 │ │├──┼────┼───────┼─────┼──────┤│267 │馬鳳琴 │103年4月28日 │100,000 │ │├──┼────┼───────┼─────┼──────┤│268 │佟翁綢 │103年5月5日 │600,000 │ │├──┼────┼───────┼─────┼──────┤│269 │蘇麗玉 │103年5月6日 │500,000 │ │├──┼────┼───────┼─────┼──────┤│270 │張朝昌 │103年5月7日 │500,000 │ │├──┼────┼───────┼─────┼──────┤│271 │匡泰芳 │103年5月9日 │1,300,000 │ │├──┼────┼───────┼─────┼──────┤│272 │曾伊君 │103年2月11日 │300,000 │ │├──┼────┼───────┼─────┼──────┤│273 │黃建民 │103年5月11日 │200,000 │ │├──┼────┼───────┼─────┼──────┤│274 │鄧伊芹 │103年5月12日 │50,000 │ │├──┼────┼───────┼─────┼──────┤│275 │賴宥蓁 │103年5月13日 │100,000 │ │├──┼────┼───────┼─────┼──────┤│276 │林佳慧 │103年5月14日 │150,000 │ │├──┼────┼───────┼─────┼──────┤│277 │游靜君 │103年5月14日 │50,000 │ │├──┼────┼───────┼─────┼──────┤│278 │鄭什達 │103年5月14日 │50,000 │ │├──┼────┼───────┼─────┼──────┤│279 │盧佩芳 │103年5月14日 │150,000 │ │├──┼────┼───────┼─────┼──────┤│280 │林怡君 │103年5月16日 │500,000 │ │├──┼────┼───────┼─────┼──────┤│281 │徐素琳 │103年5月18日 │100,000 │ │├──┼────┼───────┼─────┼──────┤│282 │方妍榛 │103年5月19日 │100,000 │ │├──┼────┼───────┼─────┼──────┤│283 │王鳴菲 │103年5月20日 │50,000 │ │├──┼────┼───────┼─────┼──────┤│284 │甘泰生 │103年5月23日 │100,000 │ │├──┼────┼───────┼─────┼──────┤│285 │黃張美 │103年5月23日 │150,000 │ │├──┼────┼───────┼─────┼──────┤│286 │楊琮閔 │103年5月23日 │100,000 │ │├──┼────┼───────┼─────┼──────┤│287 │林琦 │103年5月25日 │1,050,000 │ │├──┼────┼───────┼─────┼──────┤│288 │張峰嘉 │103年5月27日 │100,000 │ │├──┴────┴───────┼─────┼──────┤│總金額 │86,540,000│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