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8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秋建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行審判程序時,為釐清社團法人台灣專案管理學會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事業」,請告訴代理人詢問告訴人後具狀補呈有關「上開學會有無提供付費課程供學員自費上課」、「上開學會108年度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所載收入淨額來源」等節,迄今未獲回覆,本院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10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