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8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秋建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犯罪是否成立,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即被告魏秋建另涉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是否成立為斷,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規定裁定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而上開案件經高雄地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3 號判決,上訴後復經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以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判決,並於108 年11月27日確定,此有前開案件判決書影本及智財法院109 年1 月2 日智院維信107 刑智上訴29字第1090000007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故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