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崇誌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崇誌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人」之成年男子,先後於民國99年5 月25日至同年10月28日間之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大寮區之「龍門遊藝場」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自小貨車4 部,可能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縱使係贓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收受贓物未必故意予以收受。嗣因原車主鍾有成等人分別報案,先於99年5 月27日上午6 時5 分許,在高雄市大樹區三和里義守大學立體停車場旁,尋獲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車輛1 部;於99年6 月9 日中午12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與松竹街口,尋獲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車輛1 部;於99年10月12日凌晨1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旁,尋獲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車輛1部;於99年10月28日22時50分,在高雄市○○區○○路與崇明街口,尋獲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車輛1 部。經警自附表所示車輛內棄置飲料杯瓶、煙蒂等採集檢體送驗,均與被告DNA-STR 型別相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837 號判例要旨、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刑事判決參照)。末以,105 年9 月1 日起本院轄區包含高雄市楠梓區、左營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區○○○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此有法院組織法授權於104 年8 月7 日公告修正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可佐(該規則自000 年0 月0 日生效)。
三、經查,被告籍設為高雄市○○區○○○路○○○ 巷○○號號,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詳本院卷第5 頁)。又按寄藏贓物罪,於寄藏行為完畢時,其犯罪即已完成,其後之占有該贓物,乃犯罪之狀態繼續,而非行為繼續,此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632號解釋可參。揆諸前開解釋之意旨,收受贓物罪應係以收受他人犯罪所得之物之行為完畢時,其犯罪即已完成,是收受贓物罪之犯罪地,應係指收得贓物之地點。復稽本件起訴書之記載,被告之犯罪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又被告於案件繫屬本院時,並無因案在本院轄區內之監獄、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執行,亦未因案受羈押於本院轄區內之看守所等情,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本案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亦無在本院轄區之情。綜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等,均非屬本院管轄,揆諸首開說明,檢察官就被告上揭收受贓物犯行誤向本院提起公訴,自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薏伩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附表┌─┬─────────┬──────────────┐│編│失竊時間 │車號 ││號├─────────┤ ││ │失竊地點 │ ││ ├─────────┤ ││ │失竊車主(使用人)│ │├─┼─────────┼──────────────┤│1 │99年5 月25日中午12│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 ││ │20分許前某時 │ ││ ├─────────┤ ││ │高雄市大寮區莒光一│ ││ │街與華中路口 │ ││ ├─────────┤ ││ │勝倫實業有限公司所│ ││ │有、使用人葉三本 │ │├─┼─────────┼──────────────┤│2 │99年6 月6 日上午5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時30分前某時 │ ││ ├─────────┤ ││ │高雄市鳳山區家和一│ ││ │街2 號前 │ ││ ├─────────┤ ││ │鍾有成 │ │├─┼─────────┼──────────────┤│3 │99年10月9 日17時45│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前某時 │ ││ ├─────────┤ ││ │高雄市○○區○○路│ ││ │108 巷 │ ││ ├─────────┤ ││ │清河理電髮材料行、│ ││ │莊秉鴻 │ │├─┼─────────┼──────────────┤│4 │99年10月28日10時30│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分前某時 │ ││ ├─────────┤ ││ │高雄縣鳳山市○○路│ ││ │上瑞興國小對面 │ ││ ├─────────┤ ││ │張詠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