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原 告 李琳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律師被 告 蔡尚霖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原告請求衣服破損賠償等部分,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移送民事庭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