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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3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8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秋建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事 實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訂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秋建為達與告訴人台灣專案管理學會競爭目的,竟基於加重毀謗、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信譽之不實情事之單一接續犯意,於104 年2 月24日,發函予屏東科技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大葉大學、勤益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等學校,內容指摘台灣專業管理學會所出版之「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系」(下稱甲書)非法重製和販售其著作「專案管理- 一般管理知識體系」(下稱乙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處斷,又被告出版乙書涉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乙情,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調偵字第2876號案件起訴,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審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卷核對無誤,而本件被告犯罪成立依據尚涉被告是否為甲書之著作權人及被告是否知悉甲書著作財產權係由告訴人享有之事實,此與被告出版乙書行為是否成立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罪已有相關,此由檢察官對被告起訴時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調偵字第2876號起訴書作為證明被告明知甲書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即明,故本案犯罪成立將以該案是否成立犯罪與否為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之規定,裁定應於該院該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審判。又本件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同法第404 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之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正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
裁判日期: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