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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平岳

蔡佩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54號),聲請拍賣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平岳、蔡佩雯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現由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85號案件(即106年度訴字第354號案件)審理中,該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查扣如附表所示之車輛7台,為被告2人以上開犯罪所得購置而來,並登記在被告2人名下,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准予扣押,徵諸被告2人上開犯罪所得,粗估至少新臺幣(下同)5372萬800元,被告現經扣押之財產價值估計共約4584萬7583元,尚不及實際應沒收或追徵之金額,且短少金額達787萬3217元,因車輛價值將隨時間而遞減,現行之贓物庫環境不利於車輛保存,性能亦可能因長期閒置而喪失,為落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精神,並兼顧經濟法則、國庫收入、當是人利益及上開車輛貸款債權銀行之權益,自有將扣案物轉換為金錢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1條之規定,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車輛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定有明文,故就扣押物變價,係以該扣押物有「得沒收或追徵」之情形為前提。蓋人民縱使因涉嫌犯罪等法律上原因,致其財產遭到扣押,其對於受扣押物之財產權仍未因而喪失,而上開規定雖賦予檢察官或法院於必要時得將扣押物變價之裁量空間,然將受扣押人之財產處分變價,將使日後扣押物若未經宣告沒收,受扣押人仍無從取回原屬自己之物(僅能獲得金錢),此種情形仍屬對人民財產權之干預,故就扣押物之變價與否,仍應本於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於就該扣押物有保全沒收或追徵之必要,且有變價之必要時,方得為之。

三、查被告陳平岳、蔡佩雯所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4號判處有罪;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車輛7台,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准予扣押,亦有該裁定在卷可參。然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7 台,業經本院依被告陳平岳、蔡佩雯之聲請,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裁定准被告陳平岳、蔡佩雯於分別提出擔保後撤銷扣押,故於被告陳平岳、蔡佩雯提出擔保前,自不宜就上開車輛進行變價,否則縱然其等提出擔保,亦無從將車輛取回,提出擔保即無意義可言;而上開車輛若經被告陳平岳、蔡佩雯提出擔保、撤銷扣押,即不再屬於扣押物,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扣押物變價規定之適用。綜上,檢察官之聲請尚無從准許,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張瑋珍法 官 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附表┌──┬───────┬──┬─────┬─────────┬──────────────────┐│編號│所有人(車主)│汽/ │廠牌 │牌照/車身號碼、總 │ ││ │ │機車│ │排氣量 │ ││ │ │種類│ │ │ │├──┼───────┼──┼─────┼─────────┼──────────────────┤│1 │陳平岳 │汽車│BMW │AMP-8228 │ ││ │ │ │ │2979CC │ │├──┼───────┼──┼─────┼─────────┼──────────────────┤│2 │陳平岳 │重型│INDIAN │BH-857 │ ││ │ │機車│ │1811CC │ │├──┼───────┼──┼─────┼─────────┼──────────────────┤│3 │陳平岳 │重型│ HARLEY │AQ-383 │ ││ │ │機車│-DAVIDSON │1745CC │ │├──┼───────┼──┼─────┼─────────┼──────────────────┤│4 │陳平岳 │重型│睿能 │MBY-5757 │聲請書附表雖記載此車輛之排氣量為858c││ │ │機車│ │8.58HP │c,然查此台機車為000000品牌,且車牌 ││ │ │ │ │ │為白色,有扣案物品照片可參(見偵二卷││ │ │ │ │ │第183頁),顯非排氣量858cc之大型重型││ │ │ │ │ │機車。經至GOGORO公司網站,以扣案物照││ │ │ │ │ │片比對網站圖片,發現扣案車款與馬力 ││ │ │ │ │ │8.58HP之「GOGORO-1」外型相符,有網頁││ │ │ │ │ │列印資料可稽,故扣案車輛之型號應係「││ │ │ │ │ │GOGORO-1」,而聲請書所載858cc,應係 ││ │ │ │ │ │馬力8.58HP之誤,爰予更正。 │├──┼───────┼──┼─────┼─────────┼──────────────────┤│5 │蔡佩雯 │重型│ HARLEY │AN-188 │ ││ │ │機車│-DAVIDSON │1202CC │ │├──┼───────┼──┼─────┼─────────┼──────────────────┤│6 │蔡佩雯 │重型│INDIAN │BH-858 │ ││ │ │機車│ │1133CC │ │├──┼───────┼──┼─────┼─────────┼──────────────────┤│7 │蔡佩雯 │汽車│BMW │AJC-9868 │ ││ │ │ │ │1997CC │ │└──┴───────┴──┴─────┴─────────┴──────────────────┘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扣押物
裁判日期: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