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仲德
丘必隆何至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 年度偵字第8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仲德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丘必隆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何至汯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仲德、邱必隆及何至汯等3 人係朋友關係,渠等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陳仲德為行銷之目的,先於民國105年11月底至12月間期間,在網際網路臉書通訊平台中之某粉絲團內,購得具有相同或近似前揭附表一等商標圖樣之商品
1 批後,即自106 年1 月2 日起,在南部地區不特定之攤位陳列前開仿冒商標商品,復於106 年1 月6 日,與邱必隆、何至汯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聯絡,在高雄市○○○○路大社市場內之25號攤位上,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新臺幣(下同)250 元至690 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嗣警於106年1 月6 日11時10分許,前往上開攤位盤檢,並當場扣得陳仲德、邱必隆及何至汯3 人所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查悉上情。並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㈠被告陳仲德、邱必隆及何至汯3 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與商標對照表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21紙。
㈢加拿大商羅茲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價報告;美商波露
羅蘭公司有限合夥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價報告;法商畢佛爾艾佛公司授權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授權書及鑑定證明、鑑價報告;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委任狀及鑑定報告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委任狀及鑑定報告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委託書、鑑定能力證明書、侵權市值表;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侵權市值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說明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各1 份。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仲德、邱必隆及何至汯3 人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
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3 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3 人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仲德自
106 年1 月2 日起至同年月6 日13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屬於接續一行為,論以單純一罪。另被告陳仲德、邱必隆及何至汯3 人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同時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陳仲德、邱必隆及何至汯3 人貪圖不法利益,意
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行為均誠有不該;又斟之被告陳仲德自承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為其自網路不詳之人所購得,前自106 年1 月2 日起即自行陳列擺攤、被告邱必隆及何至汯2 人則係於106 年1 月
6 日為警查獲前甫至現場幫忙等情,3 人所涉本案情節不同,並念及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以6萬元、4萬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有其等和解契約書、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稽,暨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及被告陳仲德於警詢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邱必隆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被告何至汯自承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上開被告等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犯罪所生危害,所陳列之時間久暫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刑法有關沒收部分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 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是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已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所指於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故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3人犯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以扣案之「SUPPERDRY」商品73件倘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併請求沒收一節,惟於本件聲請意旨亦載明上開商品(即「SUPPER DRY」商品73件)未經鑑定真偽,無從認定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是此部分尚難遽認被告有何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行為等情(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頁),則上開扣案物既無從認定為仿冒商品,檢察官亦未具體主張或舉證證明之;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成立犯罪,尚不得逕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3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本案行為時間非長,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地點僅是一般市場攤位,規模非大,且犯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並已與本案2告訴人公司均達成和解,且已賠償其等損失完畢,已如前述,2告訴人公司亦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3人緩刑宣告,有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信被告3人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對被告3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俱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王柏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專用商品範圍│商標權人 │├──┼──────┼────────┼───────┤│ 1 │00000000 │外套、衣服等商品│加拿大商羅茲公││ │00000000 │ │司 │├──┼──────┼────────┼───────┤│ 2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美商波露羅蘭公││ │00000000 │ │司有限合夥 │├──┼──────┼────────┼───────┤│ 3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法商畢佛爾艾佛││ │ │ │公司 │├──┼──────┼────────┼───────┤│ 4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美商利惠國際有││ │ │ │限公司台灣分公││ │ │ │司 │├──┼──────┼────────┼───────┤│ 5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德商阿迪達斯公││ │00000000 │ │司 │├──┼──────┼────────┼───────┤│ 6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德商彪馬歐洲公││ │00000000 │ │開有限責任公司│├──┼──────┼────────┼───────┤│ 7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普威實業股份有││ │00000000 │ │限公司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8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美商昂德亞摩公││ │00000000 │ │司 │├──┼──────┼────────┼───────┤│ 9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荷蘭商耐克創新││ │ │ │有限合夥公司 │└──┴──────┴────────┴───────┘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ROOTS商標衣服 │262 │├──┼───────────────┼───────┤│2 │仿冒ROOTS商標外套 │4 │├──┼───────────────┼───────┤│3 │仿冒POLO商標衣服 │77 │├──┼───────────────┼───────┤│4 │仿冒agnes'b商標衣服 │3 │├──┼───────────────┼───────┤│5 │仿冒LEVI'S商標衣服 │4 │├──┼───────────────┼───────┤│6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87 │├──┼───────────────┼───────┤│7 │仿冒puma商標衣服 │29 │├──┼───────────────┼───────┤│8 │仿冒鬼洗商標衣服 │61 │├──┼───────────────┼───────┤│9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衣服 │19 │├──┼───────────────┼───────┤│10 │仿冒UNDERARMOUR商標衣服 │23 │├──┼───────────────┼───────┤│11 │仿冒NIKE商標衣服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