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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0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 請 人 乙00聲 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丙00上 二 人代 理 人 洪千惠律師相 對 人 甲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人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固有明文,惟觀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未能準用,從而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經查,本院受理106 年度審侵訴字第16號相對人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業務罪等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本院106 年度審侵附民字第5 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復經聲請人聲請000及針對000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然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聲請針對假扣押部分之訴訟救助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