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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交簡附民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原 告 羅伊君被 告 鐘禹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請求修車費用等部分,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移送民事庭並裁定補繳裁判費後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