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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聲請人 即被 告 陳平岳

蔡佩雯共 同選任辯護人 何旭苓律師

蘇哲萱律師鍾夢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供擔保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平岳於分別繳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8「價值」欄所示金額之擔保金後,准予分別撤銷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8所示之物之扣押。

蔡佩雯於分別繳納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7「價值」欄所示金額之擔保金後,准予分別撤銷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平岳、蔡佩雯分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扣押,然該等物品均非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尚有貸款及折舊問題,殘餘價值不高,請准被告陳平岳、蔡佩雯以現金供擔保後,撤銷扣押登記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平岳、蔡佩雯分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及土地,前經本院認有保全沒收或追徵之必要,而分別以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第7號裁定准予扣押,有各該裁定在卷可參。而被告陳平岳、蔡佩雯於106年11月14日具狀聲請就附表編號1、3所示車輛及編號7所示土地供擔保後撤銷扣押(見審訴卷第207頁);另於本院詢問被告陳平岳、蔡佩雯對於檢察官聲請將附表所示7台車輛變價之意見時,經由辯護人表示:請求不要將扣案汽機車變價等語(見106年度聲字第848號卷第27頁),其當時所為陳述既未針對特定車輛為之,應有就扣案車輛全部請求撤銷扣押之意,先予敘明。

四、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及土地雖分別為被告陳平岳、蔡佩雯所有,然均非被告陳平岳、蔡佩雯本案妨害風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而無庸宣告沒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認定在案。至上開車輛及土地雖仍得供保全追徵之用,然若聲請人能提出相當於各該物品價值之金額供擔保,即同樣能夠達到保全將來追徵之目的,而無須以扣押上開車輛及土地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爰裁定被告陳平岳於分別繳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8所示物品價值欄所示金額;被告蔡佩雯於分別繳納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7所示物品價值欄所示金額之擔保金(認定金額之基礎各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後,准予撤銷對各該物品之扣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張瑋珍法 官 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附表┌──┬───────┬──┬──────────────┬─────┬─────────────┐│編號│所有人 │物品│車輛牌照、總排氣量(或馬力) │價值 │備註 ││ │ │種類│ / 土地之地號 │ │ │├──┼───────┼──┼────┬─────────┼─────┼─────────────┤│1 │陳平岳 │汽車│BMW │AMP-8228 │0000000元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 │ │ │ │2979CC │ │附表二編號6所載估計價值。 │├──┼───────┼──┼────┼─────────┼─────┼─────────────┤│2 │陳平岳 │重型│INDIAN │BH-857 │0000000元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 │ │機車│ │1811CC │ │附表二編號7所載估計價值。 │├──┼───────┼──┼────┼─────────┼─────┼─────────────┤│3 │陳平岳 │重型│ HARLEY │AQ-383 │0000000元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 │ │機車│-DAVIDSO│1745CC │ │附表二編號8記載之估計價值 ││ │ │ │-DAVIDSO│ │ │為12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爰││ │ │ │ │ │ │依利於被告(認定之金額較低││ │ │ │ │ │ │,須提出之擔保金額較低)之││ │ │ │ │ │ │認定,認價值為120萬元。 │├──┼───────┼──┼────┼─────────┼─────┼─────────────┤│4 │陳平岳 │重型│睿能 │MBY-5757 │108000元 │1、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 ││ │ │機車│ │8.58HP │ │ 裁定附表二編號9並未記載││ │ │ │ │ │ │ 估計價值。 ││ │ │ │ │ │ │2、上開裁定雖記載此車輛之 ││ │ │ │ │ │ │ 排氣量為858cc,然查此台││ │ │ │ │ │ │ 機車為000000品牌,且車 ││ │ │ │ │ │ │ 牌為白色,有扣案物品照 ││ │ │ │ │ │ │ 片可參(見偵二卷第183頁││ │ │ │ │ │ │ ),顯非排氣量858cc之大││ │ │ │ │ │ │ 型重型機車。經至GOGORO ││ │ │ │ │ │ │ 公司網站,以扣案物照片 ││ │ │ │ │ │ │ 比對網站圖片,發現扣案 ││ │ │ │ │ │ │ 車款與馬力8.58HP,定價 ││ │ │ │ │ │ │ 108000元之「GOGORO-1」 ││ │ │ │ │ │ │ 外型相符,有網頁列印資 ││ │ │ │ │ │ │ 料可稽,故扣案車輛應係 ││ │ │ │ │ │ │ 「GOGORO-1」,而上開裁 ││ │ │ │ │ │ │ 定所載858cc,則應係馬力││ │ │ │ │ │ │ 8.58HP之誤,爰依網站所 ││ │ │ │ │ │ │ 示該車款之定價,認定其 ││ │ │ │ │ │ │ 價值為108000元。 │├──┼───────┼──┼────┼─────────┼─────┼─────────────┤│5 │蔡佩雯 │重型│ HARLEY │AN-188 │800000元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 │ │機車│-DAVIDSO│1202CC │ │附表二編號10所載估計價值。│├──┼───────┼──┼────┼─────────┼─────┼─────────────┤│6 │蔡佩雯 │重型│INDIAN │BH-858 │800000元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 │ │機車│ │1133CC │ │附表二編號11所載估計價值。│├──┼───────┼──┼────┼─────────┼─────┼─────────────┤│7 │蔡佩雯 │汽車│BMW │AJC-9868 │0000000元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 │ │ │ │1997CC │ │附表二編號12所載估計價值。│├──┼───────┼──┼────┴─────────┼─────┼─────────────┤│8 │陳平岳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0000000元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7號裁定││ │ │ │號 │ │所載公告現值。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18-05-22