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原 告 陳進丁訴訟代理人 陳柏韶被 告 黃文昌被 告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琮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員陞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請求車損修理費及眼鏡、衣服等費用部分,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一併移送民事庭,並命補繳裁判費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